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連鎖藥店徹底黃了:一家店違規,全體門店撤銷醫保!

正當大家都在全力抗疫之時,國家醫保局突然發出“史上最嚴醫保令”——

連鎖藥店如有一家門店因違規被終止醫保協議,同一統籌區域內相同法人的其他連鎖藥店同時終止。




一家門店“犯事”,其他門店“連坐”


日前,國家醫療保障局研究起草了《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該徵求意見稿第四十三條提出:定點服務協議終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服務協議解除,協議關係不再繼續,醫保費用和救助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服務協議,並向社會公佈終止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其中第十四點提出:同一統籌區內的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因違反醫保相關規定被終止服務協議的,相同法人的其他連鎖藥店同時終止。


16條規定,違反1條便終止協議


縱觀徵求意見稿,共有大大小小條款7章54條。其中,提出了16種情形,定點藥店只要出現其中一種,便要被終止服務協議。


16條紅線不容觸犯

1、服務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協議或中止協議期間未按時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經辦機構根據協議約定和績效考核結果決定應當終止協議的。


3、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4、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5、偽造、變造醫保藥品“購、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費用清單,騙取醫保基金的。


6、將非醫保藥品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現的。


7、為非定點零售藥店、中止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8、將醫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9、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基金執法監督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明顯違法違規行為或可能造成醫保基金重大損失的。


10、拒絕、阻撓或不配合醫保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情節惡劣的。


11、被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12、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1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不能履行義務,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14、同一統籌區內的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因違反醫保相關規定被終止服務協議的,相同法人的其他連鎖藥店同時終止。


15、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終止協議的。


1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而其中最嚴厲的,莫過於第14條,極具“殺傷力”


就目前的狀況而言,大多數中大型連鎖藥店,在總部旗下各個大區會分別設立分公司,每個分公司負責管理大區不等數量的門店。按照相關法律的要求,每個分公司設立1名法人,每個門店設立1名負責人。


如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規定,每個分公司旗下1家門店因違規被終止醫保協議,整個分公司甚至整個大區的門店均要承擔“連帶責任”,也要被終止醫保協議。而對於沒有設立分公司的小型連鎖來說,迎來的可能就是“滅頂之災”。


不過,該文件只是徵求意見稿,這一條款是否能通過還待後續觀察。但是,如果這一條款被正式通過,或給連鎖藥店帶來兩方面影響:一是會直接刺激連鎖藥店嚴守醫保法律法規,不敢再觸碰紅線;二是會導致區域型規模較大的分公司拆分為較小的企業,以分化違規風險。


申請醫保藥店須滿足7個

根據徵求意見稿,零售藥店申請醫保定點藥店須滿足7個條件:


個條件:


申請醫保7個條件

1、在註冊地址正式經營3個月以上。


2、至少與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藥師,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在有效期內。


3、至少有2名熟悉醫保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在有效期內。


4、設立醫保用藥專區,與非醫保藥品和其他用品分開擺放,有明確標識。


5、具有符合醫保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6、具備符合醫保要求的信息系統和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藥師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7、符合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零售藥店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這些情況不予受理

1、被醫保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或責令整改,處於處罰期或整改期內的。


2、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違規行為之日起未滿3年的。


3、曾因違法違規被終止服務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受經濟處罰未繳清的。


4、原定點零售藥店因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嚴重違法違規導致終止協議,未滿5年又成立新藥店的。


5、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6、由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定點藥店實行績效

根據徵求意見稿,經辦機構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激勵約束機制。


建立激勵約束機制。


考核結果與年底清算、總額預算指標、協議續簽、保證金額度等掛鉤。績效考核應建立完善的考核指標體系,建立末位淘汰機制。


此外,定點零售藥店實現動態管理,定點服務協議期滿,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協議履行情況和考核情況等決定續簽或退出。協商一致的可續簽服務協議,未達成一致的,服務協議終止。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務協議可以中止:

出現下列情況,終止協議

1、經辦機構根據績效考核,發現對醫保基金安全和參保人權益可能造成較大風險的。


2、經辦機構根據協議約定和績效考核結果決定應當中止協議的。


3、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4、被醫保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責令整改,處於整改期內的。


5、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基金執法監督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問題,需要中止協議的。


6、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協議的。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中止的情形。


徵求意見稿只是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還不具備法律效力,但是從醫保局發佈這一意見稿來看,從國家層面上是支持這一做法的。


不得不說,該意見稿如果真正落地實施,將會給連鎖藥店乃至整個藥店行業帶來山呼海嘯般的影響,全國藥店可能會重新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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