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回訪教育數不少於上兩年度受處分人數的30%

日前,天津市紀委監委出臺《天津市紀檢監察機關對受到處理或者處分人員回訪教育實施細則(試行)》,進一步規範回訪教育工作,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確保取得良好成效。

《實施細則》明確了回訪教育工作主體、回訪教育對象和責任分工,進一步細化回訪教育的具體方式和內容。一般按照“誰查處、誰回訪”原則開展回訪教育。被給予“第二、三種形態”處理的、因工作失職失責被問責的應列為重點回訪對象,本年度回訪對象人數一般不少於上兩年度受處分人員總數的30%。每年對同一回訪教育對象原則上開展回訪教育不超過2次。

《實施細則》對回訪教育的具體環節做出規範。明確要把回訪教育工作作為日常監督的重要內容,制定年度回訪教育工作計劃,適時開展回訪教育。在開展回訪教育前,應與受到處理或者處分人員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溝通,初步瞭解幫扶教育開展情況,本著因人而異、因案施策原則,確定開展回訪教育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回訪教育談話時要分別與所在單位有關負責同志、具體回訪教育對象、黨員群眾代表等面談,以便全面瞭解回訪教育對象的現實表現、工作狀況和困難訴求,激勵其擔當作為、幹事創業,引導其轉化思想、再立新功。

《實施細則》對回訪教育工作結果運用提出要求。要強化回訪教育工作結果運用,對受處分後積極主動改正錯誤、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群眾認可的回訪教育對象,可向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或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推薦使用建議;對拒不悔改或有發現其他應受黨紀政務處分的違紀違法行為,應當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回訪工作結束後,回訪教育主體應認真總結工作、梳理問題、提出建議,形成年度工作報告,及時按要求做好報送工作。同時,設計製作了《回訪教育談話情況記錄表》《回訪教育評價意見表》《回訪教育工作臺賬》,加強規範化管理,著力構建常態化工作機制。

此外,《實施細則》明確要求各回訪教育主體在開展回訪教育工作時,應對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對受到處理或者處分人員所在單位黨組織履行幫扶教育主體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天津市紀委監委 || 責任編輯 李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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