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情節惡劣!儋州一男子酒後持刀恐嚇疫情卡點工作人員獲刑1年3個月

2月26日上午,儋州市首例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符某尾犯尋釁滋事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情節惡劣!儋州一男子酒後持刀恐嚇疫情卡點工作人員獲刑1年3個月

經審理查明,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儋州市雅星鎮人民政府響應海南省及儋州市相關防疫工作要求,在該鎮和盛村委會逢金村路口設立五級防控工作站。2月9日13時許,被告人符某尾酒後騎摩托車到儋州市雅星鎮和盛村委會逢金村路口疫情防控工作站處逗留,因其已飲酒且未佩戴口罩,在被防疫工作人員勸離過程中,符某尾下車將站點放置茶水的桌子踢翻,並辱罵防疫人員,隨後騎車衝出工作站。符某尾回家後,懷恨在心,便從自家廚房取出一把長約43公分的尖刀放在身上,再次騎車衝過攔截帶返回站點,繼續辱罵、恐嚇在場工作人員,見無人理睬便騎車離去。在附近繞行一圈後,符某尾三次返回該站點,撞倒豎在路中間的旗幟,下車持尖刀揮舞,威脅、恐嚇、挑釁和辱罵防疫工作人員,隨後離開。該站工作人員隨即報警,民警接警後趕至符某尾家中將其抓獲,並繳獲作案工具尖刀一把。


情節惡劣!儋州一男子酒後持刀恐嚇疫情卡點工作人員獲刑1年3個月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海南省人民政府已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嚴格管控的情形下,被告人符某尾違反防疫規定(未佩戴口罩),酒後到防疫工作站點起鬨鬧事、惹是生非,反覆糾纏、辱罵、持刀威脅、恐嚇工作人員,踢翻、撞倒工作站點設施,侵犯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妨害防疫站點工作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從嚴懲處,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服判,未提出上訴。


情節惡劣!儋州一男子酒後持刀恐嚇疫情卡點工作人員獲刑1年3個月

(圖為作案工具)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的基礎上,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快審快結;鑑於被告人到案後認罪認罰,法院對被告人亦給予了適當從寬處理。本案的審理,充分體現了法院貫徹落實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省高院和儋州市委關於疫情防控一系列工作部署和要求,既震懾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同時教育引導廣大群眾遵紀守法,為打贏疫情防控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法官提示:

在舉國上下共同對抗新冠肺炎的這場“戰疫”中,請廣大群眾積極配合政府、社區、村委會的工作人員,做好防護,保護好自身健康,勿尋釁滋事,惡意破壞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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