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公安局通告

為進一步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傳播擴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河北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條例》、《張家口市流動人口登記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強化流動人口申報責任,特通告如下:

張家口市公安局通告

一、在我市居住的非本市戶籍流動人口,應當主動向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及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二、將房屋出租給他人,用作居住或兼作居住的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機構應當向社區(村)委員會及公安派出所申報租賃登記。發現疑似感染疫情的人員,要同時報告公安派出所和當地衛健防疫機構。

三、招錄、聘用非本市戶籍人員的企、事業單位,非本市戶籍人員滯留本市的學校、培訓機構、在建工地,應當及時向公安派出所申報登記;如有返程務工、求學人員,在做好防疫檢疫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派出所和當地衛健防疫機構。

四、流動人口本人未主動向公安派出所報告登記的,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機構、用工單位、學校知情不報、瞞報、漏報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罰。

五、從武漢及重點疫情發生地返回本市的流動人口應當第一時間到所在社區(村)委員會進行登記,自覺居家隔離;期間如有發熱等異常情況,應主動配合衛健防疫機構進行集中隔離、醫學隔離。凡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措施。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 張家口公安

張家口市公安局通告

總監製:趙明元

責 編:董寶瑞

編 輯:郭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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