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之上,應有法律和良心


2020年春節,註定令人難忘,一種被世界衛生組織命名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COVID-19)”迅速蔓延至全國各地。截至2月4日24時,國家衛生健康委收到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累計報告確診病例24324例(海南省核減1例),現有重症病例3219例,累計死亡病例490例,累計治癒出院病例892例(海南省、湖北省各核減1例),現有疑似病例23260例。為了防止新型冠狀病毒在全國範圍內進一步蔓延,全國人民萬眾一心、眾志成城地投入到這場沒有硝煙的阻擊戰中。而正當全國上下處於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關鍵時刻,卻有一些不良商家藉機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銷售假冒偽劣衛生防護用品,大發國難財。這種行為將自己的生意置於法律和良心之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應當予以嚴厲打擊和嚴肅處理。

以下三則案例,便是部分不良商家在國家危難之際,大發國難財,將自己的生意置於法律和良心之上,最終受到了相應懲罰。


生意之上,應有法律和良心


【案情一•哄抬價格】

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北京市濟民康泰大藥房豐臺區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銷售價格的行為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藉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機,將進價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隻裝),大幅提價到850元/盒對外銷售,而同時期該款口罩網絡售價為143元/盒。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擬處以3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哄抬價格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3.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案情二•銷售假冒偽劣口罩】

2020年2月3日凌晨,寧夏銀川市食藥環分局聯合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銀川市公安局相關部門的支持下,一舉抓獲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王某,並在其家中查獲假冒偽劣“飄安”一次性口罩53300只,假冒偽劣N95(帶閥)口罩540餘隻,假冒3M口罩166只,假冒橡膠手套2650只。經查: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王某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關鍵階段,廣大人民群眾急需醫用口罩、防護裝備的市場環境下,從非法渠道大量購進假冒偽劣“飄安”、“3M”、N9等口罩和一次性橡膠手套等產品,已向數十家經營單位進行銷售(銷售具體數量還在進一步緊急追查中),牟取暴利,給當前全國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重大影響,嚴重危害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王某因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現已被銀川市公安局食藥環分局刑事拘留。

二、銷售假冒偽劣口罩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構成犯罪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從重處罰。”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案情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口罩】

青島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涉嫌銷售假冒“3M”口罩案,2020年2月1日,根據群眾舉報,青島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青島某公司進行執法調查。經查,供貨商李某於1月24日、1月28日分兩批供貨給該公司“3M”標識口罩2萬餘隻,初步查明涉嫌假冒“3M”註冊商標。下一步,市市場監管局將加大與公安機關聯動,依法查辦該案。

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口罩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從以上案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在防控疫情的關鍵時期,如果商家存在坐地起價、趁火打劫、發國難財的行為,必然將會受到高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需承擔刑事責任。

自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發生以來,無數醫務工作人員主動請戰抗擊疫情,置身於危險之中,也有許多普通人通過多種形式為國家病毒疫情防控發光發熱。然而有部分經營者卻逆行其道、頂風作案,藉機哄抬價格、發國難財,將利益置於法律和良心之上,導致了部分地區的口罩等防護用品價格出現巨大幅度的波動,並且出現銷售假冒偽劣口罩等違法犯罪行為,這明顯與國家防控疫情的相關措施背道而馳,同時也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在國家危難之際,口罩等防護用品變得十分珍貴,如果經營者置國家法律法規為無物,棄良心道義於身外,貪圖巧利發國難財,勢必將面臨法律最為嚴厲的制裁。疫情當前,如果企業將法律和良心置於生意之上,主動承擔起社會責任,眾志成城,我們相信一定會打贏這場疫情防禦攻堅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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