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屬於工傷嗎?

曹貓魚


不一定構成。 人社部函(2020)11號通知規定,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健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病毒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該通知的適用對象是特定的,是指醫護人員及履行疫情防控相關職責的相關人員。

如果是一般企業的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感染新冠病毒,是要比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認定。因勞動者感染新冠病毒,區別於“受到意外傷害”,故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一般情形。新冠病毒也並不在《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中,故不構成職業病。但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感染新冠病毒導致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可以視同工傷。


董春娜律師


專業律師解答:不僅路上不算工傷,在單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屬於工傷,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吹哨人李文亮醫生。

詳細闡述請聽法律君為您細細道來。

一、上班路上感染,不屬於工傷

不知道大家是否記得前陣子熱議的,上下班途中滑倒摔傷算不算工傷?最後國家人社報發文確定,不能認定為工傷。

因為根據國家的《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員工要認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傷屬於工傷,那麼需要同時滿足額外的兩個條件,第一個是受到傷害的原因是發生了交通事故,第二個就是員工本人不能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

我覺得這個條款還是非常合情合理的,畢竟是員工自己粗心大意,發生了交通事故,受了傷。如果這都要求企業來承擔,未免有失公平。

所以,不管是滑倒還是感染,都不屬於交通事故,那麼當然也不能認定成為工傷。

二、在單位感染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屬於工傷

法律君猜測,很多人看到這個小標題,估計氣炸了,這都不算工傷?是老闆要我去上班的,我因此感染了,老闆不用為我負責嗎?

別急,請聽我根據現行法律進行解釋,目前工傷的構成要求,員工所得的疾病需要存在於職業病的目錄範圍內。但是新型肺炎這個病,大家也都知道,是最近才出來的傳染病,當然不存在在職業病的目錄內。因此嚴格地說,即使在單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但是這個也不絕對,在部分地區也有將類似疾病認定為工傷的先例。比如“吹哨人”李文亮醫生就被認定為工傷。


另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認定為工傷。所以,目前這個問題,還需要等待最高院的進一步解釋。

很多網友覺得很不能理解:明明是公司要求我去上班的,在公司被感染,我們作為員工有什麼過錯?這都不算工傷,法律還有什麼用處?

法律君覺得凡事不能只考慮自己,此次疫情,受傷最大的其實是廣大的中小企業。在春節旺季卻不能進行任何經營活動、沒有任何收入,加上房租、物資、員工工資等開銷,企業主的損失可想而知。另外如果就因為人家僱了你上班,你就凡事要求人家為你負責,也不是很公平的想法,對吧?

疫情當前,人人有責。企業一方面需要出臺相應的預防措施,另外一方面員工個人也需要戴口罩、勤洗手,多多注意個人衛生和身體狀態。

天佑中華,早日戰勝疫情!覺得文章分析到位的,麻煩給我個贊吧!


法律故事匯


我認為應該算為工傷。

大家都知道這次疫情很嚴重,細菌能飛幾米遠,哪怕是間接接觸,十幾秒就可以傳染人,上班途中,誰知道身邊有沒有細菌攜帶者?如果我好好的呆家裡,被感染的風險肯定要小很多。

但是,工傷取證是很麻煩的。

記得很多年前,有個鄰居下班時滑了跤,把牙齒跌掉了兩顆,他去申報工傷,他公司領導就問:你這個是交通意外嗎?你有證據證明是下班途中摔倒了的嗎?......當時的監控還沒普及,他自然是沒有證據的,工傷索賠的事也是不了了之。

現在的監控很多,如果被感染了,上班路線肯定是全程還原,中途接觸哪些人都能排查出來。

但是,萬一其中某個攜帶者體質比我好,他傳染的我,但比我遲發病呢?

我如何證明是被人家傳染的?

這個病是突發情況,很多法律都沒完善,想被認定為工傷,短期內應該是很困難的。

班不能不上,不然我們就被餓死了。

我們要做的,就是必須保護好自己。

首先就是全套防護,口罩、護目鏡、手套、帽子,我覺得一個都不能少,儘量不要讓自己皮膚暴露在空氣中。

第二,最好是開私家車去上班;如果不行,就選擇單車;實在需要擠地鐵、公交了,儘量找靠邊角落;

第三,自帶食物,不要在外面亂吃東西;儘量遠離老弱病的人,畢竟他們的抵抗力偏弱,攜帶病菌的可能性大點。


乖寶寶2002


【數字化職場】認為,疫情當前,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除非從事的工作是屬於防疫需求的則屬於工傷,其他的工作是不屬於工傷的。

雖然許多的人會認為我這個回答不人性化,但是這是有依據的。

首先,這次疫情發生後,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就疫情防控就發了文件,人社部函〔2020〕11號文件第一款的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通過這個通知我們可以注意到關鍵詞,醫護及相關工作,履行工作職責,這兩個方面是重點。

其次,如果你是因為防控疫情的需要,是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在上班的路上感染,屬於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中第二點有規定: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根據法律的規定,所以說這種情況下是屬於工傷的。

同樣,這個《條例》裡面也有關鍵詞,那就是在工作場所內。那麼路上屬於工作場所嗎?肯定不是,所以同樣來說,肯定不屬於工傷。包括這次防疫工作的相關人員,除了非必要往返外出的,許多都是集中管理,我覺得也是有這方面的考慮的。

話說回來,其實工傷的鑑定,和疫情沒有多大的關聯。只要是在路上,很難認定成工傷,除非是公司指定外派的工作人員在路上出現的意外傷亡,才會有可能被認定成工傷。

另外有一點,那就是不屬於防控疫情需求,違規復工的企業,這樣的情況下,在上班路上被感染有可能會被認定成工傷。

原因很簡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緊急措施的解除,需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這次疫情,全國各地都宣佈延遲復工的政策了。如果是沒有宣佈可以復工的企業擅自上班,是違法的。如果是這種情況下,企業擅自復工,就會需要負責到底。當然,真出現這種情況,企業面臨的就不只是一個工傷認定的事情了。

我這樣的分析估計許多人會認為不近人情,但我想應該是這樣的。所以疫情蔓延的現在,大家一定要注意防範,戴口罩、勤洗手、多消毒,認真保護好自己。而對於企業來說,一旦復工,要用心加大力度,做好員工們的防護措施,這樣才能保證復工的正常作用。

最後,希望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早日結束,還大家一個舒適的生活工作環境。

更多原創內容回答,請關注【數字化職場】。


數字化職場


我是公司人力資源部長,現就我所瞭解的知識回答如下。

首先我們要理解工傷認定的標準。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工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在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中明確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在上班途中被病毒感染是不能算是工傷。

但也有些地方法規對工傷另行了規定,例如《廣東省工傷補償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四)項規定: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認定為工傷。此項中,感染者在上班路上感染也是屬於工傷的。但在實際申請工傷過程中,由於地方法規與及工傷認定人員理解的不同,往往工傷認定會一波三折。下面我列舉福建南平國際經濟合作有限公司勞務派遣人員李萬剛工傷認定案以供參考。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福建南平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平技術合作公司)勞務派遣人員李萬剛等人到蘇州中材建設有限公司坦桑尼亞國項目部建設工地從事安裝工作。2017年2月20日13時,李萬剛身感不適,被送至坦桑尼亞當地醫院檢查,未化驗出瘧疾。當月21日晚,李萬剛病情加重,項目部即派車送其到該國首都達累斯薩拉姆的阿迦汗醫院救治,當月22日5時許入住該醫院,因心跳呼吸衰竭、重症瘧疾及多器官功能衰竭、彌散性血管內凝血,經搶救無效於當月25日6時許死亡。

2017年6月1日,南平技術合作公司向南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南平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7月11日,南平市人社局以“因感染瘧疾,經救治無效,超過48小時死亡”為由,認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規定,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南平技術合作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上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責令南平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二)裁判理由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李萬剛突出疾病系在48小時之外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的視同工傷的認定條件;同時,適用該條例第14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有嚴格限制,未看到本案有這方面的證據或事實,故南平市人社局對李萬剛的死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並無不當,遂判決駁回南平技術合作公司的訴訟請求。南平技術合作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不僅指暴力,還包括其他意外造成的傷害。李萬剛所得疾病是非洲傳染性極強的瘧疾,主要傳染途徑為蚊蟲叮咬,屬意外傷害。其發病至死亡過程一直在蘇州中材建設有限公司坦桑尼亞國的項目建設地,該地區為瘧疾疫區,從感染至發病具有一段潛伏期,要求南平技術合作公司提交證據證明叮咬是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顯然難以舉證,不利於合法合理地保護勞動者因意外遭受傷害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本案只能在有證據證明李萬剛是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非工作原因而發生瘧疾時,才能對其死亡不予認定工傷,否則依據現有證據應當認定。

二審法院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責令南平市人社局在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綜上所列法規以及案例所述,疫情當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屬於不屬於工傷。這不僅要看當時的工傷環境,還要看地方法規。


疫情當前,不管是上班信途中還是上班中還是下班後都應做好自我防護,保護好自己才能保護別人。


夜郎春秋


新冠肺炎屬於乙類傳染病,未列入職業病目錄,因此一般勞動者在生活中或上班時感染患病或死亡,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但是地方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於特別規定。

剛開始,大家以為只要上班期間得了肺炎,就一定是工傷。其實不然,上班期間包括路途得肺炎,並且認定為工傷的,只限於為疫區工作而感染。如你是防疫小組,感染了自然是工傷,如果你只是普通工作人員,只能算病假。

我們可以看到,從工作內容看,一般是從事新冠肺炎的預防和救治工作。在日常生活中或是從事其他工作過程中感染患病或死亡的,不符合工傷認定。

從主體上看,為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相關人員包括司機、後勤等,並不非常具體。

最後必須是本職工作的履行。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可以認定為工傷。


曹鋒


不屬於工傷。疫情當前,上班途中人來人往,新型冠狀病毒就像肆意的魔鬼到處飛揚,潛伏在空中飄蕩,讓人防不勝防。雖然我們共擊疫情,使疫情得到有效的遏制,但上班途中也要加強防護,萬一傳染上病毒,不僅不能被認定工傷,還要使自己遭受痛苦。上下班感染上新冠肺炎為什麼不屬於工傷,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首先,我國法律對工傷有明確的界定。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

其次,現行法律對工傷的範圍進行了明確。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應當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第十五條規定了視為工傷的三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再次,上班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認定工傷也需具有明確的情形。2020年1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發佈《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以下稱《通知》),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既包括醫護人員,也包括醫護人員之外的其他相關工作人員。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可見,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是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還必須是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而“預防和救治”則包括預防、控制、消除、挽救、治療等工作,並且是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也就是說不在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肺炎的,如果僅僅在日常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並非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不符合《通知》的規定,即使醫護人員也不能認定工傷。

另外,現行法對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傳染病可以認定工傷均未規定。如果因工作中感染傳染病就能認定工傷,流行性感冒等十幾種丙類傳染病,很容易在工作中被傳染上,極少數人也會流行性感冒患者病情加重而死亡。如果大家因為工作中被傳染上流行性感冒而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被視同工傷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無疑會導致工傷的濫用。同時,工傷認定需要因為履行工作職責而染病。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時多數人並無明顯反應,其有7-14日甚至更長時間的潛伏期。待到職工病發確診時,由於每日在家庭、上下班路途、社會活動場所等等接觸不確定的人員太多,根本無法判斷職工究竟是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還是在其他處所被感染,或者被多人感染。職工不能舉證,單位無法反證,工傷保險行政機關也無法查明患病者是否在用人單位被感染,認定工傷缺乏合法性和實操性。所以對於感染新冠肺炎認定工傷的對象範圍不易泛化。

越是困難時刻,越能見證守望相助的真情;越是緊要關頭,越要凝聚同舟共濟的力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牽動著所有人的心。面對疫情,全國人民心手相牽,充分彰顯出同舟共濟、共克時艱的強大力量。疫情形勢的積極變化鼓舞人心,讓我們攜起手來,積極工作,在抗擊疫情的戰鬥中添磚加瓦,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守護好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謝謝您的閱讀,請順手點個“贊”哦!


法律門裡門外


莊子說職場給你解答:針對題主提出的“疫情當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屬於工傷嗎?”這個問題,其核心主要是“兩個條件,一個結果”:一個是“疫情當前”這個條件,另外一個條件是“如果被感染”,最後一個就是是否被判定為“工傷”這個結果。只要能把“疫情當前,如果被感染”這些條件下可能會遇到的各種情況是否是工傷的這個問題講清楚,就基本對這個問題能有個比較詳細的瞭解。

2月10日,除了湖北地區之外,全國大部分地區都陸陸續續復工了,很多人對復工進退兩難,一方面公司催著按時復工,如果不復工又是各種價值觀、公司理念來相逼,甚至不惜辭退;另一方面,疫情當前,復工之後萬一被感染了怎麼辦?畢竟在上班的途中,或者上班的辦公室裡裡,那麼多人集中在一起上班,會加劇職工間交叉感染的風險。

而員工一旦被感染了算工傷嗎?什麼人什麼情況感染了才算是工傷?有工傷和沒工傷有什麼區別呢?如果被判定為工傷,這些醫療費用又應該誰來承擔?

針對這些疫情當下很多人可能都感興趣的關於“工傷”相關問題,我將結合疫情爆發後國家出臺一系列政策法規,一一詳細深入剖析,供大家參考。

一、什麼是工傷,疫情當下,工傷如何界定?

所謂工傷,簡單來說,就是“因工受傷”,具體指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工傷界定範圍也很廣,我們主要研究關於這次疫情,工傷應該如何界定?國家明確了一些規定:

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三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確定的工傷認定適用對象範圍。
三部委文件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得出兩個重要信息:適用對象和條件

1.適用對象醫護人員和相關人員。疫情當前,如果被感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適用對象:醫護人員和相關人員(在醫院一線的護工、在醫院參與一線防治的一些輔助人員,比如前線志願者或卡車司機)。

據此判斷,凡不屬於上述適用對象的,均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理由是:

(1)新型冠狀病毒有7-14日甚至更長時間的潛伏期,一開始感染沒有明顯症狀,所以很難認定是否因為工作而感染肺炎;

(2)場所無法確定:無法確定究竟是在單位工作場所還是在家庭、上下班途中或其他場所被感染。

2.條件: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按照這個條件分析,即使是醫護人員或相關人員,只要不是在預防盒求治過程中,如果感染上病毒,都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小結:疫情當前,僅醫護人員和在醫院一線的的護工等人員如果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上了新型冠狀病毒,才算得上是“工傷”,才能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員工在復工期間哪種情況下可能會感染病毒,具體如下:

1.上下班途中。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

所以,疫情當前,員工如果感染新冠病毒,顯然不屬於上列內容,因此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前述已經明確,只有醫護人員和相關人員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才能算得上工傷。其他人員在其他工作中均不屬於,因感染病毒後的工傷,所以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用人單位加班期間。與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道理類似,因此,也不能算工傷。

4.在家辦公期間。因為疫情還沒完全得到控制,有的公司允許公司員工選擇在家辦公,那萬一在家辦公期間不幸感染上新型冠狀病毒,是否算工傷呢?因為病毒的潛伏期比較長,對於員工何時何地感染病毒很多確定,所以上班工作和感染病毒之間沒有很明確的因果關係。

另外,根據國家新規,即使是醫護人員,也需要在救治工作中。所以,在家辦公如果感染上病毒也肯定不屬於工傷。

5.外出出差期間。這種情況是有可能的,比如員工在出差去武漢等疫情比較嚴重的地區,遇到這種情況應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些地區,也做了明確規定,比如《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佈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視同工傷。”

6.外出參加防疫志願服務。這種情況完全是有可能的,因為在復工期間,員工申請外出參加防疫志願服務,屬於醫護人員外的相關人員,並且是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預防工作中感染病毒的,所以算是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7.提前復工被傳染。如果因為公司讓你提前復工,那性質又變得不一樣。員工在提前復工期間,如果不幸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則不屬於工傷,並且所有費用由企業自身來承擔。

三、是否判定為“工傷”,在待遇和名義上有何區別?

1.在待遇上不一樣。《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醫療費、康復費、器具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貼等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對於企業來說,如果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工傷(工亡)待遇由企業和社會保險(工傷保險基金)共同承擔,工傷保險基金“賠大頭”。如果單位沒有參加保險,那麼按標準全部由企業承擔,評上傷殘的起步價很少低於十萬的,企業最擔心這個情況。

而對於員工來說,有沒有認定工傷也是待遇略有差異的。只要認定工傷的,住院期間的伙食補貼、護理費等費用就可以申請報銷。

最嚴重的情況就是工亡,如果沒有被認定為工亡,那麼各地也規定了一些補償標準,但是比較低,比如北京地區約2萬元左右。相反,如果被認定為工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比如近期武漢醫生李文亮去世就被認定為工傷:

武漢人社局認定李文亮作為醫護人員在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並經搶救無效去世,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認定為工傷。

李文亮工傷保險待遇如下:一次性工亡補助金78.502萬元、喪葬補助金3.6834萬元。武漢市中心醫院在李文亮醫生生前已依法為其參加並繳納了工傷保險,上述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下步,如其供養親屬符合條件,還將依法核定並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

2.在名義上也不一樣。是否判定為工傷,在名義上也不同,比如說如果認定為工傷了,可能會有因公殉職等名義上的說法,甚至還有可能被追授稱號;而如果是非工傷,可能就是一般的職工患病,沒有其他的名義。據報道所知,這次疫情中,有的醫護人員衝在一線,最終不幸因公殉職,比如南京“抗疫”醫生徐輝、衡山縣東湖鎮馬跡衛生院藥劑組副組長宋英傑等。

四、如果感染病毒,醫療費用由誰來承擔?

國家已經明確規定,醫療費用由政府來兜底,所以無論如何,患者都不要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

截至2月6日,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已經出臺十餘條財稅支持措施。關於醫療費用主要有以下幾條:

一是明確患者治療費用。對確診患者個人負擔費用實行財政兜底,中央財政補助60%;對疑似患者,由就醫地制定財政補助政策,中央財政視情給予適當補助。
二是明確對參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可享受工傷待遇保障政策。
三是明確對參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線醫療衛生人員,中央財政給予定額臨時性工作補助。

從上面三條措施中,同樣可以解讀為以下三條重要信息:

1.如果是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其治療費用是由政府來承擔的,也就是說,個人免費治療;

2.因新冠肺炎導致隔離、住院等不能上班的情況,單位不能剋扣工資。也就是說,不管有沒有確診肺炎,如果被強制隔離導致無法上班的人,企業要給員工照發工資,不能無故剋扣工資。

3.醫務人員和相關人員(前線志願者或護工等),但凡是從事相關工作被感染的,都明確“計入工傷”,也就是住院期間的伙食補貼、護理費等費用都可以申請報銷。

五、做好防護工作才是第一要務

雖然員工如果在復工期間感染病毒,國家會兜底交費,但無論如何都儘量避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保持身體健康才是最重要的!所以不管是上下班途中,還是上班過程中,做好個人防護才是第一要務。具體建議如下:

1.上下班途中:

(1)儘量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距離較近的可以步行或者單車出行,距離較遠的可以考慮開車或者和同事拼車;

(2)路途必須佩戴好一次性醫用口罩或者N95防護口罩,包內隨身攜帶含有消殺的溼巾和紙巾;

(3)如果乘坐交通工具,用紙巾包裹抓手部位或直接佩戴手套避免手直接接觸,到公司後及時清理手套,保證手部乾淨。

2.上班過程中:

(1)每天及時測量體溫,確保體溫低於37.3℃,如果有體溫異常,及時向領導彙報,及時自我隔離;

(2)保持辦公區域乾淨整潔,開窗保持通風,通風時注意保暖;

(3)食堂就餐時,注意和同事錯峰用餐,避免多人聚集用餐;

(4)減少集中開會時間,如果開會,儘量採用視頻或電話形式,減少人員直接接觸。

做好個人防護,將苗頭扼殺在搖籃裡。預防為主,防患於未然,就是保護家人,保護同事,為家人,為社會做最大的貢獻。

總結:疫情當前,走好個人防護才是第一要務。無論上下班途中,還是上班過程中,都要防患於未然,保護好自己。但是人有禍福旦夕,一旦不幸被感染了,應該及時隔離,到當地指定醫院就診。由於是在復工期間,如果就診,就會遇到有關費用及工傷相關問題。

本文從“什麼是工傷,疫情當下,工傷如何界定?”、“員工在復工期間哪種情況下可能會感染病毒”、“是否判定為“工傷”,在待遇和名義上有何區別”、“如果感染病毒,醫療費用由誰來承擔?”四個方面詳細解讀了關於工傷的概念及界定、感染病毒的各類情況分析、判定工傷後的區別、醫療費用等問題。最後,補充了關於“做好防護工作才是第一要務”,寧可防護好自己,也不要感染成工傷!


希望我以上的分析對你有幫助!
歡迎關注@莊子說職場 ,專注職場&個人成長。【隨手點個贊,留下你的評論,我一定會努力回答的更好】

莊子說職場


這個問題不能一刀切,要分行業分情況討論,以湖南地區為例: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文件第一款的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除上述行業外,其他行業從業人員非因工作原因感染,或無特殊情況則不屬於工傷。用人單位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向因感染新冠病毒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其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勞動者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根據《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傷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傷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金州小律


想搞清楚這個問題,得要理解工傷的概念,以及工傷的認定,才能搞清楚這種情況究竟屬不屬於工傷?

第一、什麼是“工傷?”

工傷,又稱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傷害。

也就是說,“工傷”除了事故(由工作引起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傷害,還有職業病傷害。

那麼職業病又是什麼呢?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二、什麼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

能否認定為工傷,分為三種情形,一種是工傷,一種是視同工傷,一種是不得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第三、上班路上被感染屬不屬於工傷?

這裡面有個兩個關鍵詞,一是“上班路上”,二是“被感染”。

可以明確的是,在“上班路上”,是構成工傷的一個要件,不能說上下班途中發生非個人主要責任的事故不屬於工傷。

“被感染”在當前情形下,主要是指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要明確是"確診"而不是“疑似”(以醫療機構公佈的信息為準)。也就是說,確診的是一種傳染性疾病,而非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傷害。

綜上,上班途中感染病毒只符合一個要件,沒有滿足工傷認定的條件。因此可以肯定的是,上班路上被感染肺炎不屬於工傷。

那麼,是不是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詳見上述內容)界定,如果符合“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

綜上所述,在上班路上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並確診的話,這不屬於職業病,也不屬於意外傷害事故,因此,如果沒有滿足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條件,原則上不屬於工傷。

當然,我之所以說“原則上”,說明還有一定的空間,應該看到像當下疫情等特殊情況,畢竟《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還有一種情形叫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不管怎麼說,也不管能否認定為工傷,還是希望大家在上下班途中不要被感染,能在家裡待著最好。同時也祝願每個人安全健康,希望疫情早點結束,謝謝!

我是作者@喻派職言,今日頭條簽約作者,15年人力管理經驗的職業導師,有料有趣有態度! 以上內容均為原創,未經允許,不得轉載和抄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