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聯合將贓款“變現”兩男子獲刑並處罰金

寧德新聞網2月24日電 (劉常娟)上家負責惡意騙取他人錢款,下家則負責“洗白”贓款。日前,福鼎法院審結該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身為“下家”的盧某龍和林某雨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十個月不等,並分處罰金。

2019年4月,盧某龍通過QQ與不明身份的“上家”取得聯繫,雙方約定由盧某龍提供銀行卡號給“上家”,“上家”將錢匯入盧某龍提供的銀行卡並通知盧某龍將錢款取現後再交予“上家”,交易成功後,盧某龍按照取現數額12%的比例抽成。

之後,盧某龍僱傭林某雨為其“跑腿”負責取款,自己則負責將取得的現金交給“上家”,並按取現數額1%的比例給予林某雨抽成。兩人在明知“上家”匯入的錢款系犯罪所得的贓款,仍為“上家”取現,期間盧某龍非法獲利3000餘元,林某雨獲利1700元。

原來,同年4月,蔣某先後被他人以辦理貸款業務需要認證費、做流水、人工費等方式詐騙共計282900元,其中14900元通過無卡存款、轉賬的方式匯入盧某龍提供的銀行賬戶內,並由林某雨在ATM機上將上述錢款取走後交予盧某龍,再由盧某龍交予“上家”。同年5月,林某雨、盧某龍先後在龍巖市被福鼎市公安局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盧某龍、林某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幫助轉移贓款,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結合兩人坦白及認罪認罰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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