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老賴確無財產可執行將刪除失信信息,你怎麼看?

瓶子裡的女人


看法

3月1號,最高院下發的,將確無財產可執行的失信人員刪除失信名單的決定,可以說這是法律的進步。

我國現有失信人員

截止今年至5月底,全國法院累計發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409萬人次,累計限制購買飛機票2504萬人次,限制購買動車高鐵票587萬人次。


列入失信名單,雖說是一種懲戒的手段,但是也不能一杆子打死,而要分情況對待,有的人並不是有能力償還而惡意不還,是因為確實有困難才出現拖欠的行為,還有信用也是可以修復的,在微信,大眾錢莊,公眾平臺可以查詢徵信綜合評估報告是否黑名單、社交風險等,幫助修復信用,遠離失信名單。

什麼是老賴

何謂老賴,司法解釋的很明確,惡意轉移財產,有錢不還的,有履行能力堅決不履行的俗稱老賴!

而現在1400多萬的失信名單中,有很大一部分人也曾為國家做過貢獻,他們不是不想償還欠款,而是因為確實沒有償還能力,這隻能叫失能而不是失信。


之所以出現將“失能人員”也納入失信名單中的情況,是因為基層法院為了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把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當成了一種執行手段,把很多因經濟下行,大量中小企業倒閉的,導致傾家蕩產的企業主、股東,都納入到失信人員,其實他們僅僅是“失能”,是失去了償還債務的能力,而不是真正的“失信”。

總結

對於沒有財產可執行,就從失信名單刪除的新規,個人表示完全支持,無論從法理還是人情,都說得過去,失信是有錢不還的範疇,近年上失信名單的人有一部分是由於創業失敗導致的,國家有充足的理由應該善待這部分人,允許試錯,這是國家鼓勵創新的實際舉措,這是司法進步的具體體現,這也是民族復興的希望,一個國家,只有擁有良好的創新大環境,包括鼓勵創業,支持創業,包容創業,從金融,稅收,司法等等全方位配套服務,讓創業者無後顧之憂,才是上策


小跳跳8


刪除了,老賴更猖狂,更肆無忌憚!如果真是因為生意失敗,倒也可以理解,就是有些人,明知沒有錢,沒有經濟來源,還去借錢去另外買房、買商鋪給自己家人,並且大言不慚的說:借我錢的人是圖利息的。別人需要他還錢時,他總是說今天還,明天還,就是不還!這樣的人,最後還不起房貸了,被銀行起訴,被人追債,都是活該!根本不值得同情!


青松梔子1


我個人還是支持這個決定的,簡單來講所謂“老賴"是指欠了別人債不還,經過法律確認債權之後還是不履行其還債義務。之前法定條件應該是不管有沒有償還能力,或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只要不履行其還債義務的均被視為“老賴"執行失信。那麼我個人認為這種方式很不科學。

第一:對於確實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老賴(當然有履行義務能力的另當別論),應該從失信名單中解除出來,給其今後東山再起的一次機會,也等同是給了債權方一次機會(不然也沒得執行最多拘幾天罷了)。

第二:本來一個人或者夫妻雙方承擔著這份責任與名聲也就夠了,可實際上是這個名聲可能會影響自己下一代人的名譽及以後參加工作的政治面貌等問題,這對於完全不知情況的孩子們,無端背上了這個思想壓力極大的包袱,那也是極不公平的,常言道禍不及妻兒啊。

至此我更有理由支持這個決定,我們國家有上下五千年的文明歷史,更是禮儀之邦,我相信國人的道德品行是會隨著法治的持續規範、完善而不斷提高。


指上攤餅


支持,人家確實沒有錢還,難道真的要人命不成?有錢不還的那應該是真老賴,應該重判,確實沒有能力還款的失信除名,然後分期還


Jack宗發


無財產說明不是欠錢不還



川味辣滷


這是要鼓勵大家都去當老賴了吧。財產已轉移,名下什麼都沒有。但是有一種情況就是老賴的家人出現事故什麼錢都能拿出來。你讓他還錢卻是一分都沒有。記得報道一個例子。欠兩個工人4000塊錢都不給。拖了人家很久。最後倆人把他的兒子的手砍下來了。孩子才只有幾歲,結果他爹當晚就拿出了6萬塊錢。事實證明他爹真的4000塊錢給不出來嗎?


錫盟牛羊土特產


老賴雖可恨,但有些是實在還不上的,也別逼死人,不是所有欠錢的都是老賴,三角債的也多!我雖也身受其害,但也不想把人逼到絕路!只有自我安慰:吃虧是福![捂臉]


159507916


具體怎麼分清真假失信人,農民以種植業為主,他們想多賺一些錢只有多種地,可是種地生產需要很多資金,誰都沒有那麼多的資金,只有找親戚,朋友,銀行去借錢,種植業一半是經營,一半是靠老天,可是一旦發生天災農民就會賠很多錢,這是農民拿什麼去還掉之前借的所有資金,肯定是還不上的,他們就拆東牆補西牆,這是會產生很多的利息,就算第一年過去了,可是第二年還是這種情況,大家想一想這些農民還能借到資金嗎,那是不可能了,個人的錢,小貸公司的錢,銀行的錢,拆東牆補西牆都已經做不到了,農民就會被這些債主起訴,成為失信人,大家說農民已經無能為力了,這種真正的沒有財產的,大家說怎麼辦呢,也是老賴嗎,


yu20100516wen


首先認為標題要改,老賴應是指有能力履行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吧?這個問題我的看法是:法院若已查清查明被執行人已盡所能,且被執行人有所承諾,下黑名單,我想公眾應充分理解。可當下,誠信嚴重缺失,加上法院執行難解決了嗎?特別是其中的一些人為因素。不希望看到那些隱匿轉移財產的被執行人靠“不是不報 時候未到”來詛咒!


隨意瞧瞧6


不可,成為老賴者,失信者,一定有其自身的原因,所以老賴者必須承擔由此帶來的後果。法是法,情是情。法外可施情,但斷不可法和情混為一談。望制定法律者,不可腦袋一拍或腦袋一熱,就出告示。謹慎謹慎,要萬般慎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