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4 解讀《黑龍江省關於依法加強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2020年2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關於依法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下稱“《決定》”)。《決定》對於依法科學有序做好全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眾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和社會公共安全,促進全省生產和生活有序進行,形成萬眾一心戰勝疫情的強大合力,具有緊迫而重大的現實意義。

《決定》的法律效力:

《憲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爆發嚴重危及了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理所當然被列為黑龍江省的重大事項,是憲法賦與的神聖職責。

《決定》的出臺,對黑龍江省各級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對此次疫情提供法律依據。

解讀《黑龍江省關於依法加強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對《決定》各條文的解讀及相關案例

解讀《黑龍江省關於依法加強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1、全省疫情防控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決貫徹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總要求,按照依法依規、有序規範、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條文鏈接:《決定》第一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銜接。

解讀:明確了疫情防控的工作原則,即在黨的領導下,各級行政部門各伺其職,依法依規開展疫情防控。也指出了疫情防控方式,即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


2、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建立健全省、市(地)、縣(區)、鄉鎮(街道)、城鄉社區(村)等防護網絡,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充分運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做好疫情監測、地毯式排查、預警、防控工作,防輸入、防輸出、防擴散。堅決做到應收盡收、應治盡治。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隔離留觀場所等重點區域的綜合管理保障工作,維護醫療、隔離留觀秩序,對確診病人和疑似病人實行定點治療,中西醫結合治療,對危重病人實行“一人一策”的治療方案。

疫情防控要以縣域為單元,確定不同縣域風險等級,分區分級制定差異化防控策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疫情防控協同機制。

新區、自貿區(黑龍江片區)、開發區、產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當地政府統一部署,做好各項疫情防控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省、市(地)、縣(區)統一部署,組織、安排、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志願者組織等有針對性地採取防控措施,做好轄區內疫情防控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社區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並做好生活服務保障工作。對從外地返回人員的管理服務要嚴格遵守政府的相關規定。

條文鏈接:《決定》第二條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等法律法規相銜接。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一條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需要治療和轉診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五條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解讀:明確全省、市(地)、縣(區)、鄉鎮(街道)、城鄉社區(村)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疫情防控中的主要職責,實施分區分類防控,突出重點、因地施策。落實了疫情防控責任,共同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嚴防疫情輸入、輸出和擴散,打贏疫情防控戰。

案例1:鄒某自行駕車到廣西壯族自治區東興市販運水果,途經疫區二廣高速湖北段。後鄒某駕車返回家中。到家後鄒某僅僅為自己和家人採取了每日測量體溫的措施。

鄒某未嚴格按規定履行請假外出手續並瞞報經過疫區事實。該村黨支部書記雖對其途經疫區的情況不知情,但在明知鄒某外出歸來的情況下,對鄒某瞞報外出信息及未請假外出的情況未予上報。

鄒某留黨察看一年處分,並責令其辭去村委會委員職務;對村黨支部、區黨總支給予通報批評。

案例2:某街道發展村工作人員在轄區開展防疫登記核查時,一農宅內住戶拒不配合開門登記。在工作人員再三催促下,住戶李某終於開門,但開門後不僅惡語相向,還對上門核查的工作人員進行推搡毆打。

工作人員隨即向西渡派出所報警,接到報案後,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現場處置。最終違法人員李某因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以行政拘留4日的行政處罰。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應對疫情指揮部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不與本省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可以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路交通、環境保護、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交通運輸、市容環境、生活飲用水、野生動物管理等各個方面,採取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應對疫情指揮部可以依法發佈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公告、通告,採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關閉或者限制使用可能造成疫情擴散的有關場所,實施交通管制、交通衛生檢疫,臨時徵用場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和其他物資,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以及其他必要的疫情防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並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採取上述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應當堅持依法、科學、民主原則,與疫情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實行人性化管理,保證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出行等剛性需求,並及時做好宣傳引導工作,避免因簡單粗暴的硬性應急管理措施引發糾紛。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採取設卡攔截、斷路堵路、阻斷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得采取封門、焊接出入口、堆放物料等硬性隔離措施封閉村莊、小區等場所;除依法應當採取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措施的人員以外,不得限制其他已採取防護措施並配合臨檢工作的業主或者租戶返家。

條文鏈接:《決定》第三條與《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相銜接。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汙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採取措施;(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並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解讀:各級人民政府或防疫指揮部在法律法規框架內,依法依規採取必要的疫情防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該授權規定既有利於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間依法採取更加有效、靈活的臨時性防控措施,同時,也對其制定的措施提出了限制和要求,避免因簡單粗暴的硬性應急管理措施引發糾紛。

案例1:陳某明知隔離期並未結束,帶著家人駕車外出。得知該情況,社區工作人員和派出所民警於當日15時前往其住處,要求其嚴格執行居家隔離規定,如有生活需要可以聯繫社區協助。但陳某某拒絕執行居家隔離,並辱罵疫情防控工作人員。

隨後,陳某某被民警依法傳喚到公安機關調查,經調查,陳某某已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警方對陳某予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案例2:交警按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指揮部指令,在轄區疫情管控卡點開展交通管制防疫查控工作時,一輛小型機動車拒絕配合檢查,車上人員下車後還辱罵執勤人員,態度惡劣極其不配合防疫檢查工作。

執法人員依法將車輛控制,駕駛員與車上人員繼續以辱罵、推搡的方式阻礙執法人員繼續執法,在多次警告無效後,民警果斷採取強制措施,將兩人帶回派出去依法調查。最終車上人員胡某某(男)因阻礙執行職務違法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解讀《黑龍江省關於依法加強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審核:王啟忠 班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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