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今年疫情期间没有上班的,工资能正常发放吗?该怎么办?

用户2699027716903


国家公务员,教师,正规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工资都会正常发放。

其它的单位,比如私营企业,门店,个体户下面的员工估计有很多人得不到工资,当然平时收入比较好的老板也许会给他的员工正常的发工资。

很多地方的政府会给这些因为疫情而没有工资的人从多方面进行补贴,比如车费补贴,房租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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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延全国,形势严峻,各地相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防止疫情扩散,中央及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防治措施和相关政策。因疫情波及面广,涉及人员众多,许多地方停产停课。春节假期结束,以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问题值得关注。

1.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者,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感染者、或受隔离者,用人单位需给予必要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应支付劳动者必要的劳动报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的(如交通中断),企业应当给予劳动者必要的假期,企业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来支付。如果企业因此导致停产停工,按照人社部的相关规定,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的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民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该规定比法定假日延长了两天,关于这两天假期的性质,究竟是法定节日还是公休日存在很大分歧,有认为是法定节日也有认为是公休日,定性不同影响到以下实施中的问题:一是如果定性是法定节日,劳动者在法定节日工作的,企业不可安排补休而应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定性为公休日,而劳动者在公休日工作的,企业可以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劳动报酬。二是加班的工资报酬标准不同,法定节日加班的,企业按照工资300%支付劳动报酬;公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企业按照工资200%支付劳动报酬。关于这两天假期的性质,笔者以为可以定性为“公休日”。理由是:第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为我国法定节日,假期是3天;第二,上述1号文规定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同时还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因此,定性为公休日更加合适一些。

5.春节假期结束,而一些地方的疫情仍未能控制,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采取员工在家工作的方式,不能采取在家工作的企业,应鼓励采取灵活工时或者弹性工时制度。政府人社部门在特殊时期应当放松批准企业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应对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同时尽可能避免上下班高峰,减少人员高度聚集,降低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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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发工资吗?

疫情期间不上班是有工资发放的,具体发放多少要看企业的状况以及当地的工资水平。

受疫情影响,目前多数省份已经宣布延迟企业复工,在此期间,上海表示,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休息的职工应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上班的应补休或支付两倍工资。隔离治疗期间,人社部明确规定,企业应向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工作报酬,并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应按照当地标准发放生活费。对治疗或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人员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应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后,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逾期记录报,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二、工资被停怎么办?

疫情期间,企业停工是有工资发放的。停工第一个月正常发放工资,第二个月开始发放生活费,生活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月份的工资应按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发放工资,2月份及以后的工资,如发工资的时间在延迟复工期内,因为单位无法正常工作,推迟发放合理。

如果确实因为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在复工后及时发放的,可以与工会或职代会或员工大会协商推迟发放,但注意不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有些地方比如昆明明确规定是不可超过30日。至于工资是否能只发部分,应与所有员工协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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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咨询下当地社会保障局,一般公司都会严格按照社保局的明文规定来,比如深圳社保局针对疫情复工问题采取了十九项措施,如下可以参考(重点前五项):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3、落实延长春节假期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4、企业延迟复工期间职工待遇保障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除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5、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延长春节假期和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求延迟复工后(即2月9日24时以后),对于因疫情仍不能及时返深复工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职工同意后,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6、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7、加强劳动关系矛盾预防调处工作

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深圳人社”微信订阅号、“粤省事”小程序、“i深圳”APP登录“E仲裁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网上申请、电子送达等事宜,尽量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原定于2月3日至2月8日期间的开庭、质证等仲裁活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二、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8、切实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全面落实《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搭建绿色通道,可通过社保网上服务系统申请办理工伤认定等业务,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快处快办。

9、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其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为工伤的上述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加快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集中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

10、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有关情况及时向社会通告,确保正常的参保单位和职工各类社保待遇享受不受疫情影响。引导公众通过深圳社保网页、“深圳人社”微信订阅号、“深圳社保”微信服务号等“非接触”途径办理社保业务。

三、落实疫情防治人员补助政策

11、落实疫情防治人员补助政策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要求,指导全市按规定落实参与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补助政策,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中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以及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临时性工作补助一类一档,每人每天300元为标准进行补助;其他工作人员按临时性工作补助一类二档,每人每天200元为标准进行补助。

四、做好技工院校培训鉴定机构疫情防控

12、暂停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线下集中服务活动

疫情未解除期间,我市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承办单位、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深圳集训基地暂停各类线下培训、评价、竞赛及集训等集中活动,并做好相关人员宣传解释工作,恢复时间另行通知。鼓励有条件的我市备战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各项目选手进行居家训练,专家及教练做好远程线上指导。

13、暂停开展专业技术人才集体活动

疫情未解除期间,各职称评审委员会暂停开展职称评审及相关专家评委培训等集体活动。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后设站单位暂停开展博士、博士后人才集体活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暂停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面授学习培训活动。暂停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4、做好全市技工院校疫情防控

推迟全市技工院校春节后开学时间,取消学生开学前返校活动,开学时间根据市政府相关通知执行。各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院校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管理责任。要提前做好突发情况预案,院校领导带队做好寒假期间值班值守。加强与师生员工所在地区卫生防疫部门合作,及时准确掌握信息,狠抓防控重点环节,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要求。各院校要认真做好校园卫生防疫工作,提前对校园重点生活、学习等区域进行杀菌消毒,提醒师生做好自我防护措施。各院校要准备充足的防控物资和药品,春季开学前后要向学生和家长广泛宣传,提高防范意识。

五、支持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15、引导务工人员安全有序返深返岗

广大异地务工人员是深圳建设的重要力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要结合节后返深务工人员规模大、流动性强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工作预案,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强对节后务工人员返深返岗的引导,同步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的同时,严防疫情扩散蔓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指导异地务工人员合理确定返岗时间,节后有序返深返岗,劝告疫情重点地区务工人员延迟返深,加强疫情防控和健康知识宣传。督促引导用人单位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包括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宿舍、饭堂、车间等重点场所通风消毒,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对返岗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对确因工作需要,需在2月9日24时前返深的人员,协同相关部门督促属地部门和用人单位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协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

16、暂停现场招聘活动

落实“非必须、不举办”原则,2020年“春风行动”免费公益招聘活动延后举办。招聘活动调整或取消的,通过网站、微信、报纸、电台、电视等多种方式提前发布或公告,扩大信息覆盖面和知晓度,引导企业和务工人员有序地招聘求职。暂停赴对口帮扶地区开展各类劳务协作活动,采取线上信息对接,保持实时信息互通,做好网上指导服务。

17、集中开展线上招聘活动

集中开展线上招聘对接,大力推广网上招聘和远程面试,加大宣传力度告知企业网上招聘渠道、告知求职者获悉岗位信息的服务平台,打造“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加强企业用工需求监测,落实好重点用工企业服务专员制度,及时摸清企业用工需求及动态变化,大力收集空岗信息和求职信息,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深圳人社”微信号(掌上办事-就业创业-就业通道)等渠道及时发布,让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求职有门、就业有路、困难有助”,全力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18、鼓励人力资源机构提供精准服务

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市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缓组织本地现场招聘活动,暂停跨地区赴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网络开展求职招聘,须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作用,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特别要为重点就业群体送政策、送信息,掌握获取就业创业政策和招聘岗位信息的渠道。

六、推广“网上办掌上办”,足不出户办理人社业务

19、大力推广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

已实现零跑动的业务事项,引导公众通过“深圳人社”微众号、“i深圳”APP、“粤省事”小程序、支付宝城市服务等在线办理;对还需跑动一次事项,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规则,通过容缺办理等方式,努力实现零跑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不见面”审批的宣传,及时发布更新线上办理业务目录。畅通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政策咨询渠道。加强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力度,做好日常消毒防护工作,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鼓励参保人领取电子社保卡,享受人社便捷服务。


Tsai蔡


很高兴回答你这个问题。对于疫情期间没有上班,工资是不是正常发放这个问题呢,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也视情况而定。

1.对于一些本身生活压力很大的中年人或者说是老人,工资应该根据企业的能力尽可能的发放。

2.对于一些企业白领或者年轻人来说,我们应该在疫情期间,积极学习新知识,开始寻找和选择新的赚钱方式,减轻公司的压力,缓解自己的负担。

3.理解企业的难处,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减少对于企业和国家的依赖。

4.根据国家和企业的一些政策,帮助那些生活困难,努力拼搏的人。







问题小管家


得看你是什么公司吧! 我们公司已经上班半个月了。



收集全网正能量


疫情当前,不能去上班,如果公司能线上办公,工资当然少不了,一些实体操作行业,公司发不发工资就看老板怎么想了,不过自己必须有第二套方案,不能坐以待毙,比如说搞点副业,线上短视频带货就是一个很好的项目



秦剑锋


这个每个地方的规定好像都不一样,不过大部分都是受疫情影响误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要按照员工实发工资支付,大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可以参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5%支付补贴


生活记录员小蹭


疫情没有上班,应该发放吧,因为不是个人因素导致没有上班,这是国家为了防止疫情扩散而做出英明决策,居家不出门,不走亲访友。出门戴口罩,回家勤洗手,让冠状肺炎无处躲藏,最后彻底消灭。这时间无法上班。所以工资照发在情理之中。


骏马奔腾73143951


这个问题,看你从事哪个行业以及哪种公司类型,国企私企还是其他,如果是国企的话可能相对有保障,私企相对来说就不是很好说了,上市企业或者小企业。总得开说,工资发放问题要看你所在单位的实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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