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後由於受疫情影響,看守所可以拒收嫌疑犯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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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榮幸能回答這個問題。一般情況下,看守所是不會拒收嫌疑人的,除非嫌疑人患有法律規定的不允許羈押的病症,其他的基本上都會收押。但是因為現在正好在特殊時期,可能看守所會採取一些特殊的措施,比方說是收押後先行隔離,不讓嫌疑人進入監室什麼的,這麼做的前提應該就是防止交叉感染,也是對其他嫌疑人負責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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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一般不能拒收,除非滿足看守所條例第10條的規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目前受疫情影響,非必要羈押的案件,都是採取“取保候審”的方式處理的。

必要羈押的案件,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

1.感染病毒,根據看守所條例第10條的規定不予收押,一般是採取監視居住方式處理。

2.未感染病毒的,目前很多地區是採取集中收押的方式,將其與疫情前羈押的人員隔離,或者採取監視居住方式,待隔離期滿,再轉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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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作為羈押機關,一般不能予以拒絕,除非送押人員沒帶收押憑證,沒有被收押人的健康檢查或者被收押人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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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問撿查院批捕後,犯人在看守所獄舍有隔離間不關在一塊沒有影響押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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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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