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彌勒:這類人員入彌,一律勸返

彌勒:這類人員入彌,一律勸返


關於貫徹落實《雲南省應對新冠肺炎疫情

分區分級防控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鄉鎮黨委、政府,市委和市級國家機關各部委辦局,各人民團體:


根據《雲南省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分區分級防控的實施意見》和紅河州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指揮部《關於貫徹落實〈雲南省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分區分級防控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結合彌勒市疫情防控形勢,為確保全市生產生活秩序全面恢復,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精準防控


(一)對湖北省內已實施交通管控州市的擬入彌勒市人員,一律勸返。


(二)對湖北省內未實施交通管控州市的擬入彌勒市人員,在彌勒市無工作單位或無固定居所的,一律勸返。


(三)對湖北省內未實施交通管控州市的擬入彌勒市人員,在彌勒市有工作單位或有固定居所的,集中隔離醫學觀察14天。


(四)來自其他疫情高風險地區的擬入彌勒市人員,須填寫《個人健康申報表》,集中隔離觀察14天。


(五)來自非疫情高風險地區的擬入彌勒市人員,須填寫《個人健康申報表》。


(六)密切接觸者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期限為自最後一次與病例、無症狀感染者發生無有效防護接觸後14天;來自或途經湖北等重點疫區到彌勒市的人員,自抵達之日起集中隔離觀察14天。醫學觀察期滿,被觀察者無異常情況,按時解除醫學觀察,同時由彌勒市衛生健康局出具“集中隔離醫學觀察證明”。


(七)已解除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人員,不得繼續滯留在集中觀察點或留驗站,集中觀察醫學點或留驗站應及時勸離。對已持有“集中隔離醫學觀察證明”的人員,若無異常情況,不應再次進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八)要繼續對集中觀察點或留驗站留觀人員信息實行日報告、零報告制度,對已解除醫學觀察的人員及時消減,按時報告。


二、有序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一)市內歌舞娛樂、電影院、燒烤店、網吧、健身房、洗浴場所、培訓機構、宗教場所、個體診所等公共聚集性場所暫不開放,具體恢復時間另行通知。


(二)賓館酒店、餐飲服務、理髮等群眾保障類的服務性、經營性行業,在全面落實體溫檢測、定時消毒等防控措施的前提下逐步恢復營業,從業人員和消費者必須佩戴口罩。


(三)全市的公園、旅遊景區景點按相關要求開放、營業,

遊客進入景區必須佩戴口罩,並進行體溫測量,不得開展任何人員聚集性活動。


(四)全面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全面復工復產,積極幫助企業解決用工、原材料、資金、設備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取消對企業復工復產的審批、備案。


三、強化網格化管理


城市社區、農村村委會對所有外來人員實行網格化排查和管理,登錄“疫情管控APP”如實填寫個人相關信息,並實行網格員包保責任制,加強對重點人員監測管控。加強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廠礦、工地等重點部位的疫情監測。繼續執行紅事停辦、白事簡辦、及時報備的工作要求,禁止聚眾聚餐。


四、落實預檢分診


嚴格執行預檢分診制度,堅持逢熱必報、逢疑必檢,確保“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轉診”,有效控制疫情,最大限度保障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開展環境整治


把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全面開展人居環境整治,作為疫情防控的一項重要措施持續長期抓緊抓實,減少媒介傳播疾病風險。全市各級各部門要把此項工作與脫貧攻堅、疫情防控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實,要通過整治取得實實在在成效。


六、嚴格落實屬地責任


各鄉鎮、東風農場管理局要繼續強化屬地責任,嚴格落實分區分級精準防控要求,由全面防控向精準防控、重點防控轉變,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各項工作,堅決糾正偏頗和極端做法,不搞攀比,不搞“一刀切”,不搞層層加碼。


此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與之前下發的文件有不一致之處,請以此通知為準,並嚴格遵照執行。


附件:1.個人健康申報表

   2.集中隔離醫學觀察證明


彌勒市委市政府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

2020年2月25日



附件1:


個人健康申報表

彌勒:這類人員入彌,一律勸返

說明:1.請在表中你認同的“□ ”內打“√”。

   2.法律責任: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 定,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 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附件2:


集中隔離醫學觀察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 先生(女士),身份證號: ,已於

日 至 日時,在彌勒市完成14天集中醫學觀察,在觀察期間體溫正常,無其 他異常情況。

特此證明。

集中醫學觀察點負責人簽字:

聯繫電話:

彌勒市衛生健康局(蓋章)

日期:


集中隔離醫學觀察證明(存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 先生(女士),身份證號: 已於

日 時至 時,在彌勒市完成14 天集中醫學觀察,在觀察期間體溫正常,無其他異常情況。

特此證明。

集中醫學觀察點負責人簽字:

聯繫電話:

彌勒市衛生健康局(蓋章)

日期:



總編/孔令勇 



排版/邱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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