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防疫捐贈,符合條件可享受稅收抵扣優惠政策

戰“疫”普法 | 防疫捐贈,符合條件可享受稅收抵扣優惠政策

防疫捐贈,符合條件可享受稅收抵扣優惠政策

案例簡介

1月26日,伊利集團決定投入1億元用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防控工作。此前,伊利集團已捐贈2萬箱牛奶、1000萬元資金用於武漢火神山醫院建設。2月12日,為了支援一線醫護人員打贏疫情阻擊戰,伊利攜手阿里巴巴公益、天貓為雷神山醫院提供1000提、價值8.4萬元的純牛奶、酸奶等營養物資,為一線醫護人員提供營養支持。同時,截至2月5日,在內蒙古各級工商聯積極動員組織下,內蒙古全區共有799家民營企業、商會協會參與捐款捐物,累計捐款2.1億元、各類物資價值8204萬元。

那麼,是否個人或者企業捐贈的現金和物品都能享受稅收抵扣優惠政策?物品的價值如何計算?又該留存哪些相關憑證呢?

戰“疫”普法 | 防疫捐贈,符合條件可享受稅收抵扣優惠政策

案例分析

一、企業和個人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可享受稅收抵扣政策,但需要通過依法設立並登記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實施捐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的第一條和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條規定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和個人,若通過依法設立並登記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的現金或物品,可享受相應的稅收抵扣政策。

二、公益性群眾團體接受捐贈的資產價值確認原則和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金額的確定原則。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以及《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第二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非貨幣捐贈的,捐贈方應提供財產的公允價值證明;個人捐贈的,按照持有股權、房產的財產原值或非貨幣資產的市場價值確定。同時,如個人發生公益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時憑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扣除,並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複印件。個人應在捐贈之日起90日內向扣繳義務人補充提供捐贈票據。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彙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三、企業或者個人進行稅前扣除時需要提供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

綜上,案例中的伊利集團公司在此次疫情中捐贈的物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是可以享受稅收抵扣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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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一方有難、八方支援,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來且來勢兇猛,社會各界的捐贈為抗擊疫情提供了堅實的保障。

2020年2月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該公告明確了企業或者個人為防疫捐贈,符合條件可享受稅收抵扣的優惠政策。

國家在鼓勵捐贈的情況下,對於捐贈的單位、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了較為完善的稅收抵扣優惠政策,但也對捐贈活動予以規範,明確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以杜絕假借公益事業之名謀取非法利益,從而促進公益事業得以健康、有序地發展。

法條鏈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

第一條 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第二條 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第十條 “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

第一條 “本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

第八條 “公益性群眾團體接受捐贈的資產價值,按以下原則確認:(一)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二)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群眾團體捐贈時,應當提供註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公益性群眾團體不得向其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

《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

第二條 “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金額,按照以下規定確定:(一)捐贈貨幣性資產的,按照實際捐贈金額確定;(二)捐贈股權、房產的,按照個人持有股權、房產的財產原值確定;(三)捐贈除股權、房產以外的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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