02.25 弥勒:这类人员入弥,一律劝返

弥勒:这类人员入弥,一律劝返


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分区分级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的实施意见》和红河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弥勒市疫情防控形势,为确保全市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精准防控


(一)对湖北省内已实施交通管控州市的拟入弥勒市人员,一律劝返。


(二)对湖北省内未实施交通管控州市的拟入弥勒市人员,在弥勒市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居所的,一律劝返。


(三)对湖北省内未实施交通管控州市的拟入弥勒市人员,在弥勒市有工作单位或有固定居所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四)来自其他疫情高风险地区的拟入弥勒市人员,须填写《个人健康申报表》,集中隔离观察14天。


(五)来自非疫情高风险地区的拟入弥勒市人员,须填写《个人健康申报表》。


(六)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接触后14天;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重点疫区到弥勒市的人员,自抵达之日起集中隔离观察14天。医学观察期满,被观察者无异常情况,按时解除医学观察,同时由弥勒市卫生健康局出具“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证明”。


(七)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不得继续滞留在集中观察点或留验站,集中观察医学点或留验站应及时劝离。对已持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证明”的人员,若无异常情况,不应再次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八)要继续对集中观察点或留验站留观人员信息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对已解除医学观察的人员及时消减,按时报告。


二、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一)市内歌舞娱乐、电影院、烧烤店、网吧、健身房、洗浴场所、培训机构、宗教场所、个体诊所等公共聚集性场所暂不开放,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二)宾馆酒店、餐饮服务、理发等群众保障类的服务性、经营性行业,在全面落实体温检测、定时消毒等防控措施的前提下逐步恢复营业,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必须佩戴口罩。


(三)全市的公园、旅游景区景点按相关要求开放、营业,

游客进入景区必须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测量,不得开展任何人员聚集性活动。


(四)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全面复工复产,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用工、原材料、资金、设备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取消对企业复工复产的审批、备案。


三、强化网格化管理


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对所有外来人员实行网格化排查和管理,登录“疫情管控APP”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并实行网格员包保责任制,加强对重点人员监测管控。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厂矿、工地等重点部位的疫情监测。继续执行红事停办、白事简办、及时报备的工作要求,禁止聚众聚餐。


四、落实预检分诊


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坚持逢热必报、逢疑必检,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转诊”,有效控制疫情,最大限度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开展环境整治


把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开展人居环境整治,作为疫情防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持续长期抓紧抓实,减少媒介传播疾病风险。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与脱贫攻坚、疫情防控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要通过整治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六、严格落实属地责任


各乡镇、东风农场管理局要继续强化属地责任,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要求,由全面防控向精准防控、重点防控转变,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坚决纠正偏颇和极端做法,不搞攀比,不搞“一刀切”,不搞层层加码。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之前下发的文件有不一致之处,请以此通知为准,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个人健康申报表

   2.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证明


弥勒市委市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25日



附件1:


个人健康申报表

弥勒:这类人员入弥,一律劝返

说明:1.请在表中你认同的“□ ”内打“√”。

   2.法律责任: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 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 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附件2: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已于

日 至 日时,在弥勒市完成14天集中医学观察,在观察期间体温正常,无其 他异常情况。

特此证明。

集中医学观察点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弥勒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日期: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证明(存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已于

日 时至 时,在弥勒市完成14 天集中医学观察,在观察期间体温正常,无其他异常情况。

特此证明。

集中医学观察点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弥勒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日期:



总编/孔令勇 



排版/邱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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