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宣之治:在任命官員時,朱高熾特別重視儒家道德和個人品德

仁宣之治:在任命官員時,朱高熾特別重視儒家道德和個人品德

仁宣之治:在任命官員時,朱高熾特別重視儒家道德和個人品德


永樂二十二年(公元1424年)八月,朱棣在最後一次遠征蒙古的回師途中去世了,這標誌著強有力的軍事擴張的結束和一個內部改造的時代的開始。這些新的為政的態度被繼位的朱高熾制度化了,雖然他在位不到一年,但他的儒家理想主義的影響,在以後整整一個世紀中仍能感覺得到。

朱高熾在位不到一年,有人對他的貢獻提出了質疑,但是,朱棣在位期間有大部分時間都在北征,朝中的政務一直是交給朱高熾來掌管,因此,他有充分的時間來推行自己政策,為自己即位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如果加上這段時間,朱高熾對明朝做出的貢獻就毋庸置疑了。

朱高熾通過改組內閣,授予他的心腹顧問顯貴的品級,以著名的翰林學士和幹練的官員充實行政官署,開始他組織新政府的工作。在他新任命的官員中,許多人在他在南京或北京攝政時,已經為他效勞了;有的人在他與朱棣有分歧時,支持過他,為此還受到了懲處。因此,在永樂十二年(公元1414年)的事件中,被撤職的黃淮和在同一時期被監禁的楊溥,被任命為翰林學士兼大學士。他原來的老師及最親密的顧問楊士奇成了首輔大學士和少傅;楊榮和金幼孜也留任大學士。為了補償他們以前所受的屈辱,每個人被封為一品的高官,並有兼職。例如楊士奇兼任兵部尚書,楊榮兼工部尚書,黃淮兼戶部尚書。這樣,他們就能直接過問在職大臣們的行政事務和施加政治影響。

朱高熾由於他的背景,與這些重要的朝廷官員有一種親密的關係;他與其後繼者們不同,經常召見他們進行正式會議,要求在他對重要事務作出決定前,在密封的奏章中提出意見或建議。這樣,內閣不再是明初統治者之下的不能負責的諮詢機構,大學士參加了決策。

對朱高熾取消他父親的不得人心的計劃,在全國建立正規的文官政府的行動來說,這種集體領導是必不可少的。

在永樂二十二年(公元1424年)的餘下幾個月中,朱高熾把大部分時間用在改革行政方面。可有可無的官員被解職,其他的官員在七十歲就奉命退隱;失職的官員降職,有突出才能的官員升任更重要的職務。為了取得直率的評價和揭露貪汙腐化,朱高熾在十月十八日給予楊士奇、楊榮、金幼孜及夏元吉每人一顆銀印,上刻“繩愆糾繆”的格言。他命令他們用此印密奏關於貴族,甚至皇族胡作非為的案件。監察御史被派往全國各地去調查官員的政績,併為官僚機構的任命尋求合適的人選。朱高熾常常要求他的大臣們直言不諱,不必擔心報復,雖然他有時在激動之下,訓斥或懲處少數官員,但是,常常後悔並要求原諒。

在任命官員時,朱高熾特別重視儒家道德和個人品德。權謹便是一例,他是一名低級官員,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他進入內閣完全是因為他極為孝順。

同樣,朱高熾任命有才能和守紀律的人,擔任地方的行政和司法職務。但是,務實的人也不被冷落。同年二月,剛被免去指揮職務的宦官操江提督鄭和,被任命為南京守備。歷史學家認定,此舉標誌著宦官勢力的崛起。但是,在整個朱高熾統治時期,宦官實際上被置於嚴密的監視之下。

為了使官僚機器更有效率,朱高熾對文官科舉制度作了一些改變。朱高熾認為,這個制度偏袒南方人。於是,朱高熾規定了份額,以保證北方人佔全部進士的40%;這個政策經稍加修改,在明、清兩朝一直貫徹執行。

作為同一改革的一部分,朱高熾試圖糾正朱棣時期司法的弊病。他關心的是,許多被判死刑的人,可能是捏造的罪名的受害者。永樂二十二年(公元1424年)十一月,他命令內閣會同司法官員複查案件。後來,他宣稱在有些刑事案件中,甚至他本人的判決,也可以不顧或推翻,如果它們是在憤怒或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的。

此外,在他統治時期,他兩次恕免諸如齊泰、黃子澄等官員的家屬,這些官員因忠於建文帝被處死。恕免令免除其家屬為奴,併發還沒收的財產。同年四月,在他死前不久,頒佈一份詔令,進一步告誡司法當局要根據法律判決,並在宣判前,特別在宣判死刑前,要複查對犯人的指控。此外,他禁止對犯人濫用肉刑,和在懲處時株連犯人的親屬(重大的叛逆罪除外)。他斷言,這些做法嚴重地違背了儒家的仁愛原則和孝道倫理。

朱高熾選用賢臣,削汰冗官,任命楊榮、楊士奇、楊溥三人(史稱“三楊”)輔政。廢除了古代的宮刑,停止寶船下西洋,停止了皇家的採辦珠寶;處處以唐太宗為楷模,修明綱紀,愛民如子,他下令減免賦稅,對於受災的地區無償給以賑濟,開放一些山澤,供農民漁獵,對於流民一改往常的刑罰,採取妥善安置的做法,這一切都使得洪熙朝人民得到了充分的休養生息,生產力得到了空前的發展,明朝進入了一個穩定、強盛的時期,也是史稱“仁宣之治”的開端。

(本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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