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鞍山市招商引資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兩翼一體化”經濟發展戰略,積極擴大有效投資,加快招商引資項目建設,構建全民招商、以商招商新格局,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是指引薦投資項目到本市行政區域,併為項目落地作出實質性貢獻的主要引薦人,可為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項目,是指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我市形成有效投資或稅收,且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較大項目。房地產項目不在獎勵範圍。

第四條 獎勵標準

(一)內資項目。根據引進項目的有效投資額或年度納稅額進行獎勵。項目有效投資包括:土地購置、廠房工程建設、設備購置、科技研發投入等。

引進有效投資額1000萬元人民幣(含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類同)至1億元人民幣的,按照實際有效投資額的5‰給予獎勵;有效投資額1億元人民幣至10億元人民幣的,超出1億元人民幣部分按照實際有效投資額的3‰給予獎勵;有效投資額10億元人民幣至100億元人民幣的,超出10億元人民幣部分按照實際有效投資額的1‰給予獎勵。

引進單一稅源年度全口徑納稅額100萬元人民幣(含100萬元人民幣,以下類同)至1000萬元人民幣的,按照地方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10%給予獎勵;年度全口徑納稅額1000萬元人民幣至5000萬元人民幣的,超出1000萬元人民幣部分按照地方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6%給予獎勵;年度全口徑納稅額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超出5000萬元人民幣部分按照地方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2%給予獎勵。

引進有效投資額與年度全口徑納稅額兩類獎勵不可兼得。廠房工程建設、設備購置以稅務具體發票為準; 土地購置以財政部門實際認定為準;科技研發投入以科技部門實際認定為準。

(二)外資項目。合同投資額200萬美元(含200萬美元,以下類同)至1000萬美元的,按照註冊資本項下利用外資的5‰給予獎勵;合同投資額1000萬美元至1億美元的,超出1000萬美元部分按照註冊資本項下利用外資的3‰給予獎勵;合同投資額1億美元至5億美元的,超出1億美元部分按照註冊資本項下利用外資的1‰給予獎勵。合資項目可由主要引薦人自行選擇申報方式。

(三)對引進總部企業、上市企業、金融機構、高等院校、高端研發機構、有效投資額10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內資項目、合同投資額5億美元以上的外資項目等其他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推動作用的項目的引薦人,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進行獎勵。

第五條 獎勵資金兌現流程

(一)獎勵資金每年第四季度進行申報,次年兌現上一年度獎勵。首次申報的,按照截至申報年度累計有效投資額或納稅額計算申報獎勵資金數額;再次申報的,按照新增有效投資額或納稅額計算獎勵資金數額。每個項目的申報有效期為3年。

(二)獎勵資金由項目所在縣(市)區、開發區或項目引進主體單位申報,綜合考慮引薦人職務、崗位性質、所做貢獻等因素提出主要引薦人名單及分配比例,報市招商引資工作專項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

(三)市招商引資工作專項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核實後,報市招商引資工作專項推進領導小組審定。

第六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招商引資工作專項推進領導小組審定意見,將全部獎勵資金撥付給市商務局,由市商務局直接撥付給主要引薦人。獎勵資金以政府招商引資專項獎勵形式撥付。獎金收入的應納稅款由主要引薦人依法繳納。

第七條 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納入市級財政預算,並通過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八條 已按委託招商協議獲得佣金的,不再給予獎勵。

第九條 對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引薦獎勵資金的,由市招商引資工作專項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協同有關部門追回,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 鼓勵各縣(市)區、開發區在此基礎上制定本級額外獎勵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招商引資工作專項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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