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肺炎涉及的主要法律疑问解答


新型肺炎涉及的主要法律疑问解答


  (一)用工方面疑问

  1、春节延长假期(1 月 31 日、2 月 1 日)属于法定节假日?

  答: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属于休息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放假 3 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这三天属于法定节假日。

  2、哪些企业可以提前复工?

  答: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可以申请提前复工。

  3、不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可以强制员工复工吗?

  答:不可以。延期复工属于地方地方政府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企业应当配合,否则可能面临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责任人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4、本次春节及延长复工期间的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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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延期复工期间,可以不发工资吗?

  答:不可以。延期复工期间,可以视作休息日或者特殊假期,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6、延迟复工期间,企业要求复工,员工是否可以拒绝?

  答:可以。防疫期属于特殊时期,除非特殊情形,企业擅自复工,不仅存在疫情风险,还会产生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违法风险。除非岗位的特殊需要,不需提前到岗复工。

  7、员工被政府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发?

  答:正常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8、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答:不需要支付。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即使是法定节假日加班,亦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对于此次延长春节假期的加班,亦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9、企业能否以年休假或者其他假期冲抵春节延长假期?

  答:不可以直接冲抵。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企业无权直接将延长的春节假期内员工休假按照年休假处理,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

  10、企业能否与被隔离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答:不可以。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1、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答: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除前述方式外,企业也可通过集体协商方式,与企业工会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以求共同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共度时艰。

  12、延迟复工期间,有条件远程办公的企业,可否让员工在家办公?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答:有一定争议。不过,我们认为政府要求企业延迟复工,目的是为了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传染态势,加强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并不是单纯地增加劳动者休息天数或者是增加节假日。在原属于工作日的延迟复工期,可以视为正常劳动时间,正常上岗,照发工资。是否支付加班费,企业自主决定即可。

  13、假期结束,员工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员工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核实劳动者未及时提供劳动的原因,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14、员工因新型肺炎感染患病发生的救治费用,企业要不要支付医疗费?

  答: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 号)》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如果企业已经依法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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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合同履行方面

  1、本次疫情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答:《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次疫情的发生不论是普通民事主体,还是专业的医务人员、医学专家,均无法准确预见,具有不可预见性,且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2、疫情期间不履行合同是否可以免责?

  答:要看具体情况判断,对于确认疫情原因导致的停产、停工,可以视为“不可抗力”免责。但是,具体要看合同的约定及履行情况来确定。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一般不能免除责任。

  3、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同不能按约履行,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现不可抗力事由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的不能履行分为三种情况:

  合同全部不能履行;

  合同部分不能履行;

  合同暂时不能履行。

  根据每份合同的特点以及目的,在此种疫情下,各份合同所处情况不同。其次,不能履行的类型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变更或者解除。

  在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相关的证明可以包括各地政府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公告、延期复工通知等;合同一方是是自然人的,且因罹患新型肺炎住院治疗的,病愈后要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被隔离留观的,要提供相关的证明。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4、国际贸易合同因疫情无法正常履行的,如何提供不可抗力证明?

  答: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规定,签发国际商事证明书、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职责之一。国际商事证明,是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对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单证和事实进行证明。由贸促会出具的国际商事证明书, 其合法性与有效性均为各国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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