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逵”不做偏做“李鬼”一男子冒用他人身份證件復工復產被查處

2020年2月13日晚,西山德順煤業有限公司組織“亢某”等9名孝義市以外的職工復工復產返孝返礦過程中,在驛馬鄉山草佔疫情防控檢查站“亢某”手持身份證件登記時,工作人員發現其長像與身份證件上的頭像不符,且身份證號與西山德順煤業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也不一致。驛馬派出所民警遂將其口頭傳喚回所調查。

經查,該“亢某”真實姓名侯某(男,44歲,山西省汾西縣人)自2019年3月為隱瞞其塵肺病史以其親戚“亢某”的身份(亢某本人也知情)在西山德順煤業有限公司綜採隊登記入職至年底。未曾想在全國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卻被高度負責的疫情防控檢查站的工作人員識破。在強大的疫情防控形勢下,侯某如實提供出其真實的身份證和駕駛證,並對其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欺騙企業入職,尤其是冒用他人身份異想矇混通過疫情防控檢查站的行為懊悔不已。

“李逵”不做偏做“李鬼”一男子冒用他人身份證件復工復產被查處


侯某的行為已構成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驛馬派出所已對侯某予以行政處罰。針對當前防情防控形勢,驛馬鄉人民政府與西山德順煤業有限公司共同決定從2月14日至27日對侯某在公司指定隔離14日,待隔離期滿後遣送原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