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糾紛處理,因P2P借貸關係發生糾紛,該怎麼維權和起訴?

1、非訴協商方式解決糾紛

P2P網貸糾紛解決機制應當是多元化的,有時通過協商談判也可以達到維權效果,而且成本更低。非訴協商的方式,主要是雙方或多方談判,協商結果最後將以雙方簽訂的還款計劃固定下來,而為保障該計劃的落實,一般會對還款標的新設抵押或擔保。

適用非訴協商方式解決的情形是:投資者獲悉P2P平臺出現提現困難,但尚未跑路、停業或經偵介入;另外還包括雖被經偵介入但之後不被刑事立案處理的情形。為增加談判的籌碼,投資者可通過律師函件邀請平臺協商,以提起對方的重視程度,平衡投資者的弱勢地位。

網貸糾紛處理,因P2P借貸關係發生糾紛,該怎麼維權和起訴?

2、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司法救濟是在P2P網貸糾紛發生時,維護投資者合法權利的重要方式,司法的權威性、強制性決定了它是最終的救濟手段。債權受到侵害時,投資者可以選擇通過起訴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無論案件的處理是否涉及先刑後民的問題,均建議投資者及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如果平臺虛設借貸標,實際借款人是平臺本身,投資者可以主張P2P平臺以欺詐的手段訂立合同,使其意思表示不真實,行使合同撤銷權,但約定的利息因合同無效而無法主張;投資者也可以不行使合同撤銷權,徑直主張融資者賠償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P2P平臺有可能在投資者與融資者交易的過程中截留借款或還款的資金,投資者可以對平臺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主張資金佔用費或追究違約責任。因為管轄法院選擇、電子合同舉證、賠償費用計算與主張等方面具有一定難度,投資者可委託律師協助民事訴訟,發揮律師的專業優勢。

網貸糾紛處理,因P2P借貸關係發生糾紛,該怎麼維權和起訴?

3、向行政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2015年1月20日,銀監會宣佈機構調整,新設普惠金融工作部,將P2P網絡借貸納入監管範圍,由此結束了P2P領域無監管部門的尷尬局面。2015年11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切實落實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包括建立重大突發事件協作機制、建立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等。當合法權益受到P2P平臺侵害時,投資者可以向銀監會等金融管理部門舉報,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網貸糾紛處理,因P2P借貸關係發生糾紛,該怎麼維權和起訴?

4、向公安機關報案

受害的投資者在發現P2P平臺存在涉嫌犯罪時,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取回涉案財物。為了提高成功立案的可能性,投資者可委託律師整理已有證據及撰寫報案文件材料。進入刑事程序後,在證據收集和控制P2P平臺相關責任人方面,刑事司法方式具有其他任何方式所不具備的優勢,公安機關會盡可能逐一收集集資參與人的言詞證據、查證屬實的書面合同、銀行賬戶交易記錄、會計憑證及會計賬簿、資金收付憑證、審計報告、互聯網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非法集資對象人數和吸收資金數額等。由於P2P借貸的受害者遍佈各地,涉及跨區域的案件處理問題,公安機關等亦具有不同地區協助辦案的優勢。儘管進入刑事流程,投資者將變得相對被動,但投資者仍需時刻關注刑事處理結果,因為並不是所有經偵介入的P2P平臺最後都被認定為犯罪,一旦P2P平臺被認定為無罪,投資者應及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免超過行使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限制;若P2P平臺最終被認定為刑事犯罪,投資者亦須及時聯繫公安機關申請退還涉案集資額中屬於其個人的部分。

另外,地方經偵大隊也會對轄區內的P2P平臺進行突擊檢查,以應對當前P2P平臺違法犯罪多發、監管乏力的現狀,投資者在經偵大隊介入後因配合其偵察工作。

提醒投資者注意,慎防維權時再掉新陷阱

P2P平臺突然倒閉、被經偵調查,投資者難免不知所措、陷入恐慌狀態,在遇到維權組織時,就感覺抓住了最後一根稻草。但是,許多騙子就是抓住這一渴求搭便車或抱團取暖的心理訴求,駐紮各維權群中,並施展詐騙手段,如以維權需要捐款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子中有的還聲稱掌握跑路平臺高層信息,甚至偽裝成為司法系統人員等。因此,投資者在維權時應警惕詐騙分子,避免二次被侵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