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應聘的時候有些單位說三個月以後繳納社保,這合理嗎?

與眾不同的普通人


去單位去應聘的時候,用人單位說三個月以後才繳納社保,題主想知道單位這樣作合理嗎?

其實現在市場上這樣的企業有很多,尤其出現在很多中小微企業中,更有甚者可能直接就不會給員工購買社保,也就別想著什麼一金了。還有一些企業可能要等到員工在企業中工作一年半載後才會給員工購買社保的特例。

為了說明這個問題,我分享一個身邊的案例:

我朋友應聘到一家從事信息技術與數據管理管理的小微企業中任職,公司包括老闆也就二十來人,朋友在該公司任職技術部負責人一職。我朋友告訴我,他們公司的企業氛圍他非常喜歡,同事間,員工與老闆之間的關係都非常融洽。

而且他們公司還有一個很好的慣例,每到週五老闆就會組織大家吃飯喝K,如果某一時間段業務比較好或者回款比較好也會組織全體員工外出郊遊兩天,為此他們公司一度成為了我也想入職的工作。

後來我這位朋友給我講了一個事件讓我完全打消了想入職他們公司的念頭,那就是他們公司所有新員工必須在工作滿半年及一年後才會給購買社保,具體購買時間看大家的表現與老闆的感覺,我這位朋友是在該公司是從事技術部負責人的原因,工作滿半年後才給購買了社保。

面對這樣的奇葩規定其實我是相當抗拒的,為此後來有一次機會入職他們公司,最後經過考慮後,我還是放棄了。雖說工資待遇不錯,工作氛圍不錯,但老闆對員工在社保方面花心思,讓我感覺老闆的格局不夠,我不想呆在這樣的公司裡面。

回覆題主話題:

公司新新入職員工說入職滿三個月後才繳納社保,公司這樣的行為合理嗎?

我的答案是:在法律法規上來講企業這樣操作當然是不合法的,但是對於企業管理來講又是被迫的行為。


我的理由是:

01.關於什麼時候購買社保,國.家是有明顯規定與要求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有明文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為此企業為員工在30日內購買社保,這是企業的責任,也是企業應該履行的業務。

而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的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管理規定,企業未按時為員工購買社保,勞動者有權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因此可以向公司主張補繳社保並進行經濟賠償。

02.那麼企業為什麼在員工試用期內,不願意按規定為員工購買社保呢?

現在的企業面對用工形式還是比較複雜,在招聘過程中面對形形色色的求職者,無法很好的分辯其工作態度,對其工作能力也無法一時予以甄別,為此只能希望於在試用期內,通過實際的工作接觸來發現新員工問題,對於能夠轉正的員工,很多公司還是很樂於為其購買社保的。

至於試用期為什麼企業老闆就不願意為新員工購買社保呢?我的理解是這樣的。

► 試用期間除能夠甄別新員工工作能力與工作態度外,還有部份員工可能對工作環境要求較高,導致自己很難在一家企業的安心下來工作,有可能工作三五幾天就離開了,有可能工作一兩月就閃人了。

► 面對新員工離職只需要提前3天時間作交接,更有甚者可能今天告訴你說這份工作自己覺得不合適,可能第二天就直接不來公司了,更談不上期間所負責工作的交接等。

為此如果企業按規定給新員工購買社保,有可能導致社保交繳納扣費用,突然第二天該員工就不來上班的尷尬窘態,為此能夠在企業工作並順利過試用期的員工,在穩定性上就比較穩妥,這時再給員工購買社保就顯得安全得多。

03.為什麼會導致最終如此尷尬的局面,除了企業對員工穩定性的是彼此的不信任外,也是極個別員工擾亂了職場就來秩序的後果。

►個別員工的不自律影響個別老闆的極端行為:

俗話說“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有部份企業就多次遇到了這樣的員工,在試用期間其自身本來就沒有為公司創造多少價值,公司不但發了工資,還按規定購買了社保。如果一家公司多次遇上這樣的新員工,那麼這家企業多吃幾次虧後,最後自然就不會再給新員工或者企業認為不太穩定的員工購買社保。

► 對於企業來講,因為不給新員工購買社保,在人才競爭中則會失去競爭力。

我相信我們身邊都是聰明人,在工資水平相同的情況下,當然是哪家公司的福利更吸引人,那麼哪家公司更能招到自己滿意的員工。

為此企業這樣的行為,必須為自己形成惡性循環,讓更多優秀的員工流失或者敬而遠之。

綜上所述:選擇入職什麼樣的公司是勞動者的權利,給員工什麼樣的福利是企業的權利,為此對於試用期間不給員工購買社保必須不合法,但是對於面對不誠信人員也是無奈之舉。為此最好的辦法是在面試過程中,將雙方都關心的問題問清楚,然後再說後繼是否錄用或入職的決定,我想這樣雙方都能達到滿意的效果。

作者簡介:阿良姜-專注於職場領域的優質創作者,通過自己的視角觀看職場,分享職場快樂。有興趣朋友可以【關注】我,我將持續為大家提供最新職場資訊。

阿良姜


中國還有很多的中小民營企業,不幫員工繳納醫社保,就算去勞動部門投訴也是有些沒有用的,或許他們根本不會去管,就算會管,時間長會是一年,兩年甚至更久……

記得剛畢業入職一家民營公司,簽了三年合同,人事當時就說過如果沒有做滿,前面所繳納的醫社保公司出的錢,會從你的工資💰倒扣回來…………

所以,應聘時一定要小心一些,仔細,一開始就要看好,談好來


蓀何以兮愁苦


應聘的時候有些單位說三個月以後繳納社保,這合理嗎?肯定是不合理。但法不責眾,因為這種情況實在是太多了,在民營企業,特別是很多中小企業幾乎成了不成文的規定,甚至很多上萬人的大型民營企業都是這種操作模式。

按照社保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職工入職的三十天內,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三個月後在繳納社保的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也是違反社保法的,但是由於這種違法的成本比較低,加之部分執法部門的不作為或者是懶政、惰政,導致執法不嚴,有法不依情況時有發生,加之當地從穩定就業,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久而久之,三個月後再繳納社保,也就成了很多企業的潛規則,或是一條不成文的規定,從不合法變成了相對合法。

之所以產生這種現象,是有深刻的歷史和現實根源的。從歷史層面來看,由於我國社保制度建立的時間不長。從1997年國發26號文件下發至今,只有22年左右,我國大多數民營企業的發展歷史最長也就是20來年,最短的只有幾年。我國社保法是從從2011年7月1日才開始執行的,到現在也只有8年左右,因此對於社保法的宣傳和執行力度,都還處在初級階段,執法手段和執法隊伍的建設遠遠跟不上經濟發展的步伐,思想觀念的更新和自覺養成依法辦事,依法治企還需要一個長時間的過程。

從現實層面來看,從2008年美國爆發次貸危機開始,經歷了十年經濟發展的陣痛期,特別是最近一兩年受到國內外不確定因素的干擾,導致部分中小企業經營雪上加霜,舉步維艱,企業面臨巨大的人力資源成本,儘管國家採取了部分減稅降費措施,但是企業發展需要一定的週期,需要整個大市場的支持,需要上下產業鏈的配合,特別是現在疫情防控,對中小企業經濟的發展產生的影響更是巨大的,企業如何求生存,促發展,已經成為一道新的課題;從員工來講,保就業是國家的大政方針,保就業也是目前最重要的民生問題,沒有企業,沒有中小企業的發展,就業如何保?作為職工來講,就業的需求是第一位,先就業在發展,先就業在考慮今後的社會保障問題,已經成為員工不得不做出的尷尬選擇。民營企業職工流動頻繁,今天來明天走,半年算最長的。今天交了社保,明天就辭職的人不在少數,所以企業要規定一個三個月後再繳納社保的規定,也屬無賴之舉。

綜上所述,這家公司公開承諾三個月後再繳納社保,雖然不合法但是可以理解,至少是公開承諾了的,雖然晚了三個月交社保,對員工有一定損失,但是如果無法就業損失就不是三個月,可能是三年也說不清楚,既然企業在招聘時已經說清楚了,還要不要應聘,還要不要去這家公司,作為求職者需要認真考慮和仔細衡量。打鐵需要自身硬,這是考驗自身能力和需要的關鍵時刻,決定還是需要自己來做的。


幫兄愛唱歌


樓主你好,應聘的時候有些單位說三個月以後來交納社保,這樣的做法合理嗎?很明顯,這樣的做法是不合理的,為什麼呢?因為我們在應聘的時候,如果說要在這家單位工作,那麼肯定會有三個月左右的試用期,但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試用期內也是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因為試用期的工作和試用期之後轉正的工作是完全一致的,所以說他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那麼既然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就應該嚴格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在建立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為自己的員工來交納相應的社保待遇,所以這樣一來的話,那麼三個月以後再交納社保很明顯它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要求的,屬於一種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當然它就是一種違法行為。

那麼很多企業這樣多的原因,一方面是在試用期內他不跟自己的試用期的員工建立勞動合同,這是一個方面,另外一個方面就是試用期內員工離職的概率相對來說是比較大的,所以說作為企業單位來講,他要規避這樣的一個風險,我們也可以理解為什麼在試用期以後才給員工承擔個人社保。但是這樣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懂社保


答案毋庸置疑,這樣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但在民營企業裡,類似情況卻並不少見,甚至普遍存在,且已持續多年。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時半會兒,難以根除。在外企和合資企業裡,類似情況也有,但並不普遍。而在國企和機關事業單位,則根本不存在。

一、法律維度

依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自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至勞動關係終止,期間單位都有法定義務,為員工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因此,入職三個月以後,再給員工上社保,肯定是違法的。

二、情理維度

講情理就不能只從一個角度而論了,多因且動態互動因素較多。

1、企業方面

從用人單位角度講,有的企業之所以員工入職3個月後,才給上社保,也是有原因或苦衷的。

一來民營企業新員工往往不穩定,流失率或離職率比較高。來也匆匆、去也匆匆。這邊剛上了社保,那邊可能就離職了,招聘資源和人工成本往往被浪費,投入產出不成比例,甚至產生負值。

二來經濟大環境不佳,民營企業生存和發展難度更大,經濟效益有限,人工成本越來越高,企業負擔越來越重。尤其是社保負擔在全世界也是最重的國家之一,很多民營企業不堪重負。

三來違法成本低,甚至沒有,或可以忽略。不少違法企業深諳國情,知道即使不依法按時足額給員工繳納社保,目前也不會被怎麼樣。大多數不了了之,或者大不了,或補繳,或協商解決。畢竟多年來因為社保問題,被嚴厲處罰的案例很少,很有限。因此敢於知法違法,不惜冒險。

2、社會方面

國家監管和處罰力度不夠,有機可乘,惡性循環。多年來,民營企業即使不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後果也沒多嚴重。往往民不舉,官不究。即使舉了,也未必究,或深究。

為何如此,是國家不作為嗎?非也。國家也有難處。管緊了,管深了,參保率未見得能提高,相反很多企業會以裁員、註銷或倒閉等手段或方式回應。最終受傷害的還是勞動者。

另外國家的社保制度的長期可持續建設就會受影響,社保基金需要穩定、循序漸進地進行積累,平衡收支。

國家也想加大監管力度,也是下了決心的。比如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逐步實現社保費用改由稅務徵收,就是有力的證明。但也不敢操之過急,不然會適得其反。想根除非國企不給員工交社保,按最低標準交社保,或打折給員工交社保,還有一段比較長的路要走。

為此,國家從宏觀或大局著想,採用循序漸進式進行社保監管推進,並不斷為企業減負,提高參保率,促進社保制度健康可持續發展,也算是用心良苦,不得已而為之。

3、員工方面

員工要維權,並不容易。打官司,要講證據,還要有精力和能力。要充分證明勞動關係,員工往往因拿不到證據,或證據不足敗訴,甚至無法立案。

即使立案了,仲裁、法院、社保監察大隊等機構或部門往往也是先調節,說服雙方各退一步,和諧解決。勞動者的權益往往是被打了折扣,做了減法,被解決的。

即使能打贏官司,和補繳社保,或拿到錢也是兩回事。打官司往往會拖比較長的時間,執行也難。甚至有些企業拒不履行,往往也沒受到什麼嚴重的懲罰,於是越來越有恃無恐。員工角度很無奈、很無助。

很多勞動者沒有就業優勢,甚至沒有找工作的應有資本。為了謀生,能找到份工作並不容易。對於入職三個月以後,再給上社保,明知既違法,也不合乎情理,迫於生存的壓力,寧願選擇默默忍受,無形中也助長了企業的違法行為。

三、現實維度

鑑於以上多種原因和動態互動因素,多年來,絕大部分民營企業沒有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沒有依法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已經成為比較普遍的現實。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也非一日之功,即可解決。在理想與現實之間,企業、社會和勞動者之間的利益和訴求該如何平衡?三方都可謂步履維艱、蹣跚前行。

如何解決?更需要頂層的大智慧。在這條漫長的夾縫中遠行,不得不面對現實、鬥智鬥勇。期間,大多數非國企的勞動者無疑成了犧牲者和利益受損者,無助而無奈。

從更遠的角度看,在職時,社保的依法按時足額繳納得不到基本保證,員工未來的退休利益就會受到根本性的傷害。這是社保制度建設中的問題或代價,對老動者而言,極不公平。

將來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時,或無法退休,或無法按時退休,或不能按應得利益退休。或拿不到養老金;或只能拿到縮水的、打了折扣的,偏低的養老金;或無法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

四、本案例分析及建議

就本案例而言,應聘的時候,用人單位說3個月以後,再給交社保,雖不合法,也不合理。但面對現實,還是建議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客觀應對,拒絕?妥協?接受?……

1、如果你是有能力的明白人

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自己就業資本尚可,有選擇的餘地,最好不要選擇在這樣單位的工作。因為遇到這樣的企業,將來你吃虧的不止三個月的社保,工資,獎金,福利待遇,很有可能都會被打折扣。工作多久,吃虧多久。

2、如果你是能力不足的明白人

如果自己就業資本不足,找工作困難,生活壓力大,建議舍小取大,把這樣的單位作為權宜之計。先幹著,忍著,同時提高自己的專業能力,提升自己的職業價值。騎驢找驢,等翅膀硬了,找到更好的單位就跳槽。

3、如果你能力不足,又是糊塗人

除了順其自然,無可奉告。

結語

綜上所述,應聘的時候,用人單位說3個月以後,再給交社保,雖不合法,也不合理,但卻在現實中,尤其是民營企業中並不少見地存在。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

至於個人應該怎樣應對,現階段,在社保監管和處罰力度有限的前提下,就只能是根據個人的能力和現狀,客觀地選擇或應對了。


水流雲在草青青


不管合不合理,你願意就來,不願意就滾,公司已經說的非常清楚了,正常情況下試用期是兩個月,三個月算是有點長的。中國還有很多不交五險一金的公司。


東北不夜狼


小編你說應聘的時候有些單位說三個月後繳納社保金,這合理嗎?至於合理不合理那要看具體合同中是怎樣寫的,不能一蓋而論就肯定地說是不合理!因為一般用人單位都有三個月的試用期,不經過試用直接籤工作合同怎能知道他的水平達到了單位的要求沒有,所以必須要經過考核試用合格後才能成為正式職工,成為正式職工後才能正式簽定工作合同,所以三個月後再繳納社保金是完全合理的。


陶韻飛楊


合理啊,難道現在這樣的企業不多嗎?遍地都是,很多企業甚至還以最低工資2480元來繳納社保,難道應聘時你能反駁和對抗?一個不重視人本身價值的社會和國度,很有可能最終陷入‘’中等收入陷阱‘’。我們目前面臨的問題不是不專業,而是招聘的人事經理太專業,越專業的越會鉆空子,越會扮演自己能力強越會為企業節省人力成本,哪怕是社保也可以,所得稅也可以。


步亞輝


“應聘的時候有些單位說三個月以後繳納社保,這合理嗎?”,這種做法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因為公司需要在員工入職後的三十天內為員工繳納社保,也就是說單位最多可以在1個月內給你繳納社保,三個月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

還有一些公司會告知員工,在試用期過後為員工繳納社保,這也是不合法的,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而試用期的員工也屬於公司的職工,所以試用期期間公司也是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的。


東友律師團


不合理,簽完合同幾天內都會辦增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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