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这些法律知识你必须知晓

新型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

在社会各界纷纷投入

抗击疫情的行动中时,

青海西宁一男子苟某

却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

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

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

欺骗调查走访人员,

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法”说疫情】 | 疫情期间这些法律知识你必须知晓


以案说法l案情回顾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若明知自己已被感染

“新型冠状病毒”或是疑似病人,

甚至与他人密切接触,

致使其他人感染,是犯罪吗?

法条链接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说疫情】 | 疫情期间这些法律知识你必须知晓


我们应知的其他法律问题


1 企业公民义务


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0条、第21条、第24条)。

不得编造谣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2条);

配合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1条);

服从人员、物资、设备调度;

服从检查、医治(《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第37条、《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37条)。


2 隔离工作报酬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省级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须由国务院决定。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政府应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另据劳动合同法,单位不得以在疫区被封锁、隔离为由解除与被封锁、隔离者的劳动关系。


3 免收退票费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 医务人员津贴补助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参与传染病防治和疫情处理的人员给予津贴,对有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因参与传染病防治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要给予补助、抚恤。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三部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医务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的,属于工伤,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报销或补助。


5 失职渎职


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或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6 哄抬物价


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商家根据其违法情节予以处罚,情节较重的可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 问题口罩


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8 特殊报销政策


法律法规:国家医保局日前发布通知,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预付资金减轻集中收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9 延长假期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等。


10 打击谣言


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突发传染病疫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11 保护个人信息

法律法规: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不当泄露个人信息,将被处以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也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如发生泄露对相关责任人可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2 阻断交通


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擅自占用道路从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可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对公路进行破坏,足以使火车、汽车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将被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13 野生动物交易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日前,最高检也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强调,严惩各类涉疫犯罪和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公安部也下发紧急通知,严打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


14 严惩暴力伤医行为


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和其他密切接触者有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治疗的义务,暴力伤医不仅涉嫌违法更可能涉嫌犯罪。最高检日前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要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奋战在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安心放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