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去世,名下的房产子女一直不去过户,会怎么样?

用户68042581


在父母去世之后,一般的把财产留给子女,有些子女出于各种考虑,继承的房产不愿意去过户。如果是自己居住,短时间内不过户是不会有问题;时间长了后,这就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


父母去世后,名下的房产子女一直不去过户,会有以下一些问题:

①、继承手续丢失。继承是需要一些手续的,比如你开具的死亡证明,如果丢失了呢?你到派出所开具证明,时间长了,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可能换了一茬又一茬,是否还给你开具证明呢?

②、出租不合法。父母去世的时候,是否有遗嘱,如果没有遗嘱,那就按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份额继承。如果这房子要出租,你就不方便。这房子是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的,你不能单独的出租这房,必须得到其他继承人的允许才能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和租赁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③、不能办理抵押,不能出售。

抵押需要产权人的征信和流水,产权人是你父母,不能出示这些必要的资料,也就不能在银行做抵押。

出售的房产必须产权人本人到场签字,或者有产权人公证委托书才能过户,而父母已经过世了,不能现场签字,也不能做委托,就无法办理产权转移。

④、继承人发生变化。父母遗产法定的继承顺序包括子女和其配偶的父母。如果你有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其中一人或者多人健在,他们都有其继承权利。如果你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其中一人过世,法定继承人又会包括你的叔叔姑妈,或者姨妈舅舅等继承人,继承人就会变得复杂。

如果继承人的子女不止你一个人,时间长了,其他继承人是不是也有可能发生变化呢?

⑤、交纳的评估费会增加。如果多年不办理继承手续,有可能房价要上涨。上涨后的房子在继承评估的时候,评估的价格高了,交纳的公证费用就相应的高。

⑥、诉讼时效。房产继承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民法通则》同时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继承诉讼时效受保护期最长20年。超过20年,你就失去继承资格。

如何办理继承手续。

①、确定继承人和份额

如果你没有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父母又没有立遗嘱,那法定继承人就是你父母的子女,几个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份额。

②、办理继承手续

带上医学死亡证明,先到派出所注销户籍、并开具死亡证明。

全部法定继承人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父母的死亡证明,到被继承人所在区县或者市公证处办理基层公证。

如果法定继承人、各继承人的份额有分歧,就不能在公证处公证继承,就要到法院起诉,经过法院裁决继承。公证处收费:

在继承公证的时候,这里有一个公证的费用比较多。公证处的收费是按照房产价值的百分比来收取公证费的。比如我是重庆的,重庆房产继承的收费是:价值50万元以下的房产,收费是1%,计算不到200元的,最低收费是200元;房产在50万元到500万元的,

如果父母去世,名下的房产子女一直不去过户,会怎么样?

0.6%;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房产,收费是0.4%;1000万元以上,收费是0.1%,具体的你所在的城市公证处收费,可以咨询当地公证处。

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变更。

把产权证原件、公证书、全部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带上,到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变更。

不动产权登记中心产权变更收费不多,比如重庆的住宅收费80元/件的工本费。

办理继承需要注意的事项:

①、是否合法的个人财产。不合法或者其他人的共同财产,是不能继承的。

②、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比如是否有典当、是否有抵押或者其他债务。除去这些之外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③、全部继承人必须带上资料到公证处公证,并且在产权过户的时候,也必须到现场签字。

如果有放弃继承的,在公证处会按照放弃人的意愿拟定弃权情况说明书,然后放弃人在情况说明书上签字即可。从以上几点分析来看

父母去世后,就应该办理遗产继承,不要因为怕麻烦或者要交费就不办理。不继承的话,麻烦事情比较多,也影响你对遗产的使用、所有权和处置。

继承主要分三步:一步是确定法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份额;二步是到公证处公证;三步是到不动产权登记中心产权过户。手续和过程都不复杂。

当然,这也是我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各位对这个问题在下面留言,发表你们的观点和意见,相互交流和学习。


重庆玖哥


如果父母去世,名下的房产子女一直不去过户,会怎么样?

对于这个问题,使用权是不会受到影响的,但是所有权会因为继承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也就是说,不管房产是否过户,继承关系已经从被继承人死亡就开始了。

我身边就有一个鲜活的例子。李阿姨和老公老张在安居小区有一套房子,二人育有一个儿子,儿子大学毕业后,因为成绩优异,被留在了学校所在地的医院。2015年,老张因病去世,2017年儿子在青岛结婚成家,并生了一个女孩。儿子小张,在医院工作期间,因为一直在放射科工作,导致深染重疾,也不幸去世。2018年,李阿姨在青岛买了一个小房子,心思离孙女近点,也好照顾母女俩,随后想既然安居小区的房子没人住,不如卖了吧,在卖房子的过程中,才知道这个房子已经不是自己说卖就能卖了的。还需要其他人员签字,或者做放弃继承权公证。

2015年,老张去世的时候,他的法定继承人是李阿姨和儿子小张,如果这个时候去过户,两个人签字就行了。2017年儿子小张去世,他的法定继承人是母亲李阿姨,妻子还有女儿。小张继承父亲的1/2房产,成为小张的遗产,母亲,妻子和女儿各站三分之一,因为女儿尚小,她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对这部分遗产有控制权。整个继承关系,可以用如下的图表来表示:


如果安居小区的房子不出售,只是正常的居住或者出租,不会有什么影响,但一旦需要发生产权变更,就需要相关权利人签字了。

继承遗产,应该在继承权开始时就要尽早处理,因为时间变化,法定继承人也有可能随着变化,继承人越多,越会让自己陷于被动的地位。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父母,配偶,子女,有些子女先于父母身故的,遗产被父母继承,当父母身故时兄弟姐妹就可以继承父母在世时继承的那部分遗产,虽然份额可能不大,但变更产权却会带来很大的麻烦。

综上所述,房产继承要么法定继承,要么遗嘱继承,写遗嘱需要在专业的律师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大多数遗嘱还是会成为无效遗嘱,引得继承人对簿公堂。所以继承宜早不宜晚,时机不对,麻烦很多。


简净轩语


房子不过户,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房子不属于子女,这是非常大的隐患。那可是老人一辈子攒下的财富!今后会有几种风险:

1.无法处置。因为没过户,因为孩子没有产权,等到想处置,不管买卖还是出租,都做不了。

2.纠纷隐患。继承人之间可能产生纠纷,牵扯到的人会非常多!现在貌似子女住着没什么问题,但是能保证现在只有住的子女是继承人么?能保证万一子女意外后会不会产生其他法定继承人么?埋下的隐患非常多!而且事实证明,挣财产面前,别想着人性!

3.房屋变迁补偿麻烦。如果房子拆迁了,谁应该拿补偿?子女不是产权人,产权人又去世了,不是变成无主了么?不要说到时候再说,真到时候了,哭都来不及。

父母不管都去世还是一方去世,处理完家事,继承是必须要做,切记!具体方法简单说一下:

1.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去公证处办继承权公证,拿着公证书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至于办理公证的材料,不好意思,挺多,有些也比较奇葩,例如,怎么证明你是你爸妈的孩子?爷爷早没了,死亡证明哪儿开去?没办法,继承法就这么规定,要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关系证明。费用上,据了解不同省市公证费用不一样,这个可以咨询当地。

2.有争议了,换句话说多个继承人对房产归属意见不统一,那就得走诉讼程序了,没别的途径。

简单总结一句话,过户是必须的,除非不在乎房子!而且必须要趁早办!


熙熙攘攘皆因利来利往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采用登记主义原则,所以不过户,那房产就将一直登记在父母名下,属于父母所有。

当然,若是对于房子的居住用途来说,过户不过户,那这个自然不影响,子女也一直占有并使用房产。但是,若涉及房产的处分等问题,因为子女并非房屋产权人,涉及房屋的处分则比较麻烦。另外,房产若是不过户,将来涉及的继承人会越来越多。因为遗产的继承及分割需要所有的继承人都到场,那到时就真的越来越麻烦,有的还将可能无法解决。

根据《继承法》规定,对于没有遗嘱的遗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而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所以,父母已经去世,那现在的继承人基本上就只有子女。现在办理遗产继承,只要子女这些继承人参与就行。若不办理过户,在这期间有一个继承人去世,那其继承的财产份额将由其继承人继承,那又将产生一批第一顺序继承人,以此类推,继承人则可能从两三个,变成最后几十个。若是还有其他继承人因为户籍,甚至是国籍迁移,或出现无法联系等情况。届时,遗产的继承就因为继承人及身份问题变得异常麻烦。

所以,遗产继承一定要在继承人最少,最清楚的时候处理,否则麻烦超乎你想象!


叶律师


我看了好多回复,真的很好笑!

小菜很确定地认为:父母去世后,父母名下的房产产权自动转移给子女所有,不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会影响产权属于子女所有的事实!

法律规定

1、《婚姻法》第24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司法解释52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时。

3、《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取得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结论:子女可以继承父母名下的房产,子女因继承父母的房产取得所有权的效力从其父母死亡时开始。

再直白点的说法:父母不在时起,房子产权即归子女在内的所有继承人共有。

如何看待产权过户手续问题?

房子是不动产,受到国家行政管理,为的是不动产产权转移、变更、抵押等环节的公示公信效力,便利社会公众查询,有利于交易安全和效率。

不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会改变房子产权属于子女的事实,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1.继承取得房子产权是因为继承事实,不是因为等价交换之类的买卖行为,不需要国家行政审查合法性就可以取得物权。因此,继承房子不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就可以自动取得物权。

2.除了继承因事实行为取得物权,还有开发商的建造行为取得房子产权也是不需要产权过户的,所以,买的期房都是直接就办给买房人产权是一个道理。

3.只有像买卖之类的因法律行为取得物权才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才能取得物权;此种情况下,不办产权过户手续,无法取得物权。

子女何时取得房子产权?

根据继承法第2条、司法解释第52条、婚姻法第24条、物权法第29条,这些法律规定结合后,结论就是父母死亡时,房子产权自动归属子女共有,这是法律推定!最后究竟是多少子女共有?需要进一步明确。

有的子女放弃继承,那么放弃继承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时,这样房子产权人的数量就很清楚了。

举例说明:

老王有4个子女,老王和老伴先后于2019年4月5日21:05、2019年6月6日12:24去世,那么他们名下的房子现在法律就推定是4个子女共同所有。

老王和老伴的各自父母早就不在了,一生只育有4个子女;经4个子女协商,由大儿子1人继承,其他3人都放弃,最后房子的产权人就只有大儿子1人。

大儿子取得房子产权的时间分为2个时间点,取得老王这1半产权的时间是2019年4月5日21:05,这之前这一半产权还是老王的;取得他妈这一半产权的时间是2019年6月6日12:24,这之前是他妈所有。

经过继承人协商环节,有人继承,有人放弃,就将法律推定的遗产产权人不确定状况明确下来,即法律推定产权人是4人,最后实际明确后是1人;自此后,房子产权人完全明确,法律自动认可这个分配原则,除非出现例外情形。

对于放弃反悔的,走诉讼途径,由法院决定是否承认反悔效力。

但是大儿子一直不去办产权过户手续,没人敢去动这个房子!他可以永远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时基于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者利益,房管局会让大儿子提供证明材料、办手续,向房管局证明上述所有的事实即可。


房坛法菜


如果父母去世,名下的房产子女一直不去过户,会怎么样?

我认为,可能会带来隐性的结果,也会带来显性的结果。

隐性的结果有二层含义:

一是如果子女一直不去办理过户,可能因继承人之间的矛盾起纷争;

二是子女一直不办理过户,在办理继承时,所需要的原始材料遗失或找不到了,给不动产登记带来困难。

显现结果是:根据法律规定,子女通过继承而获得的房子在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子女虽然有物权,但不能对该套房子进行处分,比如说抵押、转让等。

为什么要及时办理继承登记呢?下面,从三个角度去分析。

01

从继承法的角度分析

(1)父母是否留下遗嘱

①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如果父母生前留有遗嘱(我们推定遗嘱合法、有效),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就可以继承父母名下的房产。

②在此排除遗赠抚养协议。

③如父母膝下有一儿一女,未留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父母去世后,子女和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假如父亲先去世,父亲去世时,爷爷、奶奶如都还健在或者其中有一人健在,比如奶奶还健在,等奶奶去世时,奶奶的子女就有继承权。

如果父母去世时,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已在父母之前就去世,子女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父母的遗产,一般为均等的继承份额。

继承人确定下来后,就继承的份额协商一致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来继承,但是,如果子女一直拖着不办理过户,时间一长,就可能出现继承人之间因为矛盾而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况。

因办理继承所需要的材料较多,子女一直不办理过户,如中途搬家或其他原因,登记所需要的原始材料找不到了,将会给不动产登记带来困难。

02

从物权法的角度分析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包含二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物权;另一个是如果继承人想处分该继承的房屋,必须先登记;

(1)取得遗产的时间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父母去世后,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从父母去世的那一时刻开始,子女便拥有了对遗产的物权(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均已在父母去世之前死亡)

(2)继承取得的物权,如果进行处分,必须先登记

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意思就是说,子女自父母去世之时便获得了物权,但是,如果不对房屋进行转移登记,子女就不能对房屋进行转让、抵押。

03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

如果父母的住房从开发商处购买,开发商先办理首次登记,然后,权利人从开发商转移到父母名下;父母去世后,子女继承,办理宣示登记。

我们把这种物权动态变动的状况叫做物权连续登记原则。

房产证上还是父母的名字,父母已去世,名义权利人还是父母,但是实际权利人是子女。

为了保证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权利人是真实和准确的,子女也要及时去办理宣示登记。

04

结语

父母去世后,子女一直不办理过户,如果时间过长,可能因继承人之间产生矛盾而导致将来房屋无法过户;

子女不办理过户,不能对房屋进行处分,如转让或抵押房屋等;

从不动产物权连续登记原则看,保持登记簿权利人的真实和准确,也能减轻登记机构的审查负担。

因此,我建议,子女应及时到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宣示登记。


江南的文蕴世界


不去办理继承过户,此房无产权人,即为无主之物,最终会被国家收回的,法律上是有规定的。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继承这事如无必要,不要拖着,及早办理为宜。只有经过合法的继承手续之后,才能在法律上享有房产处分的权利,否则影响会非常大。


1. 出售、出租,不管是出售也好,出租也罢,都需要房主提供相关证件信息,并出面签定合同,如果不办理继承,房主就是父母,此时手续根本无法进行。


2. 子女落户,亲属落户需要房主及房屋产权人双方均同意才可以,现在产权人已经过世,后续落户等手续根本无法进行,因此也有可能耽误日后子女上学等问题。


3. 继承纠纷,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分为遗赠抚养协方、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三种,按顺序来讲,遗赠抚养>遗嘱继承>法定继承;而法定继承又分为第一顺位继承和第二顺位继承,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很多时候,老人在世的时候一片祥和,当老人离世后,纷纷都漏出了獠牙,为了避免夜长梦多,还是尽快办理为宜。


4. 时间拖得越长,相关手续的办理也越复杂,涉及到的人或事就越多,比如,若干年后,让你开一个爷爷奶奶已经过世的证明,让你开一个没有其他兄弟姐妹的证明等等。这些都是不可预知的因素,所以不要拖得太久。

那么,继承如何办理呢?


第一,确认房屋产权人

可以通过房本确认房屋产权人是否只有父母双方,是否还存在其他产权人,因为继承只能接受已过世产权人的份额,如无其他产权人,可以办理全部的继承。


第二,确认是否有过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

在法律上,遗赠和遗嘱的效力要大于法定继承的,当然,如果之前留过遗嘱的,其他继承人仍可对遗嘱的真实效力提出疑问,当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继承手续。


法定继承同样是有顺位的,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第一顺位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时才会轮到第二顺位。


第三,所有继承人共同办理继承手续

所有同一顺位的继承人都要出面办理继承,若有人放弃的话,也需出示放弃继承证明,必要时需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办理。


大家协商完成后,拿着相关证件、材料到房管局办理新房本。如果中途出现一个特殊情况,避免不了通过法院诉讼的渠道来确定继承身份。

提醒一下:

一旦继承之后,房产即计入到继承人家庭名下房产套数。如果短期内想买房或卖房的话,建议先自由买卖,之后再办理继承。


买房,继承之后家里有一套房子,再买房,无论是办理贷款还是缴税都是按照二套来执行了,尤其是贷款,二套比首套要少贷很多钱,


卖房,主要影响税费,二手房满五唯一是免个税的,如果继承之后,原本满五唯一的房产就不符合唯一的条件了,再卖的话就免不了个税了。


如果房子继承之后就出售,同样是因为税费的问题,如果有条件的,建议直接继承到符合满五唯一的家庭名下,这样出售时可以获得最大的收益
综上,如无特殊情况 ,房产继承还是及时进行。如无一直不办理,被收回就不好了。。

小崔聊房


您好!父母去世后,名下的房产子女一直不过户,就这么一直住着,如果没有纠纷矛盾没什么问题,过户不一定是必须的。但是一旦出现什么纠纷,这种行为就无法保障子女的权益,所以从风险角度,强烈建议过户。风险包括:

1、房屋没有处置权

2、财产旁落人家

第一,解释一下继承权和物权的概念差别

很多人有这样的误解,父母的房子不就理所当然属于子女的?为什么还需要过户?这里就需要先了解继承权和物权的概念。

  • 继承权:包括继承权的接受、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等权利。拥有继承权并不能保证对房产的后续处分、租赁的权利。
  •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品的权利。

简单来说,作为子女,父母的房产是有继承权的,因为《继承法》规定了子女是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除非父母通过遗嘱等其他形式将财产指定分配给其他人,那么子女就丧失了继承权。但是拥有了继承权并不代表房子就是继承人的,必须在明确物权后,也就是过户更名以后,才可以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品的权利;只有拥有产权(过户)之后,才能真正合法处置物品。

第二,风险一:房屋没有处置权

不过户,子女对房屋就没有处置的权利。处置行为包括租赁、售卖、抵押等行为。

《房屋登记办法》第35条规定: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1、售卖、抵押房屋:如果想要卖房子或抵押房产,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但是如果产权人已经去世了,就不可能达成买卖情况。

2、租赁房屋:如果委托房产中介进行房屋出租,中介也会要求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另外,所获的收益也必须按照房产份额进行分配。而因为其中一个共有人已经过世,而他原有用的份额并没有通过继承过户的方式,确权分配到继承人手中;所对应的产权分配是不明晰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私自获得了所有的租金收益,其他继承人也有权让私吞租金一方返还租金。

第三,风险三:房屋产权分散、甚至有部分产权落入他人手中

如果一直没办理继承过户,若遇到某些继承人死亡,财产份额会按照法定继承不断分散出去,导致部分继承权分散到亲属关系较远的人身上,比如“七大姑八大姨”;通常也因为这些人亲属关系较远,不太可能顾及情理,放弃继承权、放弃财产;而导致财产外流。这种转移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不继承过户,就是一代代得传下去。

打个比方:比如子女早于父母去世的情况,子女死亡后,父母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先继承了财产;如果这时候不及时办理继承过户,且父母不愿意放弃自己的份额,那么随着父母的去世,父母的兄弟姐妹就会继承父母所拥有的份额,也就出现了“七大姑八大姨”分父母财产的事情,这就是“转继承”。

退一万步讲,及时其他人都愿意放弃自己可以继承的份额,在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时候,也会面临需要参与的继承人过多——所需要开具的材料过多,所有人都需要配合办理;一旦出现有材料开不出来、或有人不愿意配合,就会导致无法继承过户。

希望回答对题主有帮助。


一纸家书


法海一粟认为,父母去世后,其名下房产子女一直不过户,虽然不影响子女的占有与使用,但是,不能买卖,不能抵押;如果子女一直不过户,待子女也去世了,而子女的子女如果想过户,则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

1、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父母去世后,其遗留下的房产自然由子女继承。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就是说,该房产的产权自父母死亡时即由父母名下变动至子女名下。如果子女一直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子女仍然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不过户也不会影响子女正常的占有与使用。

2、子女虽然享有房产所有权,但是,因为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子女不能买卖该房产,也不能办理抵押手续。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就是说,子女如果想出售该房产,不登记是无法出售的。即便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该房产,受让人也无法获得该房产的产权。

3、如果子女也去世的,子女的子女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能够继承该房产。不过,此时,如果子女的子女想办理过户手续,则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子女的子女无法取得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等。如果发生诉讼,子女的子女可能无法获得相关的证据,以至简单的案子变成复杂的案子。如果是这样,则会增加子女的子女的负担。

4、如果子女没有子女的,则该房产就是无人继承的财产,该房产将会被国家或集体的财产。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法海一粟建议各位,在发生继承事实之时,应当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据了解,继承法正在进行修改,其中一个内容就是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就是说,除了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再增加伯伯、叔叔、堂兄弟姐妹等。如果是这样,无人继承遗产的现象就会大为减少,甚至消失。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正好前阵子也看到过一个类似的报道,说是一独生子父母去世,但是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却发生了意外,因为是无遗嘱过户,所以房产部门需要他提供父母亲属的各种证明,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按照死者各自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属于死者合法拥有的财产和住房权益份额。三方继承权利均等,继承份额均等。

所以如果方便,尽量在父母在世时,留下财产分配遗嘱,这样就不会给后期的房产过户等带来麻烦。

当然,如果不过户也是可以的,正常居住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今后如果需要出售房产,以及万一遇到拆迁等情况,就非常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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