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突然裁员说只赔偿n+1,说要2n就去仲裁,这样合理吗?

爆炒辣条


要看你的绩效合不合格,按照劳动法规定,绩效不达标,先要经过培训转岗,且转岗需要员工同意。如果未经员工同意转岗,或者单方辞退,可以申请2N补偿。仲裁其实也不是第一步直接仲裁,先是在公司所在地街道调解,调解不成才到仲裁那一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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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进行裁员是否有补偿,要看具体情况来定,基本分以下三种情况:

1、合法解除。用人单位有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2、违法解除。单位辞退你,没有任何正当合法理由,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也就是2N;

3、无补偿合法解除的情况。如果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的情况例如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判刑等情况,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你补偿或赔偿。

所以要弄清楚具体情况,相关《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款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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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一下法律常识,所谓N+1,其中的N是你在企业工作年限,满半年按1计算,不满半年的按0. 5计算,基数为你个人在企业前12个月应得工资的平均值。1是代通知金,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企业支付一个月工资,并且不再要求劳动者出勤,对劳动者有利。

至于2N,即双倍赔偿,不是补偿,指的是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需支付的赔偿金,2N与N+1不可兼得。

所以,企业说的没有问题,没有任何企业认为自己是违法解除,如果你认为违法,需仲裁或法院进行认定。

另外,现代社会里,仲裁和诉讼都是合法权利,对簿公堂不一定伤和气,从企业角度来看,支付2N于法无据,如果拿到仲裁的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从流程上可以作为证据支撑,否则企业内部审批也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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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标准为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即2N。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


合理,

因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谈妥n+1(或者更少),你们自己已经商量好了,不需要法律介入,作为企业来说它会觉得,给你等同于解约的钱,你自己申请离职,是双赢局面,如果你不主动离职,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赔偿金相同,但离职证明它可以乱写,正常人都会拿了钱主动离职吧……

那么只有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才存在法律框架内的赔偿金,也就是你坚决不同意主动离职,企业又一定要裁你,这时候在n+1和2n之间的选择权在你,前提是你要能拿到企业违规裁你的证据,就能拿到最高2n的赔偿,记住,是最高,不是一定,因为这中间还可以谈,还有调解,比如我只拿1.5n,离职证明你不能给我瞎写之类的各方妥协……

最后是最有可能拿到2n赔偿的,一般来说就是和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这类,这一类情形在劳动法里有专门的细项说明,类似于不能优先裁之类,企业裁这样的很容易就踩线,仲裁结果也较偏向劳动者

下面摘抄一些条款及解读:

一、公司如果需要大规模裁员,应优先保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当用人单位不得以要裁减人员时,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来,如果用人单位需要裁员,必须优先留用无固定期限的员工。

二、用人单位非法与员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即对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用人单位并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而一定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这就属于非法解除的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不是傻瓜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也就是说,企业只要支付N就行了。

加一的一,是代通知金,企业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你了,就可以不支付一。

只有当企业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才需要支付赔偿金,而赔偿金的标准,就是2N。

所以,不要认为企业支付2N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企业只要合理合法,没有义务支付2N的经济补偿金。


胖主任


这类问题头条问答颇多,大扺可以垒成小山了,但这样的问题仍雨后春笋,问的不明,答的也未尚清醒,如我一样好为人师却又一知半解的不在少数。

涉及劳动关系纠纷的问题,其实国家劳动合同法己讲得透彻,实施条例还作了进一步阐述和细化,应该说那才是最权威、最全面的回答,而且手机在手,随时随地百度“字典”一下,很多问题可迎刃而解!偏偏很多朋友太懒,懒于动手,更懒于动脑,指望别人嚼碎了送进囗中,这不是好习惯!

关于解除合同赔偿的n+1和2n问题,并不很难区分,前者取名补偿金,后者名叫赔偿金!补偿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基于法定的仁义,属于无过失性辞退,可看作一种疚意和社会责任的经济表达,而赔偿则征对过错,是对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单方撕毁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惩罚,只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才适用赔偿条款,其他类型的解除只能是补偿,具体哪些归于前者,哪些归于后者,查一查便知,在这里只强调几点大家应忽视的: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补偿;

二、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单方面不续约或因降低报酬等迫使员工不续约的单位应补偿;

三、n+1中的1并不是一定有,単位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不多支付一个月,1实际上是代通知金;

四、并不是所有解除补偿只有12个月,这个12只是征对其月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高收入者,没过这个限,在该单位工作多少年就补多少年!

五,n+1与2n有如鱼与熊掌不可得兼,单位违法赔偿后职工就不能享受补偿!

六、两手空空离开的情况,职工单方面过失符合法律和单位制度解除合同条件被辞退的,劳动合同法只会满怀同情地告诉你:对不起,这个我护不了你了!

以上简单啰嗦几句,不妥与不当之处欢迎行家指正!




亚丁三郎


是否合理要看情况。

如果单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合同,无需经济补偿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单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第1款的规定解除合同,只需补偿N+1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需要赔偿劳动者2N

所谓违法解除,是指不具备上述情况,或者具备上述情况,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流程不合法。这时候单位需要赔偿劳动者2N个月的工资。

单位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将劳动者推向仲裁不合理

如果劳动者的2N赔偿要求是正当的,单位有自动履行法律的义务,不应把劳动者推向劳动仲裁,这实际上是浪费国家法律资源,增加纳税人负担。


猴子通判


我是尘观,我来聊一聊。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感觉这些补偿不够的话只能两个办法

一个就是跟公司谈判解决这个事情

再一个就是不服发起仲裁。

平心而论如果从法律角度来讲,公司的做法也没错。只不过按照最低标准而已。


尘观


其实员工和公司协商赔偿问题就像谈判一样,双方提出自己的条件如果达成一致就可以按照协商好的条件进行赔偿,如果没有协商一直那么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所以公司这样的说法并没有问题。

但是公司说只赔偿N+1是否就只能赔偿N+1就是个问题了,这里来说一下N+1和2N的区别,N+1属于赔偿员工经济补偿金,2N属于赔偿员工经济赔偿金,2N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像是劳动合同还没到期员工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公司想要开除员工就需要赔偿2N,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想续签就需要赔偿N,那1个月是由于公司没有提前1个月告知员工所需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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