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以貸還債現在還不起,擔保人還要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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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

首先拋出個人觀點:債務人以貸還債現在還不起,擔保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要分情況而定。下面我們一起來分析一下原因。


什麼是以貸還債?

以貸還債,一般來說就是借新還舊,借款人通常在沒有清償到期貸款的情形下,再一次與貸款人簽訂新的貸款合同,以新貸款用於償還之前的已到期的舊貸款。從法律角度看,新貸與舊貸雖然對應兩份貸款合同,但實質上卻是對之前舊貸的一種延續,應該認定為是同一種債權債務關係。

也就是說債權主體與債務主體之間,債權債務關係沒有消滅。只是以借新還舊的方式延長了之前借貸的期限。

以貸還債,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9條規定: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根據該司法解釋,保證人在提供保證時,是需要區分新貸與舊貸的。

新貸與舊貸為同一保證人的情形

當新貸與舊貸為同一保證人,無論保證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以貸還債的事實,都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因為雖然分為新貸和舊貸,從形式上來看是兩份貸款合同。但是就其實質而言債權人與債務人原來的債權債務並沒有消滅。簽訂新的貸款合同,只不過是為了對之前的貸款進行延期。

當兩份貸款合同的保證人均為同一人的情形下,從法律角度分析,並沒有加重保證人的任何保證風險。因此在這種情形下,保證人是需要承擔保證責任的。


新貸與舊貸不是同一保證人,或者舊貸沒有保證人的情形

此種情形稍微複雜一點。需要具體區分保證人是否明知以貸還債這一事實。

1、如果保證人不知道以貸還債的事實

保證人不知道以貸還債的事實,是可以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因為通常而言借新還舊,債務人的償還能力都比較弱,很多情形都是因為債務人無力按期償還,所以不得以重新辦理的借款手續。如果保證人對該種情形不知道,就直接提供了保證,很顯然損害了保證人的利益。

因為很可能當保證人知道債務人有這種借新還舊的情形,本身就會對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做出一定的評估。會對保證人是否決定做擔保有影響。

2、如果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以貸還債的事實

這種情形下保證人是需要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同“新貸與舊貸為同一保證人”。

總結

在“債務人以貸還債”的情形下,作為保證人的擔保人是否需要承擔擔保責任,主要依據保證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以貸還債的事實。

保證人不知道以貸還債的事實,是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

以上內容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純粹手打、實屬不易,喜歡就點個關注唄。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討論。


每日講法


貸款人不還款擔保人有義務償還。

1、《擔保法》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孫律師事務所


通常情況下,擔保責任有效期內,擔保人需承擔擔保責任,但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更主債務實質履行條件而未經擔保人同意的,擔保人對於變更後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律智慧


擔保人是否承擔責任,第一,要看擔保是否成立或者有效。第二要看擔保方式,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第三,要看是否超出擔保期限,以及是否有擔保免責任的其他情形。最後,債權人是否向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如果能看到相關證據材料會給出更準確的回答


合肥洪飛律師


如果擔保人簽字了需要承擔擔保責任,不過要看是哪種擔保形式,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擔保,以及擔保期限是否超期


浙江杭州李律師


簡單實用:擔保人做保時是否頭腦清、是否知道真像、是否自願?如果以上都俱備,就說明該你有責任。如果有一條不不存在,就是被人矇騙利用,只要你有充分的證據,就不用擔責。


任丘霹靂哥


擔保人在擔保期限內,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周口李光輝律師


應該是同等責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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