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霞浦:醉酒駕駛機動車 逆行撞傷他人受罰

寧德新聞網2月25日電 (魏豔雯)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雷某某危險駕駛案件,依法判處雷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並處罰金3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19日,雷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沿霞浦縣松城街道行駛,途經某路段時逆向行駛,與對向郭某某(未成年)駕駛的無牌二輪電動車相碰撞,造成郭某某及該電動車乘員林某某(未成年)受傷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霞浦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雷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鑑定,雷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92.6mg/100ml,郭某某、林某某的傷情分別為輕傷二級、輕微傷。

霞浦法院審理後認為,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本案被害人為未成年人,對雷某某予以從重處罰,其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92.6mg/100ml,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並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予以從重處罰。雷某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場等候,且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從輕處罰。同時,雷某某已賠償郭某某、林某某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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