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能降薪資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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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么說說


疫情期間能否降薪資,我的觀點如下:

一、不能降。員工進來的時候,已依照勞動法簽了勞動合同,而合同裡面也約定好了薪資的標準,規範了資方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按這個薪資標準給員工發薪水,中間是不能降低薪資標準的,如果說疫情期間給員工降低薪資待遇,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二、勞資雙方同意協議降薪,當然可以降薪。疫情當前,整個產業鏈都會受損,資方產能受挫,資金一定會出現問題,成本高的壓力非常大,公司運轉都困難,漸漸會動不起來,到時候公司拿什麼來給員工發薪水呢?如果這個時候勞資雙方同舟共濟,同意降薪,與公司共度難關,這又何償不是個彼此有益的解決辦法呢?

三、無奈接受降薪。疫情期間,不是某個工廠,某個公司被波及,而是全個社會都受到影響。資方明確告訴員工:降低公司(工廠)運作成本,當然也包括員工的降薪,可以使公司(工廠)度過目前的困景,不然的話,面臨倒閉,在這種二選一的前提下,我想員工會選擇降薪,因為外面的公司(工廠)也不景氣,也很難找到薪資高的,再說,與其到外面重新適應新的崗位,還不如在原地駕輕就熟地工作呢?


鵬城哥說事


注意以下三點:

一、工資如何發放?

Q14: 延長春節假期期間提供勞動,工資如何支付?

答:延長假期期間:1 月 31日-2 月 2 日,不能安排補休的,發雙倍工資。

Q15: 2 月 3 日至2 月 9 日延遲復工期間提供勞動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 若當地政府認定為休息日,則該五天內員工正常上班的,應安排補休或支付 200%的工資。若

當地認定為停工停產期,則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及人社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等,正常支付該期間的工資。若當地政府認定為工作日,則該五天內員工正常上班的,正常支付工資;未上班的,不支付工資。上海口徑是暫認定為休息日。

Q16: 企業要求員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是否可以降低工資標準?

答:除與員工協商一致外,企業要求員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Q17: 2 月 10日後在家辦公,工資如何發?

答:支付正常工資。

Q18: 企業已通知復工,但返滬後被政府要求隔離的,在隔離期間、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支付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2020年 1 月 24日的通知中也對此作了明確。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應被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Q19: 感染新冠肺炎的患者被採取隔離措施期間,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因被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Q20: 因抗擊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派遣員工,此期間工資由誰承擔?

答:由用工單位承擔。

Q22: 因疫情停工停產的超過一個計算週期的,企業如何計發工資?

答:根據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及本市人社局《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一般都是一個月,但不一定是自然月),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如果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上海低工資標準。

Q24: 企業受疫情影響,導致資金緊張、生產經營苦難,如何合法的降低用工等成本?

答:首先,企業可以通過與員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降低人力成本。其次,企業因受疫情決定停產停業的,在停產停業的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再次,企業在停工停產期間,或者部分員工因疫情防控無法按期復工的,可以優先考慮安排員工年休假,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失業保險費返還等政策。

此外,如果企業存在房屋租金支出,可嘗試與出租方溝通,協商獲得針對疫情防控期間的租金優惠或者減免措施,降低困難時期的企業成本支出。

不建議做法:1、單方調整員工崗位降低員工的工資標準;2、按照低工資或生活費標準發放員工待遇;3、直接裁員。



安妮楊


首先,這個問題我的回答是不能降工資。

這次疫情不誇張的說,會有一大批企業破產,造成公司破產非常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員工的薪資了,這個情況下企業要想不破產,只能與員工進行協商,協商延遲發薪資,降薪資或者裁員。

我是湖北人,也是湖北一家企業的員工,身在疫情最嚴重的地區,我知道,我和我所在的企業是一個命運共同體,在這個特殊的時期,如果企業的現金流沒了,那也就意味著發不出薪資了,那也就只有上面的三條路走了,我相信我所在的企業一定會度過難關,我願意和我的企業共患難。

如果是作為企業的老闆,如果企業確實遇到了危機,需要作出降薪資等決定的時候,一定要好好的跟員工商量,作為員工,我相信在這個困難的時期一定會和企業一起共度艱難。

如果企業有潛力,能夠扛過去,我不建議降員工的薪資,我相信肯定有員工不願意降薪資的,畢竟企業賺錢的時候,員工也只是拿了原本的薪資。如果降薪資了,我相信一定比例的員工肯定會辭職,對困難過後的企業不利。

我相信這段時間渡過去的企業,一定會發展的更好,俗話說得好,風雨過後見彩虹。

最後,我想說,湖北加油!武漢加油!勝利就在前方!加油!





不在虛度時光


一、疫情期間企業可以降低員工薪酬嗎

首先明確一點,降薪是典型修改勞動合同的行為,若是企業不經協商單方向宣佈降薪,勞動者可以主張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提出勞動仲裁。

但是,在人設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二、被隔離和患病職工工資如何發放

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由上述條款可知,因排除患病嫌疑而隔離,導致的暫時離開工作崗位等情況。此時,工資待遇計發,應當採用“視作出勤”的規則。故該情況下,勞動者被隔離期間用人單位應按“正常勞動”計發工作報酬。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瞭解到在疫情期間企業是不可以降低薪酬的,除非是經過雙方協商的情況下,否則必須遵守勞動合同規定來執行。以上這些華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如果還有什麼疑問,可以諮詢華律網相關律師。


陝西娃在廣東


首先要明確一個概念,在家辦公,也是辦公,勞動者也提供了勞動。

原則上來講,企業安排員工在家辦公,應該正常支付員工工資,假設員工是固定工資,比如月薪10000元,在家辦公不得降薪。

但是,有些單位薪資構成中含有績效工資,在家辦公,效率降低,一些出外勤的工作等等無法完成,單位根據績效考核核算績效工資(適度降低)合理合法。

因為疫情影響,企業可能會面臨一些困境,向員工說明情況,員工自願協商一致降薪,法律層面是允許的。

但這種協商需員工簽字確認,強制通知決定員工集體降薪,不合法。

近日,人社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明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同時,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地規定的辦法執行。



俺的365


依然是老規矩,先說結論:

1、在2020年2月14日(含)之前所有薪資,應該遵照合同上約定的標準發放(注意,2月15、16兩天是公休日);2020年2月17日(含)之後的薪資,企業可以與你協商降薪;如果企業實在經營困難,可以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企業不按規定給怎麼辦?

(1)最好先和和氣氣地跟人事、老闆好好協商,先苟著,同時遠程找新工作。

(2)萬不得已,可以用勞動仲裁甚至訴訟的方式,但我覺得必要性不大。

題主的理解沒錯,2(具體應該是2月17日及以後,之前的仍應當按照之前的合同薪資履行)、3月份的降薪調整,是可以理解的,現在為了渡過困難時刻,相互理解,沒問題。

但2月14日(含)之前的薪資,企業是不應當降的,沒有法律依據,根據答主的瞭解,也沒有相關規定的依據。

雖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中提到:

三、協商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

(四) 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五) 支持困難企業協商工資待遇。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週轉壓力。

雖然規定了可以根據情況,雙方協商降低薪資,但是,指的是“延期復工期間”,按照理解,也包括復工之後一段困難時期。


朋慶古建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武律師


對於這個問題我個人認為: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工的,該期間的工資發放,單位和職工可以協商處理。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為止。


wzf舒哥


視情況而定

在家辦公,也是辦公,勞動者也提供了勞動。原則上來講,企業安排員工在家辦公,應該正常支付員工工資、

薪資是固定工資的

假設員工是固定工資,在家辦公不得降薪。

薪資構成中含有績效工資的

有些單位薪資構成中含有績效工資,在家辦公,效率降低,一些出外勤的工作等等無法完成,單位根據績效考核核算績效工資(適度降低)合理合法。

降薪需協商一致

因為疫情影響,企業可能會面臨一些困境,向員工說明情況,員工自願協商一致降薪,法律層面是允許的。但這種協商需員工簽字確認,強制通知決定員工集體降薪,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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