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一七旬農民騙3萬餘元低保以貪汙定罪判刑六個月,冤不冤?


淮安一七旬農民騙3萬餘元低保以貪汙定罪判刑六個月,冤不冤?

一個農民,在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農村低保過程中,弄虛作假騙了34634元農村低保金,被法院以貪汙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還並處罰金10萬元。這件事就發生在江蘇省淮安市的漣水縣,案件一審判決後,在社會上引起了較大反響,有人認為法院判的對,也有人認為這個農民有點兒冤。

那麼,因為騙取3萬餘元低保金被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漣水縣這個農民究竟冤不冤呢?我們先來看看這起騙保案件的經過。

現年70歲的翁某,在2004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間,曾是漣水縣某村的一個村民組長,在他擔任村民組長期間,受委託協助所在的鎮政府辦理農村低保的相關事項。

經法院審理查明:在2006年10月至2014年5月的這段時間裡,翁某在受委託協助其所在的鎮政府從事農村低保事項辦理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弄虛作假,以本組村民葛某的名義辦理低保,騙取農村低保金共計34634元,扣除其交入組集體帳上的7000元外,餘款27634元被翁某個人非法佔有。案發後翁某於2018年4月向鎮紀委退還19000元。

鑑於以上事實,一審法院判處翁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該案之所以引起社會關注,爭論的焦點在於貪汙罪的認定上。有人認為,貪汙罪的定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而翁某是農民,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應以貪汙定罪,以貪汙罪論,翁某著實有點兒冤。

法院的解釋是這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中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因此法院認為,根據翁某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和翁某所在的鎮政府民政辦公室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足以證實翁某受地方政府的委託協助政府從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辦理工作,應認定為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低保金,情節較重,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

1949年出生的翁某,已是年過七旬的老人了,因騙取國家給予農村貧困人口維持基本生活的低保金而鋃鐺入獄,說起來也是晚節不保。對於這件事,你們怎麼看?歡迎大家留言說說你們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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