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定急辭扣30%的工資。然而我有事急辭卻扣我50%。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現實太過虛幻


老朱研究勞動法有十幾年了,擔任了數家公司的勞動用工法律風險顧問,指導百餘名勞動者打贏了勞動官司,也編寫過一本大型工具書——《企業勞動用工法律風險防範一本通》,毫不謙虛地講,對勞動法應該算是比較精通的。

01 老規矩,先說答案:

公司的制度違法,扣除50%也違法,題主須通過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02 什麼叫急辭?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上並沒有“急辭”的說法,急辭是日常實踐中約定俗成的一種說法。

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對勞動者單方合法地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有三種規定:

❶ 提前3天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❷ 提前30天

試用期滿,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❸ 即時解除(通常所說的急辭)

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可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03 勞動者急辭的法律後果

在用人單位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如果未遵守提前3天或提前30天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是選擇急辭急離,嚴格意義上來說,屬於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對此也有明確規定。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只是在實際操作中,這個法條的可操作性比較差,用人單位很難針對勞動者來主張賠償責任。

04 公司違法在哪裡?

公司依據違法、無效的規章制度來扣罰題主的工資,是違法的

首先,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急辭扣30%的工資,這個規定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對員工的罰款權,來源於1982年4月10日國務院發佈的《企業職工獎勵條例》,當時基本都是國營或集體所有制企業。該條例已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即《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所廢止,已被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07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代替。

針對公民實施的罰款,是指國有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因公民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而對該公民依法實施的經濟處罰。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無法律授予的職權和明確的法律依據,不得對公民實施罰款。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是無權對員工直接進行罰款的,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即員工因為工作失誤或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相應的損失,可以從工資中進行扣除,但也需要滿足兩個條件:每個月最多隻能扣除工資總額的20%、扣除後的金額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因此,即便是題主因為急辭急離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比如原計劃的項目未能如期完工等),用人單位也不能直接扣除題主的工資。

05 題主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談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很多大咖都會照搬法律,什麼可以先和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再投訴到勞動監察大隊,再不行的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老朱講話比較直接,前面兩個渠道都是徒勞的,道理很簡單,如果公司能和你協商,就不會扣你的工資了,除非你願意讓步,比如說願意被公司扣30%或40%的工資;第二,指望勞動監察大隊,那你就太天真了,勞動監察大隊在很多地方都是聾子的耳朵。

因此,要想盡快拿回自己被多扣的工資,題主唯有一條路,就是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當然,如果要提起勞動仲裁,題主還需要整理好相關的證據,勞動官司打的就是證據,如果題主不知道需要哪些證據,或者不知道如何整理證據,可以向專業人士進行諮詢。

06 一點建議

雖然老朱說公司這樣扣除50%的工資不對,但題主也有不對的地方。換位思考,如果你是公司的老闆,你的員工說走就拍屁股走人,工作也不交接,你會如何處理?

所以樓主還是應該儘量能夠遵守法律規定,如果要離職,儘可能能夠提前通知公司,即便是確實有特殊情況,也應該跟老闆解釋清楚,盡最大努力站好最後一班崗。

畢竟今後說不定你還有和公司打交道的機會。

希望老朱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老朱談勞動用工


您好,首先我可以明確的告訴你,急辭工公司是沒有任何權力扣除你的工資,就算你急辭工對公司造成了損失,公司也沒有權力從你離職工資當中扣除。

勞動合同法裡也從來就沒有“急辭工”這個概念。具體請看以下回答: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離職要提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而如果員工想提前走人,必須要經過公司的同意才行。否則屬於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

二、很多公司為了避免員工提前離職的情況,所以就指定了急辭工要扣工資的慣例。很多聰明的公司也不說是扣工資,就說是因為員工急辭工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員工所承擔的賠償。

三、但我國和工資相關的法律有規定,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公司必須要足額的支付員工的勞動報酬。員工離職工資也屬於勞動報酬,在沒有經過員工的同意的前提下,公司是沒有任何權利去扣除員工的離職工資。

四、那麼很多人會問,那員工急辭工對公司造成了損失,公司就沒有任何辦法了嗎?當然不是,法律賦予了公司對應的權力,公司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去要求員工賠償損失,一樣需要經過勞動仲裁、起訴等方式。

實際上大部分情況下,公司很難有證據證明員工急辭工對公司造成的損失。

所以,即便你是急辭工,公司也沒有權力從你工資當中直接扣除。

反過來說急辭工的確對會對公司造成影響,作為員工要儘量避免這種行為,這也是維護自己在職場裡的聲譽。


打聽生活


你好,你急辭工公司沒有按照規定扣30%的工資,而是扣了你50%的工資,這顯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你至少可以問公司追回被多扣的20%工資。你可以先行問公司要這部分被多扣的工資,公司不給的話,你只能通過勞動仲裁甚至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但你需要權衡利弊再做這個決定。

為了方便你理解這個問題,我覺得有必要對急辭工進行相應的介紹,這對一部分急辭工的員工來說都是有用的。

什麼是急辭工?

顧名思義就是員工沒有按照勞動法律規定和公司辭職的制度規定辭職,而是立馬提出辭職立馬辦理辭職手續的一種離職行為。其實在勞動法律法規中並沒有專門的介紹和規定,這個“急辭工”也僅僅是通俗的叫法而已。急辭工的本質是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所以這是公司規定對員工可以進行扣罰的主要法律依據。

對於員工急辭工行為,公司一般都會做出明確的扣罰規定,用以規範員工辭職和補償公司損失。但員工急辭工具體需要賠償公司多少損失沒有定論,所以你們公司規定的員工急辭工扣30%工資是不合理的,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可是你們公司不僅扣了你的急辭工工資,還扣了50%,超出了公司的規定,我在想是不是你當初辭職的時候對公司造成了更大的損失啊?不然沒有道理多扣工資的。

急辭工可以扣的錢有哪些,有多少?

上面說了,員工急辭工是違法的行為,所以只能以賠償公司部分損失為條件獲得急辭工。但公司扣錢必須要有相應的扣款項目和明細金額,是不能隨便規定一個數或者一個比例的。就拿你們公司規定的急辭工扣30%工資來說,具體扣的是哪些項目的費用,每個扣款項目要扣多少錢,這個都是要根據成本計算出來的,所以籠統的規定一個扣罰比例是說不清的,也就沒有道理可言。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員工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如下四類損失:

  1.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具體到你的情況,就需要你們公司計算清楚當初招收你花費了多少錢,然後按照這個費用進行相應的扣除。如果你是普通員工的話,這個費用其實非常少的,公司僅可以扣很少的錢。
  2. 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這裡的培訓費用一般是指外派出去專門學習的費用,是公司出錢的,內部培訓不算的。如果你是普通員工,這一塊的費用是沒有的,公司不能扣這個錢。
  3.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這個需要公司根據你當時急辭工對生產活動、經營和相關工作造成的影響來計算損失了,然後再決定扣多少錢。這一步是最難的,關鍵是不好量化損失,而且這一步是扣錢的大頭,公司扣30%可能也主要是基於這個方面扣的。
  4.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這一塊對於一般員工也是不會涉及到的,合同裡面也不會有這類約定。所以這個項目也是不用扣錢的。
綜合上述內容,我可以確定的給你說,公司能夠對你急辭工扣錢的只有當初花費的招聘費用和給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這兩個項目。如果你急辭工對公司生產經營和工作幾乎沒有什麼影響,那麼公司絕對不能扣你太多的錢,我覺得30%都是多扣的。但如果你急辭工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那麼說實話扣你50%的工資也不為過。但說是這樣說,具體扣多少錢是要經過計算的,這樣才能讓人心服口服。

權衡利弊後再決定是否通過維權保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真的因為你急辭工給公司造成了比較大的直接經濟損失,那麼我勸你不要維權了,這種情況下公司如果拿出損失的證據出來,必然對你不利,維權也就沒用的。所以,你必須問清楚公司為什麼多扣了你20%的工資,起碼要知道原因。

如果你的工作即便急辭工也不會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產生什麼影響,更不會導致公司出現較大的直接經濟損失,那麼你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返還20%的扣款工資。但做這一步你也要進行權衡,因為扣的那20%具體有多少錢呢?如果只有幾百塊錢,你維權必然是損失更大。因為你來回的車費、維權耽擱的時間都不止那點錢,公司如果再拖你,那就根本無望了。所以,你這種維權是“燒錢”的行為,我不建議你做無謂的爭取。

如果你只想討一個公道,不在乎錢的事,也耗得起,那麼你儘管放膽的幹吧。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用。


Sir聊HR


首先,有急事急辭職很多人都會遇到,但是用人單位不管是扣除30%還是扣除50%工資都是違法的行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提出離職需要經過上級批准,妥善交接好工作,待交接完畢,用人單位應儘快結算剩餘工資;

其次,如果真有急事需要辭職,可以事先爭取領導同意,先辦理急事,等處理完再回來處理交接手續,這樣單位也不會以任何理由扣除您的工資了,因為公司也得持續經營,新老交接完全有必要;

最後,如果被扣除50%工資,不符合公司規章制度,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訴,由相關部門責令單位處理扣款返還問題;

如果您有更多社保及職場問題,請關注我喲!


職說社保


上述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回答:

1、關於辭職。需要區分情形。勞動者單純不想做的,需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試用期內則只需提前三天。如果單位存在過錯,則勞動者有權提出解除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2、關於辭職能否扣工資。同樣需要區分情形。如果是基於第一種情形,那麼,一般僅在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話前提下,才需承擔賠償責任。該損失由單位舉證。特殊情形,比如約定服務期,會有費用返還問題,比如競業限制違法的,有違約責任。

3、關於爭議的解決。如果單位無故剋扣工資,那麼勞動者可以選擇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仲裁不收費。時效為一年,自離職之日起算。

個案有別,具體情況還需具體分析。因為題中並未闡述單位扣錢的具體理由,建議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判斷。如需詳詢,歡迎聯繫。

以上,供參考。




沒事學點法


沒有扣工資這一說法的,只有三種情況可以從工資裡代扣,一是個人原因損壞公司公物的,可以按沒每月20%的工資扣除,二是有專項培訓協議的,未完成履約的,按實際費用和未履約比例一次性扣除,三是非法終止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按實際責任一次性扣除。

除了,這三種情況,其他概不可以。


花散人


仲裁或者起訴


劉強律師


沒用的,中國勞動法保護有錢,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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