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時代,為什麼“尊禮致信”會逐漸演變為“以法致信”?

信,表示人所說出的話就具有信用。這在原始社會自然是如此,因為當時社會組織簡單,成員都是血緣近親,不需要特別的形式來互相約束,只需要以言語示信,即可表達出對語言、諾言與行為的信守。

不過,隨著社會組織的不斷擴大,開始需要有一定的規範來約束人的行為,因此周朝以禮作為行為規範的標準。

信從“人言為信”的意義上,提升為禮,更加清楚地規範人的行為舉止。可以說,“尊禮致信”是當時人的共識,也以此維持了春秋時代社會的秩序。

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過去的禮有其難以遵守的困境,必須要有更強力的約束方式。換言之,當“尊禮”無法維繫信時,“以法致信”是必然的結果。

春秋時代的“尊禮致信”

關於春秋時代,人們雖然有“禮崩樂壞”之嘆,整個社會也面臨了失序的狀態,但此時代並不是完全捨棄了禮。換言之,禮在春秋仍有其作用。

正如《左傳》所言:“忠信,禮之器也。”大體上春秋時代還是把信作為實踐禮的一個部分,在《左傳》中禮出現的次數很多,可見春秋時代對於禮仍十分重視。春秋時人認為禮是“政之與”,可見禮和治國之間的關係相當密切。

禮除了對國家政治大有幫助外,在春秋頻繁的各國外交活動中,也是一種重要的規範,諸侯彼此借尊禮而能互信共處。如魯哀公十五年,陳國使臣公孫貞子前往吳國慰問,但未入吳國就身亡,依禮吳國應該為陳使殯殮,但是吳國太宰拒絕,陳國上介芋尹蓋提出應該尊禮的看法。吳人一聽只好依禮行事。

從上介芋尹蓋的一番話中不難看出春秋時各國的外交仍有一定的禮儀規矩,因此即使是陳國這樣力量不強的小國,也能以禮使吳人折服。

遇鄰國有國喪的時候,彼此往來也必須特別注意禮儀。如晉平公之舅杞孝公卒,按照禮必須“鄰國有喪,諸侯不舉樂”,但是平公不撤樂,因而被指為“非禮”。

由此可知,春秋時代仍以禮作為維持秩序的方式,“尊禮致信”依舊是春秋時代的特色。

春秋時代,為什麼“尊禮致信”會逐漸演變為“以法致信”?

春秋會盟

而春秋時代外交最重要的即是會盟,會盟有許多禮儀必須遵守,並且在會盟中尊禮才能成為各國互信的基礎,維持和平的狀態,特別是會盟的先後常會引起爭執。

春秋的會盟大體上還能維持互信和平,也表現出春秋時人遵守禮的態度。如晉旬庚和衛孫良夫同來魯國會盟,旬庚在晉為上軍帥,其位在三僅次中軍帥和中軍佐,而孫良夫則是衛的上卿;但晉大衛小,二人會盟的先後使魯成公很擔心。

衛和晉相比,稱不上是次國,僅是小國而已,故衛上卿孫良夫與晉下卿旬庚的階級平等。但是晉國不僅是大國且還是天下盟主,其下卿地位仍然是比小國的上卿較高,魯公乃於十一月丙午盟晉,次日丁末盟衛,《左傳》認為是“禮也”。

這表示春秋仍然是很注重諸侯間的階級地位,雖然春秋的諸侯階級已和周朝並不相同,但是對禮的尊重仍是不變的。

當然結盟之後,彼此之間必須互相救助,而盟國間互助也是禮的一部分。正所謂“凡侯伯,救患、分災、討罪,禮也”,如果沒有做到的話,就是破壞禮,也就沒有成為盟主的資格。所以,“非禮,何以主盟?”說的就是盟主必須要尊禮才能得到諸侯國的敬重,方能使各國間互信互助以維護和平。

另外,春秋時代的戰爭也多以禮作為發動的口號,如鄭聯合齊、衛伐魯,因為鄭國封爵被排在後,但是魯國堅持自己依禮行事,這是因禮而引發的戰爭;晉文公去世,秦卻不告喪,反而還攻伐同姓,晉卿先軫認為秦無禮遂發兵襲擊,敗秦師於崤,這同樣是以禮作為發動戰爭的理由,也是基於對禮的尊重。

然而,如果妄想以禮作為侵略的理由是萬萬行不通的。如季文子就批評齊侯:“己則反天,而又以討人,難以免矣。”

春秋時代,為什麼“尊禮致信”會逐漸演變為“以法致信”?

《東周列國·春秋篇》齊桓公劇照

當然有禮的小國也不必懼怕大國的侵擾,春秋時保存禮最為完整的是魯國,所以魯國雖然是一個小國,卻因為重視禮而受到大國的尊重。

齊桓公曾有意取下魯國而詢問仲孫倒的意見,仲孫倒認為:“不可……魯不棄周禮,未可動也。”可見禮對於一個國家的興衰成敗影響十分重大。

所以,一個國家如果不依禮行事,那麼人民會紛紛離開。齊景公因為橫徵厚斂,人民都逃歸陳氏,所以晏嬰對景公言:“唯禮可以已之。”景公這才醒悟,瞭解唯有禮才足以治國,以禮治國才能長治久安。

因為在春秋時代的禮仍有其作用,所以內史興曰:“禮所以觀忠、信、仁、義也。”可見信屬於禮的一部分,自然也是一種行為規範,在社會生活中和禮共同維繫著人們的權力、義務與責任。

春秋時代的會盟源自於西周具有禮儀性質的盟,後來則發展成以信為基礎的政治性結盟。從春秋時代頻繁的會盟可知,禮仍是各國遵守的規範,禮和外交政治的關係非常密切。

然而,春秋時代畢竟已經是走向以力為強的時代。不過藉著遵從禮,彼此之間還可以維持互信的關係;儘管有兵卒相向的戰爭局面,卻不是以赤裸裸的暴力呈現。為何如此?

究其原因,是以禮作為共同的規範而能夠致信,使得春秋時代不管個人或是政治外交方面,都可看見“猶重禮信”的道德風氣。

春秋時代的“以法致信”

春秋時代會盟的出現,表示人們對於“人言為信”已經開始存疑,既然口說無憑,無法有效達成互信,所以就必須行諸於文字留下證明,以盟書記載規範和懲罰,並且藉著神的力量來提高約束的效力。

因為當時人們還懼怕神權的威力,所以盟書上的規範和懲罰是不可任意更改違背的,就此特點來看,盟書其實已經稍具法律強制規範的性質。

到了春秋後期,政治衰朽可謂是禮治和宗法的衰朽。從鄭子產“鑄刑書”和晉國“鑄刑鼎”,可見“尊禮致信”已經不能有良好的約束力了,“以法致信”才是最好的規範社會的方式,這當中自然包含了許多因素。

春秋時代,為什麼“尊禮致信”會逐漸演變為“以法致信”?

子產畫像


​除了戰爭越演越烈造成互信關係的薄弱,變法後的新型態政府在兵源和財富上都必須依賴廣大的平民,而過去以禮為治的方式已漸不可行,因此法開始變得重要。

子產曰:“審行信令,禍福賞罰,以制生死。”

就子產所言,法是最有效果的致信方式,人民雖有喜怒哀樂,卻可以經由法的約束達到互信的結果。這對於當時的社會來說,實在是相當大的變革,尤其是對尊禮人士而言。因此,叔向以為子產的做法不合禮,他的言論表達了尊禮人士內心的不安與擔心。

子產和叔向的爭論,開創了禮治與法治爭論的先河。孔子對於法典的公佈也持反對意見,他認為要以道德來統治人民,所以特別強調循禮而治;一旦公佈了法典,變成“貴賤不愆”的情況,會使整個以禮為治的世界破壞崩潰。

叔向與孔子的擔心並非沒有道理。雖然法律的公佈有助於人民瞭解並且信任法,然後才能使國家有效的維持秩序,可是也因為有了文字形式的法律之後,可能會讓人民有了去規避或鑽漏洞的企圖,而且如何去解釋法律以及做到公正執法,同樣是大問題。

所謂禮治,主要是以道德和血緣關係來聯繫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但法治,純粹以政治權力的從屬關係來統治國家。因此,由“尊禮致信”發展為“以法致信”是信重建的重要過程。

“以法致信”是用賞罰來建立信,為了避免“以法致信”無法執行而崩潰,就要必須對不法者加以處罰。

當然運用刑罰是為了讓每個人都能遵守法律,也是為了讓國家便於統治。所謂“家有常業,雖飢不餓;國有常法,雖危不亡”,足見法的重要性。但如何使國家大治?則必須使人人能守法。

在時代風氣的改變之下,以法來規範人的行為是必然的趨勢。春秋後期,社會強調實力,不管是國家或個人都必須要有足夠的能力來對抗強敵。為了立於不敗之地,“以法致信”便成為必然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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