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謝某茂不積極配合疫情防控檢查,為發洩對卡點值守人員的不滿,任意駕車撞擊防控宣傳車,導致車輛嚴重受損,嚴重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同時,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家屬代為賠償全部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月15日,興國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從快起訴的興國縣首例破壞疫情防控工作案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謝某茂因犯尋釁滋事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具體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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