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拆遷的區別,史律師提醒,最後一點是關鍵

很多人都知道,城市拆遷和農村拆遷的補償標準差距很大,但並不知道為什麼,這個問題的根源在於城市和農村的土地性質不同。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的土地多為集體所有。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拆遷都有哪些區別?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史西寧律師就為大家進行解答!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拆遷的區別,史律師提醒,最後一點是關鍵

適用法律不同

如果直接在網上搜索拆遷法律,最為常見的法律就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其中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該法規調整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法律關係,並不適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

對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關係最緊密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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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標準不同

在補償的標準方面,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普遍較高。

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的補償則採取由評估機構評估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這也是為什麼城市拆遷所獲得賠償數額普遍較高的原因,因拆遷獲得幾百萬甚至幾千萬都是可能發生的事情。

集體土地上房屋因涉及到基本居住保障,補償標準概括為“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實際操作中補償方式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地方拆遷後統一分配宅基地,就會採取重置成本進行補償,即根據房屋的性質、結構、使用期限等因素,從建築施工角度衡量房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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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流程不同

法律的完善程度和維權的手段多樣性來看,目前集體土地拆遷更勝一籌!

因為2020年1月1日出臺了全新的《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和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流程出現了一定的差異,同樣是“先補償,後搬遷”,但徵詢意見的程序卻差異巨大。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被徵收人如果對補償標準不滿意,可以對補償數額提出意見,卻不能以此為理由直接拒絕徵收。但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如果大多數村民對補償標準不滿意,徵收決定就難以通過審批,換句話說就是不僅可以拒絕過低補償,一定程度還能拒絕徵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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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師重要提醒

同樣是房屋,如果僅僅因為房子下的土地性質不同便完全適用兩部不同的法律,是否會出現“同房不同補”這樣不公平的現象呢?

卻是會,所以法律也對此作出了補充,對於已經完成土地徵收,但未給予房屋補償、且房屋所在地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進行補償。

換句話說,對於“城中村”拆遷,適用的是集體土地的法律法規,卻優先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的補償標準,維權和補償均受到特殊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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