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将车主列为被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车主承担连带责任。错吗?

王开成律师


不错。

因为车主在某些情况下,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比如:车主未尽到审查义务,在出借车辆时,将车辆出租给了没有驾驶证的人,或者是没有驾驶能力的人,这样的情况,车主在主观上就存在过错,就应该对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再比如:车辆在存在安全运行隐患时,车主却未向借车人告知,车主在这样的情形下也存在过错,对于因此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存在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在诉讼中,就应该将车主列为被告。

而且,是否存在上述车主承担责任的情况,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不知道的,也只有将他们一并起诉后,经过法院的审查,才能确定车主具体应该承担的责任。

并将其起诉,怎么审查呢?

所以,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将车主列为被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不错,是正确的方式。


郭广吉律师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车主与实际驾驶人非同一人时,各地法院的判决不统一,有的判决司机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判决车主无责任。

但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第49条对租赁、借用机动车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车主有过错时,承担赔偿责任,车主的过错主要有:

  1. 出借的车辆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际驾驶人无驾照或者被吊销或者准驾不符;

  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际驾驶人饮酒、吸毒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形

  4. 其它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

另外:

  1. 如车主未依法购买交强险时,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与实际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起诉时可以将车主列为被告。

  2. 如果实际驾驶人系车主的雇员且实际驾驶人是在履行职务行为的,其责任应由车主承担,起诉时可以将车主列为被告。


苏州律师从振


法海一粟认为,车主只在“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情形下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情形下,车主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按份赔偿责任,但是,车主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法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包括:

(1)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即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即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何谓“机动车一方”。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所谓“机动车一方”包括:

(1)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在车主及所雇佣的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2)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在车主将车辆出借、租赁给第三人,而车主对此存在过错时,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记住:这里的“相应的责任”是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的责任”。

(3)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车主以买卖的方式转让拼装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的情形。即在这种情形下,车主与受让人须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题主请求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车主“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除此之外,车主均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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