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官釋海法」 (第一期) 疫情防控期間海事保全、執行相關法律問題及解答

編者按: 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勢依然嚴峻,舉國上下都在為打贏疫情阻擊戰而努力。海事法院的執行工作也因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我們認為,在新冠疫情防控背景下,應當在海事審判執行工作實踐中遵循

慎重採取保全措施適時變更強制措施精準採取執行措施等原則,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1.疫情防控期間,被扣押船舶如何科學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防控期間,扣押船舶時確定的船舶看管人要切實落實被扣押船舶、在船船員的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制度,重點落實船舶消毒殺菌、通風換氣、清潔衛生和船員體溫測量、口罩佩戴等防控措施。嚴禁船員擅自上岸,嚴禁無關人員擅自上船。船員如果出現發燒、咳嗽等疑似症狀,要及時向本院和當地海事部門報告。

2.疫情防控期間,被扣押船舶的船員工資及船舶管理費用如何支付?

疫情防控期間,本院將依法認定船員工資報酬,引導用工單位與船員協商確定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務報酬標準,優先撥付船員遣返費用。

扣船期間的管理費,由請求人預付、先行墊付或提供擔保,具體承擔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並經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依法處理。

3.訴前申請扣押船舶、船載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扣押期限即將屆滿,不提起訴訟將解除保全,申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又不便前往法院當場立案的,應當如何處理?

申請人可以通過江蘇法院訴訟服務網(網址http://ssfw.jsfy.gov.cn/)和“江蘇微法院”、“江蘇微解紛”微信小程序進行網上立案,或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相關材料,郵寄至南京市鳳凰西街152-1號南京海事法院立案庭,並可撥打025-69617910和12368訴訟服務熱線及時聯繫本院,以防止保全期限屆滿影響後續訴訟。

4.疫情防控期間,申請人是否可以申請扣押船舶、對船舶採取限制處分或抵押等保全措施、申請海事強制令?

在疫情防控期間,申請人申請扣押船舶、對船舶採取限制處分或抵押等保全措施、申請海事強制令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請,並通過郵寄方式將申請書、保函等材料交至本院。本院經審查認為符合保全條件的,將優先通過網絡、傳真等線上方式實施,並協同海事部門,完成保全事宜。因緊急情況需法官外出執行的,可能因疫情控制和交通條件的限制受到一定影響。

5.訴前扣押船舶後,申請人在海訴法規定期限內未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申請人申請返還擔保,應當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海事請求人在本法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未按照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的,海事法院應當及時解除保全或者返還擔保。因此,訴前扣押船舶,在疫情防控期間申請人未提起訴訟的,申請人可以申請返還其擔保。

6.申請人是否可以申請對船舶以外的其他財產進行保全?

保全、執行案件中,涉及船舶以外財產查控措施的,我院將盡量通過“總對總”“點對點”網絡查控的方式進行辦理。對於用於恢復防疫物資生產、發放工資的資金,原則上不予凍結。對專門用於疫情防控的資金、物資,將謹慎採取查控措施。

7.利害關係人由於抗擊疫情需要,對扣押船載貨物的海事請求保全提出異議,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利害關係人對海事請求保全提出異議,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解除對其財產的保全。

在抗擊疫情特殊時期,抗疫物資的輸送是戰“疫”成敗的關鍵因素。抗疫物資被扣押,將直接影響一線醫護人員及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法院審查後認為被扣押的船載貨物確係抗疫物資的,應當及時解除保全,保障抗疫物資的供應。

8.其他海事法院委託執行應當如何處理?

海事執行案件需要跨區域執行的,原則上應通過執行指揮管理平臺事項委託系統,委託當地海事法院協助辦理。受託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明確表示不宜受理事項委託的,委託法院應當及時撤銷委託。

9.法院已裁定拍賣被扣押船舶,並已在司法網拍平臺發佈拍賣、變賣公告的,船舶拍賣、變賣是否可以繼續進行?

因疫情影響,法院暫時中止對拍賣船舶的現場評估和看樣。已經在司法網拍平臺發佈拍賣、變賣公告並已看樣的,拍賣、變賣如期進行;已經在司法網拍平臺發佈拍賣、變賣公告但暫無法組織看樣的,先行撤銷拍賣、變賣。已拍賣、變賣成交,但因銀行無法放款等原因導致不能及時繳納尾款的,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可根據疫情防控的影響程度適當延長繳款期限。已拍賣、變賣成交且需現場交付船舶的,法院可根據疫情防控的影響程度,決定是否適當推遲交付。

10.海事執行案件當事人系疫情相關企業,應當如何執行?

對因疫情影響暫時經營困難但有望恢復的被執行企業,積極引導當事人和解,或暫緩採取執行措施。

對於涉及保障疫情防控物資供應的申請執行人的案件,要加大執行力度,最大限度地防止執行活動對疫情防控的消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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