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圍堵警車,哄擡物價…黑龍江發佈第二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月26日,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發佈第二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製假售假、哄抬物價、利用疫情詐騙、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尋釁滋事、賭博等疫情防控期間常見易發的案件類型共7起。


哈爾濱市張某某、吳某某圍堵警車、毆打工作人員被逮捕


【法律要旨】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為防控疫情需要,由政府部門組織動員的居(村)委會、社區工作人員可以認定為受國家機關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對於防疫人員依職權行使的與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密切的相關行為,應認定為公務行為。


2020年2月12日14時許,犯罪嫌疑人張某某酒後未戴口罩來到巴彥縣巴彥港鎮五星村前長林子屯防疫檢查站,防控檢查工作人員對張某某進行勸阻,張某某不聽勸阻,辱罵並毆打工作人員,致一名工作人員鼻部受傷流血。民警到達現場後,張某某仍不聽勸阻,辱罵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和民警,將民警的警銜扯掉,警帽打落。民警將張某某控制後帶上警車,張某某妻子吳某某等人圍堵警車,張某某趁亂下車,衝過檢查站警戒線,破壞防疫檢查卡點的條幅、欄杆,辱罵、毆打防控檢查工作人員。吳某某抓撓、撕扯民警,將民警的執法記錄儀搶下,並毆打防控檢查工作人員。案發後,巴彥縣人民檢察院於2月13日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引導公安機準確查清了各涉案人員的行為、防疫檢查卡點的職責等案件情況,並針對疫情期間的強制措施執行等問題多次與公安機關溝通,有效解決了程序問題。


2月22日,公安機關以張某某、吳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提請審查逮捕,巴彥縣人民檢察院於受理當日依法批准逮捕。


哈爾濱市王某某、陳某銷售偽劣產品獲刑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2020年1月28日至1月31日期間,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明知兩人購進的口罩系無產品合格證、無產品說明書、無標識的“三無產品”,仍通過微信以 “KN95”口罩為名對外宣傳銷售,將每隻5元錢購進的口罩以每隻10元的價格向外販賣9,800只,收取貨款人民幣98,000元。經鑑定,王某某、陳某販賣的口罩過濾效率不符合標準,為不合格產品。案發後,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檢察院於2月7日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引導公安機關對涉案口罩進行質量鑑定,並就案件定性與法院多次溝通,形成一致意見。2月16日,公安機關以王某某、陳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移送審查起訴。


經檢察機關釋法說理,兩人真誠悔罪,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2月19日,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檢察院以王某某、陳某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向南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全面採納檢察機關事實、定性認定意見及量刑建議,分別判處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王某某、陳某當庭表示服判未上訴。


雞西市王某某非法經營、哄抬物價獲刑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020年1月25日至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和黑龍江省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對防疫用品的價格管理規定,將其以每隻12元、15元價格購入的口罩,通過微信以20元至25元不等的價格對外銷售;將其以每桶55元、58元、65元價格購入的酒精,通過微信以84.1元至120元不等的價格對外銷售。王某某以上述30%以上的購銷差價共高價銷售口罩1,497只、酒精183桶,非法經營數額51,574元,非法獲利19,065元。案發後,雞西市人民檢察院與雞冠區人民檢察院於2月8日共同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提出重點核查微信聊天記錄中的購銷信息等客觀性證據的建議,被公安機關採納。2月11日,公安機關以王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移送審查起訴。經檢察機關釋法說理,王某某表示認罪悔罪,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2月14日,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檢察院以王某某構成非法經營罪向雞冠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全面採納檢察機關事實、定性認定意見及量刑建議,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王某某當庭表示服判未上訴。


綏化市馬某某、朱某某朋友圈賣口罩詐騙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犯罪嫌疑人馬某某、朱某某系男女朋友關係。2020年2月初,馬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發佈虛假出售口罩信息,朱某某在明知馬某某無口罩貨源的情況下,為馬某某介紹客戶、提供支付寶及微信賬戶供收款提現使用,兩人共騙取訂貨款共計人民幣81,250元。案發後,青岡縣人民檢察院於2月15日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提出調取犯罪嫌疑人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朋友圈信息、轉賬交易記錄,調取相關證人證言,查明贓款去向的取證建議,被公安機關採納。


2月18日,公安機關以馬某某、朱某某涉嫌詐騙罪提請審查逮捕,青岡縣人民檢察院於受理當日依法批准逮捕。


綏陽林區於某某非法狩獵獲刑6個月


【法律要旨】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案例五:。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於某某為抓捕野豬食用,到柴河林業局向日林場施業區181林班18經理小班固定安裝獵套一個,2月11日,使用該獵套獵捕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野豬一隻。後於某某對他人謊稱野豬是其撿到,請求他人駕駛四輪車幫助將野豬運回,途經海林市三站村蓮花湖冰面時,被柴河林業地區公安局三道派出所進行疫情防控的民警當場查獲。案發後,綏陽人民檢察於2月14日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提出了調取禁獵期相關規定文件、對獵物野豬做無害化處理等工作建議,被公安機關採納。2月16日,公安機關以於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提請審查逮捕,綏陽人民檢察院於受理當日依法批准逮捕。


2月17日,公安機關以於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移送審查起訴。經檢察機關釋法說理,於某某真誠悔罪,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積極交納了生態補償費。2月19日,綏陽人民檢察院以於某某構成非法狩獵罪向綏陽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全面採納檢察機關事實、定性認定意見及量刑建議,以非法狩獵罪判處於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佳木斯市盧某某、周某尋釁滋事獲刑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2020年1月30日16時30分許,樺南縣梨樹鄉政府三名工作人員至轄區檢查疫情防控情況,駕車途經梨樹鄉長興村時,因被告人盧某某駕駛的車輛停在道路中間無法通過,遂鳴笛提示其讓開道路,引發被告人盧某某、周某等人不滿,遂用拳腳對三名工作人員進行毆打,致兩名工作人員輕微傷。案發後,樺南縣人民檢察院於2月6日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提出了對被害人進行傷情鑑定、調查確認被害人執行疫情檢查任務情況等取證建議,被公安機關全部採納。2月11日,公安機關以盧某某、周某涉嫌尋釁滋事罪移送審查起訴。通過檢察機關釋法說理,盧某某、周某認罪認罰、真誠悔罪,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2月12日,樺南縣人民檢察院以盧某某、周某構成尋釁滋事罪向樺南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全面採納檢察機關事實、定性認定意見及量刑建議,分別判處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盧某某、周某當庭表示服判未上訴。


牡丹江市柳某某防疫期間賭博被批捕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以賭博罪定罪處罰。


2020年2月2日至2月7日期間,犯罪嫌疑人柳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四次在牡丹江市西安區兩處門市房內組織聚眾賭博。2月7日21時,柳某某等5人賭博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現場查獲賭資現金21,000餘元,後經偵查,查明四場賭博賭資累計97,000餘元。案發後,牡丹江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於2月10日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提出除當場抓獲的賭博活動外,對另外幾起賭博活動的參與人數、賭資等情況繼續偵查取證的建議,被公安機關採納。


2月19日,公安機關以柳某某涉嫌賭博罪提請審查逮捕,牡丹江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於2月21日依法批准逮捕。


龍頭新聞 孫海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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