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郡縣制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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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秦國消滅六國後,朝堂上對於如何管治六國故地,究竟是採用沿用已久的郡縣制,還是復行封建展開討論。當時丞相王綰認為,燕國、齊國、楚國地處偏遠,若果不在此三地分封宗室,此三地就無法真正被朝廷控制,因此建議秦始皇分封諸子,以屏藩皇室。這個建議儘管得到大部分大臣支持,但當時擔任廷尉的李斯卻力排眾議。

李斯以周王室作例子,指周王室亦分封不少姬姓公族,但他們的後代卻因為血緣疏遠,紛紛割據,互視對方為寇仇,周天子根本無力阻止諸候之間的爭端,而且諸侯根本不再將王室放在眼內,最終周朝分崩離析。分封諸子只會導致日後諸侯割據,兵甲不息。要使天下安寧,只能推行郡縣制,對於皇子功臣,用公家的賦稅重重賞賜,這樣才可以消除天下人的野心。

秦始皇認同李斯的意見,指諸侯王才是擾亂天下的禍端,正是因為他們的存在,天下人才苦於連年戰爭無止無休,渴求和平。如果重新分封諸王,只會重演春秋戰國時,各國互相攻伐的苦況,因此決定把天下分為三十六郡,直至秦亡為止,共置五十四郡,每郡都設置郡守掌民政、郡尉掌軍政、郡監掌監察,由中央朝廷委任,不得世襲,並須向朝廷彙報租稅、戶口及治安情況。以下是秦代初期三十六郡的資枓:

據劉宋裴駰《史記集解》記載,秦初三十六郡分別是:

關中巴蜀地區:內史、上郡、隴西郡、北地郡、雲中郡、九原郡、漢中郡、巴郡、蜀郡

河南地區:三川郡、南陽郡、潁川郡、碭郡、薛郡、東郡、琅邪郡、齊郡

河北地區:上谷郡、漁陽郡、右北平郡、遼西郡、遼東郡、代郡、鉅鹿郡、邯鄲郡、上黨郡、太原郡、雁門郡、河東郡

淮南地區:南郡、九江郡、鄣郡、會稽郡、泗水郡、黔中郡、長沙郡

秦始皇決定在地方治理上採用三級行政區劃制度,構建中央—郡—縣—鄉—亭—裡—什—伍—戶的縱向金字塔式的控制體系,以加強對地方的控制,主要在郡設郡守,郡下設縣,縣設縣令,但秦代的國家行政機構只下設到縣級。縣之下實行“鄉亭制”,設“鄉”,具體辦法是在“鄉”級設“三老”掌教化,“嗇夫”聽訟和徵稅,“遊徼”偵緝盜賊。此外,鄉級以下則利用民間力量來治理,一鄉轄十亭,設亭長;一亭轄十里,設“裡魁”;一里轄百家,五家為伍,十家為什。這種制度為秦朝帶來了巨大的動員能力,即使三百多年前的波斯居魯士大帝創建帝國之時,阿契美尼德王朝唯有省和縣作為行政區劃機構。

除此之外,歷來盤踞在淮河流域的淮夷、泗夷早已變為民戶,而秦始皇統一天下後,在今福建省一帶地方設置閩中郡。由於秦始皇認為閩中郡遠離中原,是“荒服之國”,地處偏遠,山高路險,而且越人強悍,難以統治,故實際上並未派遣官吏往閩中,只是廢去當地酋長無諸及騶搖的王號,改稱他們為“君長”,並讓其繼續統治該地。

郡縣制在全國推行後,標誌著六國故地不會再有擁兵割據,自選官吏,財政獨立的諸侯。此外,百姓的籍貫不再用以前所屬的諸侯國,例如楚國人、齊國人等作為識別,而是用其所處的郡名以諮識別。

不過自秦滅漢興後,漢高祖劉邦認為秦王室推行郡縣制後,因缺乏宗室屏藩,過於孤立而亡;又害怕諸侯王太強盛,造成皇室的衰弱,於是推行郡國並行制,施行郡縣制,但也封劉氏宗室子弟在各大要地為王,作為折衷。劉邦的作為,導致日後的吳楚七國之亂。因此歷代統治者都試圖在郡縣制至分封制之間,取得一定的平衡,以維持國祚。


四有新青年


郡縣制指對中國古代實行的中央集權體制下,郡、縣二級政權的地方行政制度(類似於行政區劃)的總稱:

西周時縣大於郡,《逸周書作雒》:“千里百縣,縣有四郡”;《左傳》哀公二年:“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春秋時代一些諸侯國為了加強管理而置縣和直接任命一些不得世襲的官員為地方官。後來晉又在國內置郡。由國君任免地方官,這制度使分散的權力層層集歸中央,防止因分封而導致分裂。至戰國時代這種制度逐漸為各強國採用,逐漸減少分封於貴族的地區。

秦國郡縣制

縣制起源於春秋時期的楚國,楚武王熊通。熊通,先楚熊坎的次子,奪得兄長熊旬的王位自立為楚王。在三年之後便想渡江攻打西周在漢中佈置的重鎮,但是第一次失敗了,於是回國養精蓄銳,之後吞併了周圍的國力衰弱但物資豐富的權國,改權國為權縣,熊通命權王做了縣尹,權王哪肯捨棄王位做一個小縣尹呢,於是私下召集兵馬發生叛亂,楚王熊通知道後馬上發兵平亂,將權王帶回楚國看管,又在權縣選拔人才做縣伊。這是中華縣制之肇始。

郡制起源於春秋時期的秦國,秦穆公嬴任好。嬴任好,秦德公少子,秦宣公、秦成公之弟,被《史記》認定其為春秋五霸之一。秦穆公九年(前651),晉公子夷吾(即晉惠公)對秦國使者談到“君實有郡縣”,為秦國設郡的最早記載,也是中國歷史上最早關於郡制的記載。[2]

秦始皇統一天下之前,縣大於郡,千里百縣,縣有四郡,因此秦始皇之前的地方行政制度為“縣郡制”。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曾出現過應否置郡的爭論。當時不少大臣,特別是李斯的上司王綰,認為原楚國、燕國、齊國等地的領土都遠離秦國,主張實行分封,授各地貴族予世襲的諸侯名份,惟身為廷尉的李斯認為分封制是周朝諸侯混戰的根源,他大膽地反駁道,周制訂的這個政策已經證明是一個政治災難。周王室的親戚一旦取得了他們的土地,立刻互相疏遠和進行戰爭,而天子則無力阻止他們,所以結論是“置諸侯不便”。[1] 他力排眾議建議實行郡縣制,並得到秦始皇的採納。在郡縣制底下,共設三十六郡,每郡有守(相當於省長)、尉(相當於防區司令)和監(相當於監察專員)各一。郡下轄縣;郡(守)與縣(令),由皇帝直接任命。秦代至此成為為中國歷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縣制”的朝代。至漢代仍承襲這個制度,形成州郡縣三級行政管理,自此成為日後各朝地方政制的基礎,直到唐朝,才被道路制所取代。

唐代柳宗元寫有政論文章《封建論》,認為中國分封制度是百害而無一利,並闡發了郡縣制的優越性。

來歷

春秋時代,隨著世卿世祿制被官僚制的取代,地方組織也逐漸由采邑制轉為縣制~郡制。縣與郡的出現,同春秋時的政治形勢的發展有密切的關係。春秋初期,諸侯國內普遍實行采邑制度。到了中後期,由於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和按田畝徵收賦稅,原有的采邑制度已不能適應新的形勢。這時,一些國家在所佔有的領地的地方推行由國君直接管理的縣郡管理體制。最初的郡大多建於邊境地區,區域雖大,地位卻比縣低。晉國的趙簡子曾於公元前493年宣佈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左傳》哀公二年這是我國曆史上推行縣郡兩級制的開端。這個時候縣的建制高於郡。開始時,縣和郡都是有國君派官駐守,後來為了擴大兼併和抵禦外敵的需要,就成了固定的地方政權組織,有權應變邊境的突發事變。發展到了戰國時,隨著邊地日益繁榮,就在郡下分設若干個縣,郡在建制上的地位高於縣,並逐漸形成郡縣兩級地方組織。 光有中央政府機構而無地方行政機構,仍然形不成強大的封建統治網絡。但建立什麼樣的地方行政機構,這在秦統一六國之後是經歷了一場激烈爭論的。以丞相王綰為首的群臣,主張沿用周代以來的封國建藩制度,分封諸皇子為王。他們的理由是有利於統治新徵服的六國地區。而廷尉李斯則力排眾議,主張廢除分封諸侯制度,全面推行郡縣制度。很顯然,李斯的主張符合專制皇權和統一的要求。因而得到了秦始皇的採納,將全國分為三十六郡。後隨邊境的不斷開發和郡治的調整,增至四十餘郡。

郡,是中央政府轄下的地方行政單位,其組織機構與中央政府略同,設郡守、郡尉、郡監(監御史)。郡守,為一郡最高行政長官,掌全郡政務,直接受中央政府節制;郡尉,輔佐郡守,掌管全郡軍事;郡監,掌監察工作。

郡以下設縣或道。縣是秦朝統治機構中關鍵的一級組織,是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機構中具有相對獨立性的一個單位。內地設縣,邊地少數民族地區設道。滿萬戶以上的縣設縣令,不滿萬戶的設縣長。令、長為一縣之首,掌全縣政務,受郡守節制。縣令下設尉、丞。尉,掌全縣軍事和治安;丞,為縣令或縣長的助手,掌全縣司法。

縣以下設鄉、裡和亭。鄉和裡是行政機構,亭為治安組織。鄉設三老、嗇夫和遊徼。三老掌教化,嗇夫掌訴訟和稅收,遊徼掌治安。鄉以下為裡,是秦國最基層的行政單位。裡設里正或裡典,其職能除與鄉政權職能大體相同外,還有組織生產的任務。此外,還有司治安、禁盜賊的專門機構亭。秦規定,兩亭之間相隔十里,設亭長。亭遍佈於城鄉各要地。鄉里的作用逐漸強化,並超過郡縣,民間有知鄉里,不知郡縣的說法。

歷史沿革

春秋時期已有縣、郡的設置。春秋的縣可分為兩種類型:楚和秦的縣都直屬於君主;晉、吳的縣多是卿大夫的封邑。兩者都是直屬於國君的別都,具有邊防重鎮的作用。楚武王滅掉權國,將其改建為縣,是為設縣之始。春秋後期,縣制開始逐漸推行於內地。戰國時期,縣的設置已較廣泛 ,並轉變為作為地方政權而實行官僚制度的縣制。縣令為一縣之長,由國君任免。縣之下有鄉、裡等作為國家對居民進行控制的基層組織單位 。郡的設置要較縣為晚 。秦穆公九年(前651),晉公子夷吾(即晉惠公)對秦國使者談到“ 君實有郡縣”,為秦國設郡的最早記載。而後,晉、趙、吳相繼設置了郡。這一時期的郡地位比縣為低,但縣與郡之間並無相統屬的關係。到了戰國時期,有名可考的最早設置的郡當為魏文侯時的西河郡(吳起曾為西河守)、上郡和楚悼王時的宛郡。隨著邊防設郡之地逐漸繁盛,內地的縣逐漸增多,需要建立起更高一級的管理機構,於是就形成了郡、縣兩級制的地方管理體系。郡守為郡之長,多由武官充任,有徵兵領軍之權。至戰國末年,各國郡縣的設立已很普遍。

秦統一後郡縣制遂遍行於全國,漢繼秦制,比秦更為嚴整。司馬遷說秦始皇分天下為36郡,《晉書》以為統一後又有所增設,可達40郡之多。漢時不斷增立新郡,東漢順帝時全國共有105郡國。國指諸侯王國,武帝以後 ,國的地位相當於郡。一郡所統之縣,一般約為20縣上下,一郡總人口數以20萬左右者居多,多者也可逾百萬。漢代一縣,其面積大約為方百里。漢代列侯所食之縣曰侯國,皇后、公主所食之縣曰邑,有少數族居住之縣曰道。縣之下置有鄉、亭、裡 。裡是民戶聚集之處,猶如後世之村落。秦稱郡之長官為守 。漢景帝時改名太守,西漢時郡的軍事平時似主要由郡尉主管。由於郡守要兼領武事,故當時人常以“郡將”稱之。郡之長官,除太守外,秦置監、尉。西漢置尉而不置監。景帝時改尉為都尉。都尉和太守的治所可分設於兩地。都尉也設府置官屬,在郡中和太守並重,有時可代太守行事。縣之長官為令、長。新莽時曾將令、長改名為“宰”。《漢書》說縣滿萬戶者,其長官稱令,不滿者稱長。令、長的職責是掌管一縣的治安、刑訟及賦斂徭役等事。令、長之下設丞一名,以主文書、倉庫和監獄。 又設尉,專管武事,大縣則設左尉 、右尉各一人。漢代的太守、令、丞、尉皆由中央任免。

郡縣制下的郡守和縣令都是由皇帝直接任免,從而使君主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於政治安定和經濟發展;郡縣制從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來分封割據的狀況,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有利於防止地方割據分裂,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的統一,為現代的行政區劃劃分提供了重要的歷史參考。




旅途中的行者


秦朝郡縣制和當時社會發展是密不可分的。

大致可分為一下幾個原因。

第一,吸取周朝以來的分封制度的缺陷。

周朝建立之後,為了褒獎有功及血緣親近之人,對他們進行了大封,分土地,封爵位。並且制定了周禮來約束所有的分封國,表面上顯現一個大國的形象。隨著時間的推移,周王室勢弱,地方分封國的人已經血緣疏遠,關係也就疏遠了。就形成了一個頭輕腳重的現象,周王室失去了對地方的控制。秦帝國自然不會讓悲劇重演,而選擇另一個制度郡縣制。

第二,政治需要,加強對地方的政治及軍事控制。

郡縣制在秦朝統一天下之前就已經出現類似的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縣”的設立是在楚國。"縣“的意思”懸掛“,意思就是說權力歸中央所有,保證了君主的集權。楚國疆域遼闊,楚國君主每每對外戰爭得到的土地,都歸於中央,避免楚國的其他貴族染指,由中央直接選拔縣令到地方任職,直接聽命君主。秦朝看到了郡縣制的優越性,在李斯的建議下全國推行,以便於更好的管理控制六國故土和新開闢的領土。

第三,秦朝本身制度的延申。

秦朝從商鞅變法已經確定了整個國家的制度基調,商鞅在全國推行保甲制,令民為什伍,實行連坐法,把分散的個體集中起來,更好的管理國家。也算是郡縣制的一個雛形。商鞅變法以來讓整個秦國變得強大,六世不衰,更是這些制度優越性的體現,秦朝地處西陲,對分封制比較陌生,更不會選擇了。秦始皇自認為是做了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事情,自稱為始皇帝,通過這個郡縣制更能保證中央集權,體現帝王的威嚴。

我是曹城少年,願你順心康健。


曹城少年


所謂郡縣制,就是地方行政的一種劃分方式,皇帝在全國各地設立郡,郡下面設立縣,縣長官對郡長官負責,郡長官對上面更高甚至是皇帝負責,這樣的好處便是皇帝可以通過直接委任官員來達到加強中央集權的目的。

郡縣制的產生,其實就是地方與中央權利鬥爭的產物。

商代已開始分封諸侯,稱號有侯和伯。西周滅商後,因其國都遠在西北,不利於控制幅員遼闊的疆土和統治商代後裔,便大規模地以封地連同居民分賞王室子弟和功臣,諸侯在其封國內享有世襲統治權,也有服從天子命令、定期朝貢、提供軍賦和力役、維護周室安全的責任。

但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進步,有的地處富庶之地的諸侯們更有錢了,手底下人也多了,難免有人也想嘗一把皇帝的癮,不想聽皇帝的命令。

這種情況愈演愈烈,最終演變成春秋戰國這種幾百年的亂世。

郡縣制恰恰就可以瓜分掉分封諸侯的地盤與權利,郡縣長官由皇帝直接或者間接任命,官員會有工作調動,避免長期耕耘一地成為土霸主,最終這些權利迴歸到皇帝一人手中,郡縣制可以有力加強中央集權。


候塞雷的歷史手札


戰國時期,其實就已經開始出現郡縣制。主要是在各國邊境的交戰地帶。雖然當時的主流是分封制,但因為交戰地帶要加強控制,便於軍事行動,再說分封給誰,人家也不要。所以,這些地方就變成了國王直轄的郡縣,最早的長官名稱叫做“縣守”、“郡守”。

秦始皇統一六國,不願重蹈周天子分封天下、大權旁落的覆轍,就把郡縣制推廣了。普天之下,分成36個郡(後增至40多個郡),郡下設縣,長官均由朝廷委派,不再分封,也不再有世襲。

漢高祖劉邦登基後,一度又恢復了分封制,最終導致了後代的“七王之亂”(項羽也曾封王)。漢武帝施行“推恩令”,把封國越搞越小(不再是長子繼承,而是所有兒子平分封國),基本解決了諸侯王問題。東漢以後,守分封的王侯只有享受封地錢糧(封邑)的權利,但對封地的軍政都無權干涉了。

郡縣制可以說是中國傳統文化、傳統制度最基礎的架構,對強化中國封建社會的中央集權有很大幫助(不同於西歐的城邦制)。





一斗書生說歷史


秦統一後郡縣制遂遍行於全國﹐司馬遷說秦始皇分天下為三十六郡﹐《晉書》以為統一後又有所增設﹐可達四十郡之多﹐王國維等又以為有四十幾郡(見秦朝行政區劃)。究竟多少郡﹐尚難確定。郡以下的一級行政機構是縣或道。內地均設縣,只有邊地少數民族才設道。道和縣是平行的,道、縣均是郡下一級的行政組織,其官制大約也略同。西漢時不斷增立新郡(見西漢行政區劃)﹐據平帝元始年間的記載﹐全國共有一百零三郡國(見西漢郡國)﹐到東漢時(見東漢行政區劃),據東漢順帝時的記載﹐全國當時共有一百零五郡國(見東漢郡國)。國指諸侯王國﹐武帝以後﹐國的地位相當於郡。秦在京師地區設內史以統縣﹐西漢初因之。武帝時乃份內史之地為京兆﹑左馮翊﹑右扶風﹐或稱為“三輔”﹐實則為三郡。東漢在都城所在的洛陽地區設河南尹﹐也相當於一個郡太守。一郡所統之縣﹐多少不等﹐一般約為二十縣上下﹐屬縣最多之郡當推西漢的琅邪郡﹐有屬縣五十一﹔最少者為玄菟郡﹐僅轄三縣。一郡總人口數以二十萬左右者居多﹐多者也可逾百萬。兩漢百萬人口以上的郡有十幾個﹐其中最多者為西漢的汝南郡﹐達二百五十九萬人﹔少者不過幾萬﹐甚至象東漢時的朔方郡﹐僅七千多人。

漢代一縣﹐其面積大約為方百里。人口稠密之地﹐不足方百里者也可成縣﹔而人口稀少之地﹐一縣或遠超過方百里。漢代列侯所食之縣曰侯國﹐皇后﹑公主所食之縣曰邑﹐有少數族居住之縣曰道。據西漢平帝時的統計﹐當時全國縣﹑邑﹑道﹑侯國﹐總數為一千五百八十七﹔東漢順帝時的記載﹐總數為一千一百八十。縣之下置有鄉﹑亭﹑裡。平帝時全國共有六千六百二十二鄉﹐二萬九千六百三十五亭。由此推測﹐每縣下面大約有九鄉和十幾亭。裡是民戶聚集之處﹐猶如後世之村落。從長沙馬王堆漢墓出土的地圖來看﹐西漢初﹐一里的戶數多少不等﹐多者百餘戶或幾十戶﹐少者才十幾戶﹐有的史書以為漢代一里百家﹐恐不會如此整齊。郡縣之長官秦郡一級的最高長官是郡守。郡守之下設丞,輔佐郡守管理郡中的行政及刑獄工作,郡的軍事和治安則由郡尉負責。郡尉不干預民事,與郡守的職責有明確分工。統一後,在郡一級增置了監察史,負責監督百姓及官吏,職務類似於中央的御史大夫,也有牽制郡守的作用。

秦制滿萬戶以上的縣設縣令,不滿萬戶的縣設縣長,是為一縣之首。縣令下設丞、尉。縣尉負責一縣的軍事和治安。 由於秦王朝政權具有軍事專制的特點,所以縣尉的任務特別繁重,舉凡一切軍事、治安、徵發徭役、管理士卒等事,均要由縣尉主持完成,稍有差錯就要受到嚴厲制裁。由於縣尉任務繁重,所以每一個縣的縣尉不止一人,可能有二至四個縣尉。

商鞅變法時,廢分封,行縣制。秦統一後,秦始皇採納李斯的建議,決定在全國範圍廢除分封制,以郡縣制作為中央控制地方的制度。

郡,是中央政府以下最高一級地方行政機構。秦始皇統一六國後,國土空前廣袤,分天下為三十六郡。“郡”設郡守、郡尉、監御史等職官,分掌行政、兵事、監察職責。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長官,對上承受中央命令,對下督責所屬各縣。設置於少數民族聚居地的同級地方行政機構成為“道”。縣級一下有“鄉”、“裡”兩級地方基層行政機構。此外,還有負責地方治安併兼管公文傳遞的“亭”。

縣,是郡的下級行政機構。縣的長官稱縣令,由朝廷任命,主要任務是治理民眾,管理政財、司法、獄訟和兵役。郡守通過每年的考核和平時的檢查,對縣令的工作進行考察。

秦朝這套從中央到地方的統治機構,管制有明確的職責分工,既相互配合,又彼此牽制,統治機構的最高統治權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確保了封建地主專制統治。這套金字塔般統治機構的建立,標誌著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進一步強化。

郡縣制與西周分封制相比較,最主要的差別在於形成了中央垂直管理地方的形式。西漢王朝繼續推行郡縣制。漢初曾分封諸侯王而形成“郡”、“國”並存的局面,後逐步消除與中央抗衡的地方割據勢力,使“大一統”政體更為鞏固。


文奇故事會


戰國時期就出現了郡縣制,但只是一些邊陲地區。郡縣制在全國的實施,是在秦始皇統一六國後。

說到郡縣制的實施,就得先說一下週朝的主要政治制度——分封制,周通過分封諸侯國來完成對地方上的統治,但春秋戰國時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王室衰微,諸侯爭霸,周天子對天下的統治名存實亡。統一成了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並且由秦國完成了,秦王嬴政成就了一代偉業,稱‘始皇帝’。

在對地方上是否繼續實行分封制,朝堂上有次激烈的爭論,當時宰相王綰主張分封制,廷尉李斯主張郡縣制,並認為周失天下在於分封制。最後秦始皇採納了李斯的建議,推行郡縣制。

郡縣由中央垂直管理,官僚由中央委派,強化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有利於統治的穩定。


那些年那些人和事


郡縣制是地方一級行政管理制度,春秋戰國時期,一些諸侯國就在新兼併地區推行,秦始統一後在全國範圍推行。其原因一是西周以來一直以分封制管理全國各地,而分封制下,周王對地方是間接管理,給與地方較大的行政、軍事、財政大權,地方有很大的獨立性,地方分權嚴重,最終導致春秋戰國時期分裂割據局面。二是秦統一全國後,為鞏固政權,維護統一,秦皇聽從丞相李斯建議在全國推行郡縣制,郡守和縣令都由皇帝任免,地方絕對聽命服從中央,這樣對地方進行垂直管理,有利於防止地方勢力過大造成分裂割據,加強了中央集權。


爾東的世界


郡縣制是在中國秦代最早在全國推行的朝代,這一制度是方便中央垂直管理地方官員,由中央直接任免地方官員的任期制使地方官員除在中央的管轄之下,有利於中央集權,和加強國家統一,


逍遙一升


社會制度的創新必與當時社會生產力有關,所以郡縣制的產生也是如此。戰國時代,諸國混戰,有作為的君主都追求國家富強,所以能集中國家力量的郡縣制應運而生。說白了,就是國家生產力發展了,國家對社會管理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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