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一策、特事特辦!山東出臺16條舉措緩解企業貸款到期償還壓力

齊魯網·閃電新聞2月14日訊 近日,閃電新聞記者在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獲悉,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山東銀保監局2月13日夜間聯合發佈《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全面做好貸款業務資金接續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主要針對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包括個體工商戶貸款和私營企業主貸款),目的是助力企業紓困解難,緩解貸款到期償還壓力,更好發揮金融對疫情防控工作和實體經濟的支持作用。

記者瞭解到,《意見》屬於特殊時期的窗口指導,實施時間範圍與國家公佈的全國疫情防控工作期限要求保持一致,待國家公佈疫情解除後自動終止。《意見》共包含16條舉措,從放寬業務辦理條件、豐富業務辦理方式、優化業務辦理流程、科學開展風險評判四個方面全力支持企業紓困。

《意見》提出三點工作原則。一是豐富辦理形式。根據疫情影響,銀行機構可“一企一策”靈活採取延期、展期、借新還舊、無還本續貸、變更授信品種、調整還款方式等形式,全面做好國家疫情防控時期存量客戶資金需求的接續工作。對於應付未付利息,各行也可通過調整計息週期、調整上報徵信期限等方式減輕企業付息壓力。

二是堅持特事特辦。本次疫情影響大、時間急,銀行機構要充分考慮疫情影響,在守住根本經營要求和基本風險原則的基礎上,堅持“特事特辦”的要求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不拘泥於框架形式,靈活調整有關政策,切實發揮金融在助力企業渡過疫情難關方面的作用。

三是精準分類服務。銀行機構要建立差異化的細分服務措施,進一步區分“防疫類”企業(包括與疫情物資研發、生產、批發、銷售、儲存、運輸等相關的企業)、“民生類”企業(與疫情防控期間民眾生產生活物資供應相關的糧食生產、畜牧養殖、蔬果種植等企業)、“一般受困類”企業,重點突出對小微企業尤其是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業務的支持力度,創新打造個性化服務案例。銀行機構對未裁員企業和擴大用工企業,要進一步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在放寬業務辦理條件方面,包含5條舉措。

1. 銀行機構可根據自身風險管控水平和信貸管理制度,將本行無還本續貸等產品及服務擴展至符合條件的大中型企業。

2. 在整體風險可控前提下,銀行機構適度放寬小微企業申請無還本續貸產品的條件,可不受已有授信額度、貸款利率、疫情期間產生的逾期記錄等方面的限制。

3. 對於已經辦理續貸的企業,由於疫情影響到期仍無法歸還貸款的,在國家疫情防控時期,銀行機構在嚴格把握連續辦理無還本續貸業務的有關要求及其他條件基本正常的情況下,可根據客戶申請繼續為其辦理無還本續貸業務。

4. 對於受疫情影響較大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及受疫情影響出現臨時還款困難的重點行業企業,銀行機構可適當放寬再融資類業務辦理條件,在堅持風險敞口不擴大原則下,可不受貸款本金壓縮比例要求限制,貸款期限可適當延長。

5. 對於貸款已出現逾期或存在積欠利息,但確屬與防疫物資生產銷售相關的企業,銀行機構可在整體風險可控前提下為其辦理展期、再融資等業務。

在豐富業務辦理方式方面,包含4條舉措。

6.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文化旅遊、交通運輸、居民服務等行業符合相關條件且授信在2020年4月30日前到期、確有相關資金接續需求的小微企業,鼓勵銀行機構可依規提供續期最長1年的服務,授信金額可維持不變。

7. 疫情防控期間,銀行機構可探索將防疫物資生產銷售相關企業補充納入本行無還本續貸企業名單,並按照名單內企業無還本續貸業務辦理標準為其提供續貸服務。

8. 疫情防控期間,鼓勵銀行機構採用不增加新的附加條件,不強制要求額外提供新資料,不強制要求新增增信措施等方式,為符合條件的企業辦理續貸業務。

9. 對於與防疫物資生產銷售相關的企業貸款即將到期但尚未到期的,鼓勵銀行機構提前通過延長還款期限、調整還款方式等手段緩解企業還款壓力。

在優化業務辦理流程方面,包含4條舉措。

10. 辦理貸款業務續作中,銀行機構在使用原押品或風險緩釋能力不減弱情況下,簡化押品管理流程,做好押品價值內部評估,縮短押品評估和抵質押辦理時間,確保抵質押擔保的連續性和有效性。

11. 鼓勵各銀行機構針對本行風險管理實際、企業客戶特點,可將符合一定條件的貸款續作業務權限下放至二級分行。對於國家和省級名單內的資金需求緊急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對其貸款續作業務,銀行機構可根據授權採取“先放款、後備案”等模式加快業務流程,1天內完成審批。

12. 銀行機構要進一步簡化貸款續作業務的審批流程,原則上要將辦理期限縮短到2天以內;有關材料提報鼓勵採用線上模式,紙質材料可待疫情結束後另行補報。

13. 對於續貸客戶確需現場核查的,銀行機構可採取視頻見證非現場核保方式,提前將相關簽約資料郵寄至客戶,由核保人員(雙人)通過視頻會議方式進行視頻見證簽約非現場核保。

在科學開展風險評判方面,包含3條舉措。

14. 在對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開展風險分類時,銀行機構要堅持實質性風險判斷原則,在符合各項監管要求的情況下,綜合考慮企業目前經營現狀、未來發展前景、受疫情影響情況、政府支持力度等各項因素,不單獨將疫情影響作為信用風險劣化和風險分類下遷的基本依據。

15. 對評級到期但受疫情影響無法及時評級的大中型客戶,銀行機構可適當延長評級有效期至國家疫情防控時期結束。

16. 銀行機構在對分支機構進行考核時,建議考慮疫情對風險管控和資產質量的影響,研究制定有利於分支機構強化疫情期間企業貸款資金接續支持力度的相關考核措施。

閃電新聞記者 李雅姝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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