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後司法解釋怎麼辦?

三十年基層


什麼是司法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規定、“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

從條文中可以看出,只是解釋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如果原法律已經廢止,顯然不存在解釋。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也明確進行了規定”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自發布或者規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適用於法律的施行期間。“

但是如果你問的是民法典實行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條廢止的相關法律的司法解釋怎麼辦?是不是很清楚了呢,其實也不是。

一是司法解釋被人詬病的一點就是也解釋代替立法,比如”XX規定”,所謂根據立法精神對審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規範、意見等司法解釋,採用“規定”的形式。這個立法精神不一定指代某個具體法律。實踐中也存在法律已經廢止,但是司法解釋依然有效的情況。

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修改或者廢止司法解釋,採用“決定”的形式。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決定,其他各級法院審判中依然要適用相應解釋,所以很可能仍然有效。


宣律師


如果民法典與司法解釋規範內容不一致,司法解釋可繼續適用。

如果民法典與司法解釋規範內容一致,從效力位階上看,民法典高於司法解釋,應當適用民法典。

有些司法解釋的內容已被民法典所吸收,儘管司法解釋未被廢止,但應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沈勝國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應該逐步清理涉及民法典的司法解釋,公佈統一適用民法典的司法解釋。


李雪麟


民法典頒佈以後,最高法將立即對現有司法解釋整合,修改,以適應民法典的規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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