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觀察(二):仲裁工作要“強科技”,更要“依法治”

2月13日,仲裁研究院刊發了本人《仲裁觀察:疫情防控期間如何開展仲裁工作?》

(以下簡稱“《仲裁觀察》”,仲裁觀察:疫情防控期間如何開展仲裁工作?)的署名文章,收到了不少仲裁同仁的關注和提問。其中大部分集中於:疫情當下,“強科技”是不是要儘快上手段,變傳統仲裁為線上仲裁?能否幫助機構儘快實現在線立案、視頻開庭?能不能直接給機構上個區塊鏈存證系統為企業服務?

與之類似的相關問題,鑑於無法逐一回復,現總結梳理後,提煉幾點意見建議,謹與同仁們商榷。

一、信息化不等於在線辦案系統,“強科技”是個綜合工程

在《仲裁觀察》一文中,筆者結合當前抗疫形勢,提出了面向未來爭議解決變化趨勢的判斷——“當前和疫後的爭議,會有越來越多體量和類型轉化為線上、以及線上線下相結合的經濟活動所發生的爭議,如果仲裁機構專業信息化建設不到位,缺乏網絡化、數據化的基礎設施和職業素養,將無法適應這一發展趨勢,從而被新一輪發展淘汰出局。”鑑此,從四個方面提出了具體建議:(1)人員培養:培養員工的在線辦公職業素養;(2)案件轉型:實現仲裁案件的電子化、數據化;(3)技術提升:對現有辦公系統、辦案系統進行升級改造;(4)數據法治:對移動辦公環境下在線仲裁所遇到的法律問題的行業協商共治。

現結合《仲裁觀察》和相關提問,將與仲裁信息化建設相關的具體問題再明確幾點,分述如下:

1.專業的在線仲裁辦案系統是仲裁信息化建設的入口

學習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先進科技進行專業信息化建設是包括仲裁在內的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無論是利用互聯網技術進行仲裁,還是解決在線經濟活動爭議的在線仲裁,都需要信息化系統支持。但仲裁信息化建設是個系統工程,需要人員、業務、技術和法治等各方面的配套與保障,也因此無法一蹴而就,需要紮實從基礎工作做起。“疫情”突如其來,若之前仲裁機構並沒有信息化的基礎作支撐,希望在短期內完成信息化建設,建議從引入最基礎的辦案系統入手,把原先線下、紙面的工作習慣轉變為與之相匹配的線上模式。

2.專業的在線仲裁系統建設有助於提升機構整體治理能力

引進一套較為專業、成熟的仲裁信息化系統,不僅是信息化建設的基礎內容,還可以幫助仲裁機構實現完善自身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轉型”提升,這也符合中央“兩辦”在《關於完善仲裁製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見》中提出的改革精神。若機構引進的不是基於仲裁專業背景開發,而是僅基於自身現狀、完全按照機構傳統辦公需要改造的信息化“工具”,則很難實現“轉型”提升的效果。

具體而言,仲裁信息化系統建設需要與機構的《仲裁規則》、管理制度和治理結構相適應匹配,要和傳統線下工作模式相結合、相適應,要進行一定程度的“量身定製”或“修改完善”。因此,具備仲裁專業度的在線信息系統的“移植”過程,也是對機構《仲裁規則》規範性、管理制度合理性和治理結構完善度的一輪“檢測”,有利於幫助提升仲裁機構整體的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

3.疫情防控期間在線服務的關鍵是實現機構和當事人互動

多數仲裁機構的信息化建設面臨的問題是:已經具備內部辦案、辦公的信息化系統,但缺乏對外服務的信息化系統——即仲裁機構服務的當事人端、仲裁員端無法得到在線服務;或者二者相互隔離、互不打通。無論是隻有內部工作系統,還是存在“內外隔離”的系統,均意味著無法滿足疫情期間仲裁機構與當事人在線交互的服務需求。

疫情的到來使得仲裁機構與當事人在線交互的仲裁需求愈發明顯,而隨著雲技術發展,

升級版的“仲裁雲平臺”信息化系統已經打通了當事人、仲裁員和仲裁機構各個端口的信息雲共享,並基於案件管理和所依據的《仲裁規則》及全流程線上線下相結合、可隨時轉化的理念設計;同時“雲共享”還可以為系統的升級改造源源不斷提供來自仲裁行業和教學科研領域最新理論與實踐成果的智力支持,可以為下一步仲裁爭議解決形勢的新發展奠定基礎。

綜上,仲裁信息化建設是個綜合工程,仲裁機構可以按照自身當前具體的需求、未來的發展分步驟推進。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引入何種信息化系統,若僅僅將其作為應付疫情而臨時引入的“工具”,不與機構整體業務發展和未來規劃相結合,根據以往調研結果,很可能疫情過後就被束之高閣,為此而付出的研究與工作便成了階段性努力,十分可惜。

二、防疫重在防接觸,在線立案是剛需

疫情當前,從仲裁機構的業務分析,急需解決的在線服務是什麼?相信不是那些已經立案可以根據《仲裁規則》往前推進的存量案件,而是尚未立案或不便立案的案件。當前有幾家仲裁機構都在調研企業對仲裁法律服務的需求,相信便捷立案服務會是其中之一。

第一,立案涉及時效問題。提起仲裁是直接導致時效中斷且無需當事人特別證明的重要方式,若當事人不能及時立案,則面臨未來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導致權利受損的重大爭議問題。

第二,爭議是否及時提交仲裁立案,事關債權依法處置產生的相關問題,會導致當事人及其相關權益人從事關聯業務的不同法律後果,從而影響市場交易、資本流通相關環節的暢通,影響市場經濟秩序,違背《仲裁法》的立法宗旨。

第三,影響仲裁機構自身的發展和公信力。因為仲裁是當事人自願協議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若當事人“用戶體驗”不好,則仲裁機構就會逐漸喪失當事人的信任,其價值也會大大折損。

第四,在線立案是當前非常便捷高效且容易實現的仲裁服務,若仲裁機構還處於要求當事人郵寄材料立案的“滯後”狀態,當事人在如此嚴控外出的階段確實不便,從而可能損害當事人和社會利益。待疫情過後積壓的案件集中“回潮”,則會面臨立案辦案的被動“擁堵”,因“擁堵”而產生的管理混亂和低效,又可能成為破壞仲裁工作秩序、影響當事人利益的“次生災害”。

鑑此,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期間,若當事人能夠通過在線服務與機構及時互動完成仲裁業務,必然會提升用戶體驗,提高仲裁及機構的公信力。因此,我院經過慎重研判認為:仲裁在線立案服務是當前仲裁機構信息化建設的首要和剛需,應當及時予以支持。

為此,我院仲裁信息化建設科研項目組與法治信息管理學院的法律人工智能研究專家,緊急研發出面向全國仲裁同仁推出的仲裁工作公益支持項目——仲裁雲預立案系統,並已完成內測階段,現公告決定從即日起供仲裁機構免費使用,並提供在線諮詢指導。

仲裁觀察(二):仲裁工作要“強科技”,更要“依法治”

仲裁雲預立案系統供仲裁機構自願免費使用,系統可在仲裁機構簽署免費使用暨保密協議後三日內上線運行。

該系統的功能和特點是:

(1)仲裁申請人:可以遠程在線提交案件材料,完成立案審核。真正實現“信息多跑路,當事人少跑路、不跑路”的互聯網仲裁專業信息平臺;

(2)仲裁機構工作人員:能夠第一時間進行在線案件審核操作、通知繳費、通知案件進展;當事人可以同步在線獲得信息,便於雙方互動;

(3)線上線下相結合:該系統無使用門檻且獨立運行,可處理在線仲裁案件材料審核,亦可對線下仲裁案件材料進行審核,並及時向仲裁申請人進行案件進展反饋;

(4)兼容友好:該系統可與仲裁機構已有辦案系統進行業務銜接,無須重新開發;

(5)保障安全:使用仲裁雲預立案系統全流程自主可控,數據安全有保障;研發方將與確認使用的仲裁機構簽署保密協議。

有需求的仲裁機構,可查看“仲裁雲平臺公益助力仲裁機構在線服務”請關注公眾號“仲裁研究院”查找本期次條文章點擊文末閱讀原文查看)通知,科研團隊已安排在線諮詢指導服務。

三、依法依規是基礎,視頻開庭需謹慎

關於在線視頻開庭問題,當前諮詢也比較多。雖然各家仲裁機構情況不同,但仲裁機構管理案件的核心要求是依法依規,即能否視頻開庭,關鍵看《仲裁法》和《仲裁規則》的相關規定。

1.關於仲裁開庭的法律要求

《仲裁法》第39條規定:“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具體如何開庭,當前通用的《仲裁規則》一般都要規定開庭地點,如“開庭審理在本會所在地進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此,

除非當事人協議約定書面審理,否則只要開庭,則當事人無論是約定在仲裁機構還是其它地方開庭,均有“場地”要求。對於無法確定開庭地點的在線視頻方式,鮮有規定。

2.如何滿足仲裁庭審的保密性?

《仲裁法》第40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若當事人同意以視頻方式開庭,則面臨如何保障視頻開庭方式滿足保密性的問題。這正是對仲裁開庭有“場地”要求的客觀原因,因為特定的“場地”可以確保仲裁參與人員是確定的、符合仲裁保密性的。如此,對於傳統仲裁案件來說,視頻開庭在哪種情況下適用呢?對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仲”)於2020年春節前剛剛成功進行的一場視頻開庭的案例,可以完美解釋這一問題(“互聯網+仲裁”服務當事人 貿仲湖北分會利用同步遠程視頻開庭審理仲裁案件)。該案三方當事人分別來自上海市、武漢市和深圳市,為了讓身處三地的三方當事人都能便利參加開庭,保障審理效果,庭審在貿仲湖北分會、上海分會和華南分會的三個庭審室同步進行。貿仲採取的異地視頻開庭的方式是“每個庭審室均有貿仲經辦秘書在場核驗出庭人員身份,確保庭審不公開有序進行。”

可見,普通案件視頻開庭能否適用,第一,要依《仲裁規則》規定及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的基本原則,若機構主動採取視頻開庭方式而未有當事人協議之意思表示,則屬於違反正當程序,必然面臨裁決被司法審查否定的風險。第二,是要保障仲裁庭審的保密性。正如貿仲秘書長王承傑所強調,“與互聯網法院相比,互聯網仲裁需要關注仲裁保密性問題。互聯網法院可以不考慮保密性問題,因為訴訟本身以公開為原則。如何……做到便利性與保密性有機統一,是互聯網仲裁的獨有課題或者說是難題。”

綜上,對於線下案件或非典型的互聯網案件而言,仲裁機構若貿然適用視頻開庭,會存在一定法律風險,可能導致事與願違。建議仲裁機構從以下幾方面對是否視頻開庭做可行性評估:

(1)當事人是否簽訂有明確約定同意適用視頻開庭方式,並承擔相應風險後果的書面協議;

(2)現有技術能否保證核實當事人出庭人員身份後,在場人員不發生變化,以及所在“場地”內沒有未披露但實際參與意見的“親友團”或其它需要回避的人員;

(3)當事人若在發現庭審對己方不利時,以技術、網絡故障或其它客觀原因為由退出庭審,則庭審的效果和效力如何認定?

(4)庭審的核心功能是查明事實,並因此涉及證據原件出示,當事人若以視頻開庭為由對線下證據的“在線出示”不予認可該如何處理?

上述評估可以幫助仲裁機構防範普通案件管理的法律風險,但對於互聯網案件卻並無太大影響。

因為針對互聯網案件的“網上仲裁規則”,關於庭審的規定是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以開庭審理為例外(參見《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網上仲裁規則》第20條)。實踐中,互聯網仲裁案件真遇到特殊情況需要開庭時,一般就從線上轉為線下來安排庭審;且這種情況發生幾率極低。因此,恰恰真正從事互聯網仲裁業務的仲裁機構,對在線視頻開庭的需求並不高,因為其在線仲裁規則早已經對庭審以書面方式進行做了規定。

綜上可見,對於想發展互聯網仲裁業務的機構,視頻開庭並非當前信息化建設重點;而對普通仲裁案件來說,在疫情防控期間,視頻開庭尚需謹慎。

四、機構存證有爭議,認證裁判不可混

有仲裁機構諮詢:為了更好的服務企業,能否利用區塊鏈技術,自主建立為當事人提供免費(或收費)服務的電子證據在線存證系統?以此來匹配仲裁機構的在線辦案系統,方便直接認定電子證據,充分發揮互聯網仲裁的高效優勢。

對此,筆者也注意到,有仲裁機構提出建立有“基於區塊鏈技術的互聯網仲裁電子證據平臺”,該平臺與互聯網在線仲裁平臺相匹配,可以實現“電子證據存證、智能批量處理、數據互通互認”等功能。具體二者如何匹配從報道中無法得知,但從法理上看,無論是否基於區塊鏈技術,電子證據存證都是為了加強證據的可信性,即該項服務是服務於裁判過程中的證據認定問題。因此,若仲裁機構直接為企業客戶提供存證服務,可能引發如下法律問題:

第一,仲裁機構代表的是居中裁判方,中立、獨立於當事人是仲裁機構的基本法律定位。

若仲裁機構直接提供電子證據存證服務,則可能引發的問題包括:仲裁機構是否會因當事人的存證在不在本會平臺進行,而在裁判中對其效力認定有所區分?無論是收費還是免費,當事人是否可以以此認為仲裁機構與存證的某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利益衝突?當事人是否會因此挑戰其存證的證據效力?

第二,無論是否基於區塊鏈技術,電子證據存證本身都不能替代裁判中對證據的獨立判斷。

無論是仲裁還是訴訟,裁判中對證據的判斷從來都不僅僅是真實可信一個維度,無論是否有區塊鏈技術“加持”,證據認定的法律規則不會因此改變。而且,技術日新月異,區塊鏈技術也不能排除被某些基於量子理論或其它科技發展手段所突破或替換的可能。

正如法律規定了“公證”文書的法律效力,但並不意味著該證據就一定會被裁判者採納。區塊鏈的價值再高,其效力也限於存證,不具有“居中裁判”之功能,與仲裁定位不同。故此,那些鼓吹上線一個配套的區塊鏈存證系統,互聯網仲裁就可以“左手握右手”完美推進的觀點,不可盲信。

想做好仲裁服務,正如在前文《仲裁觀察》中所說,仲裁人還是要“秉初心”,守正道。我們各司其職、各盡其能,才是當下最好的疫情防控措施。

姜麗麗

2020年2月18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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