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因為員工不在公司上班不給員工發工資,違反勞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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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規定,想這種情況,企業不發工資的確違反了勞動法,員工可以去仲裁或者訴訟。但是反過來說,天災人禍的,員工受損企業更加受損,能按時發工資的當然是一家好公司,不能按時發的從情理上講,作為員工的我們應該多多體諒,畢竟現在比我們更頭痛的是老闆。大量小公司小企業可能會在這個疫情下直接倒閉,如果我們作為員工的,能夠為公司著想,幫助公司挺過難關,也許你會晉升加薪,最有可能的是會得道老闆的賞識。所以此時我們要做的是,假如老闆沒有發工資,我們更應該體諒,在公司內部群中給老闆及全體員工加油鼓勵。


我不是一個好人


這個肯定是不合法的。

延長春節假期期間(1.31-2.2)、不得復工期間(2.3-2.9)、2.10以後若仍不能復工的,企業如何安排工作和支付待遇,基於國家及上海、北京、廣東發佈的官方文件,整理如下:

一、延長春節假期(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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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上海:春節假期原本是到1月30日,1月31日是工作日,2月1日屬於調休、要上班,2月2日是正常休息日,不計薪,故而1月31日、2月1日這兩天屬於原本的工作日,員工未提供勞動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員工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這三天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安排補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資。

3、北京/廣東:員工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這三天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安排補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資。

二、不得復工期(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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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北京/廣東規定:本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這一限制針對企業,機關和事業單位2月3日正常上班。

2、上海:2月3日至2月9日不得復工期間,其中2月8日、2月9日是正常休息日,不計薪,2月3日至2月7日這五天屬於原本的工作日,員工未提供勞動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2月3日至2月9日,員工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安排補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資。

3、北京:企業可以要求員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北京未予明確2月3日至2月9日,員工未提供勞動的,是否需要支付工資,但畢竟這期間還存續勞動關係,即便按照待崗處理,在第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企業仍需要全額支付工資,從次月開始支付生活費。

4、廣東:2月3日至2月9日不得復工期間,其中2月8日、2月9日是正常休息日,不計薪,2月3日至2月7日這五天屬於原本的工作日,員工未提供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員工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2月8日、2月9日這兩個休息日提供勞動的,企業應安排補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資。

三、2月10日後仍不能復工

1、可以考慮優先給員工安排休年假;

2、對於企業因受疫情影響而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長期不能復工的,員工工資參照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周晨律師



錢無限




株洲龍5052075049444


今年因情況特殊,暴發疫情處在臨近春節和春節假期裡。使國內各省市採取緊急自救措施,整個假期讓人們宅在家裡,儘量不出門。與家人盡享團圓之年!

至於春節假期已過,各地有些企業還不能正常上班是非常時期。員工收入來源怎麼辦?看各企業的實際情況再酌情安慰合理發放員工待遇!

在國定假日中和特發不確定的公共事件時,企業是不能折扣員工的工資。就算企業不景氣也要鐵保員工待遇!

講到違反《勞動法》,目前各企業特殊情況特殊對待,首先企業高層會安撫好民心,明事理是最起碼的人情常理。員工也知道困難是暫時的,我深信大家一定能共渡難關,戰疫必勝!




阿一v丶


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異鄉人頻道



長城ping


首先,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不得剋扣)

其次,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不得剋扣工資,帶薪年休假)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再次,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

(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

短期不能及時復工,先休年假(帶薪)!

最後,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不得剋扣)


糾紛解惑


一、疫情期間工資的發放標準是什麼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忘了青春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受疫情影響企業停產停工的,員工不上班的,如果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正常發放工資,超過一個支付週期的,發放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受新型冠狀病毒影響企業停產停工的,應該正常發放工資,如果不發放工資的,員工可以與企業協商處理的,爭取一個雙方都滿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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