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归女方所有”,疑问:是赠与还是夫妻财产约定,能否撤销?

【案情简介】

大花与小花系姊妹关系。2005年5月20日,阿生与大花登记结婚,同年7月,阿生、小花共同出资购买武汉市东西湖区某某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阿生、大花夫妇。

2007年6月,阿生为申请香港社会援助金,特与大花及小花商定将案涉房产暂过户到小花名下。2007年8月10日,阿生、大花、小花及其丈夫小毅共同签订了协议书一份,载明:“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某某房屋暂过户大花其妹小花名下,该房产所有权属大花所有”。2007年8月,阿生、大花协助小花办理讼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小花取得讼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归女方所有”,疑问:是赠与还是夫妻财产约定,能否撤销?

一房一律(蓝应政律师)

2015年11月1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作出绝对离婚令解除了阿生与大花的婚姻关系,该判令不涉及财产问题。阿生与大花均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判令中“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2016年10月,大花及阿生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大花要求确认武汉市东西湖区某某房屋归大花所有,阿生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讨论】

武汉市东西湖区某某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归女方所有”,疑问:是赠与还是夫妻财产约定,能否撤销?

一房一律(蓝应政律师)

【简要分析】

首先,2007年6月,阿生为申请香港社会援助金,与大花及小花商定将讼争房屋暂过户到小花名下。2007年8月10日,阿生、大花、小花及其丈夫小毅签订协议约定讼争房屋暂过户大花其妹小花名下,该房屋所有权属大花所有。从各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的背景结合协议的内容可以认定,该协议应为阿生、大花为避免日后为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与小花发生争议而与小花及其丈夫小毅所签订,故不应认定该协议系阿生和大花对夫妻共同财产即讼争房屋在夫妻之间进行的财产约定,阿生将其在讼争房屋上的权利赠与给大花。其次,退而言之,即使认定该协议的签订系阿生与大花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归大花一人所有,阿生将其在讼争房屋上的权利赠与给大花,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阿生在讼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大花名下之前,明确表示撤销关于讼争房屋对大花的赠与,故讼争房屋仍应认定属阿生与大花共有,由小花协助阿生、大花办理讼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屋归女方所有”,疑问:是赠与还是夫妻财产约定,能否撤销?

一房一律(蓝应政律师)

【特别提醒】

只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规定进行的夫妻财产约定才可能具备不被单方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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