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可以逃避債務?此路不通!

近年來,我們在辦理案件中發現,有些夫妻因為無力或者不願償還債務,往往採取通過法院調解或者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方式,約定將全部或大部分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借款一方則承擔全部債務,導致債務人在表面上無財產可供執行,意圖以此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例如,下面這對夫妻……

“假離婚”可以逃避債務?此路不通!

張某、王某原系夫妻關係,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張某向劉某借款5萬元,用於家庭購買房屋。約定還款到期後,張某未能按約如期還款,劉某多次索要未果後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張某應償還劉某的欠款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張某未按判決書載明的期限還款,劉某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發現,張某、王某在劉某起訴張某歸還借款期間,在婚姻登記機關已經協議離婚,且約定房產、轎車等重要財產歸王某所有,而所有債務均由張某承擔。此時,張某已無償債能力,那麼王某對該筆債務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呢?

“假離婚”可以逃避債務?此路不通!

“假離婚”可以逃避債務?此路不通!

這是一起典型的假借離婚之名,意圖逃避債務的行為,王某仍應對該筆債務承擔還款責任,理由如下: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張某借款系用於家庭購買房屋,應屬夫妻共同債務,張某、王某應對劉某的債權承擔連帶責任,離婚協議雖然未對夫妻共同債務償還作出約定,但是該連帶債務不以婚姻關係的解除而免除。

第二,張某、王某的離婚協議雖經婚姻登記機關認定,協議本身有效,但協議內容僅對夫妻二人內部有約束力,不能據此對抗善意第三人劉某,王某基於夫妻共同債務承擔的連帶責任並不能因離婚協議而免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本案中,依協議約定不應承擔債務的一方王某可在其償還債權人劉某的額度內,依法向張某進行追償。

“假離婚”可以逃避債務?此路不通!

“假離婚”可以逃避債務?此路不通!

離婚必然會對個人、家庭及子女產生重大影響,往往容易弄巧成拙。因此,切勿用“假離婚”的方法來逃避債務,法律上並沒有“假離婚”這一說法,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履行了相關程序,就具備法律效力。即使當事雙方事先簽署了“假離婚”協議,也不具備法律效力。假離婚”逃不了債,離婚需謹慎!

“假離婚”可以逃避債務?此路不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