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疫情产生的不可抗力相关费用如何承担?

答:此次肺炎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关于不可抗力产生的费用分担应当遵从双方合同约定。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 版(GF—2017—0201)通用条款 17.3 条“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约定: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疫情产生的不可抗力相关费用如何承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