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傳播病毒可判刑!疫情期間,你需要了解這些法律常識

在全國各地防控疫情的關鍵時期

一些不當行為卻時有發生

不僅擾亂了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

也觸碰了法律的紅線

從今天開始

生態城法制局將推出

《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專欄

帶你瞭解與疫情密切相關的法律常識

引導每個人樹立法治意識

共同打贏疫情防控狙擊戰


第一期


一起來看看

下面這些觸犯了法律的行為

可能就在你身邊


1、故意傳播病毒可判刑


對於故意傳播病毒病原體、刻意隱瞞病情或被確診的病人擅自脫離隔離、故意接觸他人,或者在不特定的場所造成疫情擴散、導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於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若在執行公務過程中,遭遇相關人員的暴力或威脅阻礙的,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3、散佈疫情謠言將受嚴懲


通過微信、微博等公共信息平臺,發佈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疫情信息的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視情節對相關人員處於罰款或拘留;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4、哄抬物價涉嫌非法經營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5、禁止食用野生動物


根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0年2月14日作出的《關於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產、經營食品為目的,獵捕、出售、購買、運輸、攜帶、寄遞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對於違反該決定的人員,行政機關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疫情期間

除了上面這些不能做的

你也該瞭解

下面這項權益是受保護的


6、勞動者合法權益受保護


根據天津市人社局1月24日印發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因疫情防控有關因素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上述人員在此期間的全額工資;勞動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分別順延至職工醫學觀察期滿、隔離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隔離、緊急措施結束。


故意傳播病毒可判刑!疫情期間,你需要了解這些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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