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法禁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2月14日,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決定》旨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倡導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飲食習慣,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

  《決定》明確,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一是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二是天津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三是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公佈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四是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

  《決定》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食用或者生產、經營食品為目的,獵捕、出售、購買、運輸、攜帶、寄遞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決定》要求,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監督管理工作。天津市實行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名錄管理制度,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市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違反《決定》的行為將由相關監管部門予以嚴厲處罰。對以食用或者生產、經營食品為目的,獵捕、出售、購買、運輸、攜帶、寄遞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最高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十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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