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貼士】公安部明確:疫情期間哄擡物價入罪標準(2020.2.13)

2月13日,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與公安部辦公廳聯合印發《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價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

利用疫情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惡意囤積、哄抬價格的,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情形;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情形;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法律貼士】公安部明確:疫情期間哄抬物價入罪標準(2020.2.13)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

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

加強價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通知

市監競爭〔2020〕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局(廳、委)、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公安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價格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價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和社會治安穩定,現就新冠肺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價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要切實把思想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刻認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協作配合和溝通銜接,堅決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打擊防控物資亂漲價行為,切實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


二、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價格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利用疫情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惡意囤積、哄抬價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市場監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在作出移送決定當日移交案件材料。


市場監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案件的材料,應當符合《公安機關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規定》(公通字[2016]16號)第二條規定。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充材料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


四、公安機關對市場監管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其中,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當日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市場監管部門。


五、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市場監管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1日內,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市場監管部門;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市場監管部門,退回相關案卷材料。


六、市場監管部門接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後,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1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複議。


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市場監管部門提請複議的文件之日起1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市監管部門。


七、市場監管部門對於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時,應當附有行政處罰決定書。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後,再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


八、公安機關對工作中發現的價格違法行為,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後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在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決定後1日內依法將案件材料移送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價格違法案件,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對於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1日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書面告知公安機關。


九、疫情防控期間對阻礙價格行政執法、暴力抗法的行為,公安機關要迅速介入,依法處理;公安機關工作中發現的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線索,要及時通報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認為特別重大的價格違法案件,可能涉犯罪的,要提請公安機關聯合執法。


十、市場監管部門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十一、國家有關部門宣佈疫情結束後,本通知自動停止實施。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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