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门被铁链焊死我可以报警吗?为什么?

叶宗琪


平时小区有多个出入口方便居民进出的,非常时期建议关闭一些出入口,只留下紧急情况安全疏散通道和大门通道!毕竟多一道出入口就要多一道防疫岗,多一道防疫岗就要多一些防疫人员,多一些防疫人员就要多浪费一些防护物资!

现在除了那些逆行的医护人员在治疗一线争分夺秒,没日没夜的救治患者生命,还有那些基层坚守在各防疫岗的公安系统人员、志愿者、街道村居委会防疫人员都是非常辛苦的!同时防护物资紧缺,能支援一线医护人员一个防护物资,就给他们多一份保护,让他们多一份信心去救人!

或许有多个出入口的小区,被封闭了部分出入口会给部分人的出入造成不便,但关键时刻小家服从大家,无非就是绕道多走几步路而已,就当强身健身增强抵抗力吧!

当然强烈反对以防疫为由封堵突发事故紧急疏散安全通道,或个人原因私自封堵通道!


FJXM吴金华


从我所在小区的现实情况来看,分析一下隔离门为什么被铁链焊死。在这里面可以肯定的说,你报警无用,不用分析这个那个的,隔离门如果是防疫人员焊死的,就是为了防止小区人员随意进出,此法可行;如果是被其他人焊死的,就是与防控管理规定作对,是危害防疫管理规定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的。

为了管控住小区居住人员随意外出,除了发放通行证外,小区能出入人员的地方全部都封死或围上,只留一个出口设人把控,最大限度控制人员进出。

而我们小区就有人呆不住,他们先是从小区第四个铁门的边上,挤出去;然后从锅炉段对门的铁门下边钻出去;还有用铁剪子将门锁用剪断;将设置的阻拦网破坏,然后钻出去。

他们的行为严重干扰和影响了防疫管控工作的顺利进行,焊死就对了。因为不是没有门出去,而是隔离门被焊死了,还是有通道出去的。希望大家都能支持政府的工作。

还有一种情形应该报警。

就是门链被恶意焊死,是其他外人怕被隔离的人出来,而私自焊死的,被隔离的人根本没有其他门可以出来,这种情况报警是正确的。


黎涛微世界我在等着你


任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特殊期间,若非当地人大临时立法,授权政府行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因此违法。不知道你说的隔离门指哪里的门?小区门,如果是为了管理需要,业委会同意,关闭其他边门,只留一个通道进出是可以的,但边门不能焊死,要有人值班,不然不符合消防要求,是违法行为。如果是按政府要求,居家隔离的,焊死你家门,不让出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疫情期间,一些政府和个人,借疫情名义,违法乱纪的行为必须得以制止。目前,好像就隔离的问题,只要上海人大有新的规定,基本的意思是,上海市民有配合市政府防疫任务的义务,如果不遵守,出现后果,要承担法律责任。政府对隔离也分类,居家隔离,强制隔离,医疗隔离。后两种就不说了,大家都知道该怎么做,全国已经立法。就是居家隔离,这是自觉自愿的,它涉面也广。市人大立法的执行,原则上说,就是防疫期间,大家要自觉配合防控,没出事,大家都没事。出事了要追究刑事责任,你自己看着办。就如在上海,打不打架,你自己看着办,动手了就别讲理由了,违法了。当然打架和疫情比,后果轻多了。目前的疫情防控免责条件是,完全的自觉居家隔离14天,健康。万一14天后出门不幸有事了,没有责任,你也是受害者。这是有法律保障的。执法也是有依据的。


伊伊和吖吖


在疫情期间,各地出现了各种非法隔离事件,隔离门被焊死来进行隔离,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中“限制人身自由”,但目前执行时并没有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而且各地都已经出台的相关防疫的要求,不得进行粗暴方式进行硬管控。

浙江省疫情防控责任令第2号和杭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4号要求,各地在坚持严格管控的前提下,不得采取锁门、封堵通道等粗暴方式实施居家隔离硬管控,不得随意限制小区居民和租客进入小区,不得以外地车牌、外地户籍为由一概拒绝人员车辆入杭。由此可见暴力焊死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对于遇到这种情况,我支持您报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微创文化


我们这儿也有个疑似,然后把人家家门给焊死了。

当时我跟老公聊天就说高层,把人家门焊死了,一旦发生火灾怎么办?

所以还是那个问题,你们可以为了办事把人家门焊死,一旦出事这个责任谁负责?

当然后来我们这儿开始把人全都集中隔离在酒店了。


漠漠的飞


为什么会悍门,大家又不是不清楚,还不是有些人隔离期间随意走动害的,如果每个人都老老实实别出门,回采取这种措施吗?


口袋先生6


支持报警,有消防隐患!

但目前看来这不是个例!国家一有政策,各地基层执行起来五花八门,大部分动机与方式还是可行有效的!但也有不少手段简单,行为粗暴的!挖路的!焊门的并不少见!

所以,你除了理解还要掌握证据,该报警的报警!疫情过后再申诉吧!


一木之


这个问题既然有疑问应当是对其中的法律问题有疑惑,下面我分几个点来说明,希望大家能够理解。

一、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 第二款)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此次疫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

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也就是说,受灾单位、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包括物业公司等,都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包括隔离、控制危险源等等。说这么多,虽然我不知道题中所述焊死隔离门是谁实施的,但是一般情况下,在确保居民生活资源供应的前提下,也属于正常的应急处置措施。居民应当予以配合。不配合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实施强制隔离。

二、再说说是否可以报警

当然,任何情况下,报警均是公民的正当权利,但是假如理由不正当,公安机关会不予处理。当然公安机关会予以解释和说明。

在此种情况下,可能存在的合理理由是:

1.涉嫌非法拘禁罪

只要非法的剥夺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在疫情条件下,隔离措施是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合法应急措施,谈不上非法剥夺身体自由。不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2.自身或者他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假如在隔离过程中,出现断水断粮,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须立即处理,这时候,报警当然是首选,相信公安机关也会第一时间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利。这时候哪怕求助消防,应该也会出警的。假如这时候自行采取措施(面临现实的、紧迫的危险),破坏隔离设施,采取自救,虽然损害了隔离期间管理秩序这一法益,但是有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三、总结

在当下疫情严重的大环境下,国家被迫采取一系列保证人民生命安全、控制疫情的手段,我们所有人应当感到庆幸,这时候,全世界也许只有中国有能力采取如此高效果断的措施。作为我们普通公民个体而言,要做到听招呼,守纪律,不给国家添乱,支持国家大政策,对于说丧气话、说怪话的人要坚决抨击(国外一些人不乏这种情况)。团结一心,共渡难关。假如在此情况下,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帮助,只要情况合理,求助当地社区、警察等部门,我想都会得到合理援助,有个别情况难以解决(精力、力量有限),也要保持镇定。祝疫情早日过去,祝一线防疫人员安全顺利,祝这时候存在特殊情况的人(孕妇、老人、孩子等等)安全顺利。


心里颤动的一点点


这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家里有人突发心脏病,脑溢血怎么办?如果发生了火灾,地震怎么办?

正确的做法是可以上锁,但必须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以应对临时的突发事件。


火锅飘香


有的疫区把单元门焊死,肯定是无奈之举,试想一下,社区工作者本来没有几名,已经连续作战十几日了,疫情越来越严峻的当下,各地纷纷出台各项封闭园区防控狙击的办法,可面对的管控人员重多,实在是管不过来,有的居民又呆不住了,总是偷偷往外跑,你说怎么办?只能强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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