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離門被鐵鏈焊死我可以報警嗎?為什麼?

葉宗琪


平時小區有多個出入口方便居民進出的,非常時期建議關閉一些出入口,只留下緊急情況安全疏散通道和大門通道!畢竟多一道出入口就要多一道防疫崗,多一道防疫崗就要多一些防疫人員,多一些防疫人員就要多浪費一些防護物資!

現在除了那些逆行的醫護人員在治療一線爭分奪秒,沒日沒夜的救治患者生命,還有那些基層堅守在各防疫崗的公安系統人員、志願者、街道村居委會防疫人員都是非常辛苦的!同時防護物資緊缺,能支援一線醫護人員一個防護物資,就給他們多一份保護,讓他們多一份信心去救人!

或許有多個出入口的小區,被封閉了部分出入口會給部分人的出入造成不便,但關鍵時刻小家服從大家,無非就是繞道多走幾步路而已,就當強身健身增強抵抗力吧!

當然強烈反對以防疫為由封堵突發事故緊急疏散安全通道,或個人原因私自封堵通道!


FJXM吳金華


從我所在小區的現實情況來看,分析一下隔離門為什麼被鐵鏈焊死。在這裡面可以肯定的說,你報警無用,不用分析這個那個的,隔離門如果是防疫人員焊死的,就是為了防止小區人員隨意進出,此法可行;如果是被其他人焊死的,就是與防控管理規定作對,是危害防疫管理規定的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嚴懲的。

為了管控住小區居住人員隨意外出,除了發放通行證外,小區能出入人員的地方全部都封死或圍上,只留一個出口設人把控,最大限度控制人員進出。

而我們小區就有人呆不住,他們先是從小區第四個鐵門的邊上,擠出去;然後從鍋爐段對門的鐵門下邊鑽出去;還有用鐵剪子將門鎖用剪斷;將設置的阻攔網破壞,然後鑽出去。

他們的行為嚴重干擾和影響了防疫管控工作的順利進行,焊死就對了。因為不是沒有門出去,而是隔離門被焊死了,還是有通道出去的。希望大家都能支持政府的工作。

還有一種情形應該報警。

就是門鏈被惡意焊死,是其他外人怕被隔離的人出來,而私自焊死的,被隔離的人根本沒有其他門可以出來,這種情況報警是正確的。


黎濤微世界我在等著你


任何限制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都是違法的。特殊期間,若非當地人大臨時立法,授權政府行政,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因此違法。不知道你說的隔離門指哪裡的門?小區門,如果是為了管理需要,業委會同意,關閉其他邊門,只留一個通道進出是可以的,但邊門不能焊死,要有人值班,不然不符合消防要求,是違法行為。如果是按政府要求,居家隔離的,焊死你家門,不讓出來,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涉嫌非法拘禁。疫情期間,一些政府和個人,借疫情名義,違法亂紀的行為必須得以制止。目前,好像就隔離的問題,只要上海人大有新的規定,基本的意思是,上海市民有配合市政府防疫任務的義務,如果不遵守,出現後果,要承擔法律責任。政府對隔離也分類,居家隔離,強制隔離,醫療隔離。後兩種就不說了,大家都知道該怎麼做,全國已經立法。就是居家隔離,這是自覺自願的,它涉面也廣。市人大立法的執行,原則上說,就是防疫期間,大家要自覺配合防控,沒出事,大家都沒事。出事了要追究刑事責任,你自己看著辦。就如在上海,打不打架,你自己看著辦,動手了就別講理由了,違法了。當然打架和疫情比,後果輕多了。目前的疫情防控免責條件是,完全的自覺居家隔離14天,健康。萬一14天后出門不幸有事了,沒有責任,你也是受害者。這是有法律保障的。執法也是有依據的。


伊伊和吖吖


在疫情期間,各地出現了各種非法隔離事件,隔離門被焊死來進行隔離,屬於行政強制措施中“限制人身自由”,但目前執行時並沒有遵守行政強制法規定的法定程序。而且各地都已經出臺的相關防疫的要求,不得進行粗暴方式進行硬管控。

浙江省疫情防控責任令第2號和杭州市疫情防控指揮部令第34號要求,各地在堅持嚴格管控的前提下,不得采取鎖門、封堵通道等粗暴方式實施居家隔離硬管控,不得隨意限制小區居民和租客進入小區,不得以外地車牌、外地戶籍為由一概拒絕人員車輛入杭。由此可見暴力焊死是不符合法律法規的。

對於遇到這種情況,我支持您報警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微創文化


我們這兒也有個疑似,然後把人家家門給焊死了。

當時我跟老公聊天就說高層,把人家門焊死了,一旦發生火災怎麼辦?

所以還是那個問題,你們可以為了辦事把人家門焊死,一旦出事這個責任誰負責?

當然後來我們這兒開始把人全都集中隔離在酒店了。


漠漠的飛


為什麼會悍門,大家又不是不清楚,還不是有些人隔離期間隨意走動害的,如果每個人都老老實實別出門,回採取這種措施嗎?


口袋先生6


支持報警,有消防隱患!

但目前看來這不是個例!國家一有政策,各地基層執行起來五花八門,大部分動機與方式還是可行有效的!但也有不少手段簡單,行為粗暴的!挖路的!焊門的並不少見!

所以,你除了理解還要掌握證據,該報警的報警!疫情過後再申訴吧!


一木之


這個問題既然有疑問應當是對其中的法律問題有疑惑,下面我分幾個點來說明,希望大家能夠理解。

一、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義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

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 第一款)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 第二款)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七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此次疫情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的)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

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

也就是說,受災單位、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包括物業公司等,都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包括隔離、控制危險源等等。說這麼多,雖然我不知道題中所述焊死隔離門是誰實施的,但是一般情況下,在確保居民生活資源供應的前提下,也屬於正常的應急處置措施。居民應當予以配合。不配合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實施強制隔離。

二、再說說是否可以報警

當然,任何情況下,報警均是公民的正當權利,但是假如理由不正當,公安機關會不予處理。當然公安機關會予以解釋和說明。

在此種情況下,可能存在的合理理由是:

1.涉嫌非法拘禁罪

只要非法的剝奪了被害人的身體自由,就構成非法拘禁罪。但是在疫情條件下,隔離措施是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合法應急措施,談不上非法剝奪身體自由。不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

2.自身或者他人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受到威脅

假如在隔離過程中,出現斷水斷糧,突發疾病等緊急情況,須立即處理,這時候,報警當然是首選,相信公安機關也會第一時間採取合理措施,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利。這時候哪怕求助消防,應該也會出警的。假如這時候自行採取措施(面臨現實的、緊迫的危險),破壞隔離設施,採取自救,雖然損害了隔離期間管理秩序這一法益,但是有可能構成緊急避險。

三、總結

在當下疫情嚴重的大環境下,國家被迫採取一系列保證人民生命安全、控制疫情的手段,我們所有人應當感到慶幸,這時候,全世界也許只有中國有能力採取如此高效果斷的措施。作為我們普通公民個體而言,要做到聽招呼,守紀律,不給國家添亂,支持國家大政策,對於說喪氣話、說怪話的人要堅決抨擊(國外一些人不乏這種情況)。團結一心,共渡難關。假如在此情況下,遇到緊急情況需要幫助,只要情況合理,求助當地社區、警察等部門,我想都會得到合理援助,有個別情況難以解決(精力、力量有限),也要保持鎮定。祝疫情早日過去,祝一線防疫人員安全順利,祝這時候存在特殊情況的人(孕婦、老人、孩子等等)安全順利。


心裡顫動的一點點


這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如果家裡有人突發心臟病,腦溢血怎麼辦?如果發生了火災,地震怎麼辦?

正確的做法是可以上鎖,但必須安排人員24小時值班,以應對臨時的突發事件。


火鍋飄香


有的疫區把單元門焊死,肯定是無奈之舉,試想一下,社區工作者本來沒有幾名,已經連續作戰十幾日了,疫情越來越嚴峻的當下,各地紛紛出臺各項封閉園區防控狙擊的辦法,可面對的管控人員重多,實在是管不過來,有的居民又呆不住了,總是偷偷往外跑,你說怎麼辦?只能強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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