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就租金減免無法達成一致,如何處理?

律新社


首先這是一個比較扯的邏輯。

房東能免部分租金,已經很好了,房客還要在房東免租金的金額上要求與自己慾望達成一致,連法律都不會支持。如果不接受,可以選擇不租。

理由如下:

房東可以免租,也可以不免租。

如果房東免租,房客要懂得感恩。

這個社會,每個人都不容易,也有可能房東承載著更高的房貸,他能夠免租或免部分租金,是房東仁義。

房東不免租,也不能進行道德綁架,房東是沒有義務免房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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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東,租房子的早就來電話了,要減少房租,一會這樣,一會那樣,我就給減了一點,因為她生意特別好,看不得一時半活,賺不到錢,煩的我,只能給她降了一點。

我自己外面還租房子開飯店,還得交租,房東不肯降,還有那麼多的員工發工資,哎,,Ծ^Ծ,,,煩呀,累呀,不知道幾時能開店,還有開了店生意怎麼樣了?未知數呀



味道還不錯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儘管《2003最高院通知》已於2013年廢止,但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我們可以發現以上引述條文區分了兩種糾紛:

第一種:因疫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其中又區分了不能履行的原因,其一是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從而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其二是因疫情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這兩種原因導致的“不能履行”,應屬於事實上的不能履行,而非存在客觀上繼續履行的可能。

第二種:因疫情,導致合同如繼續履行將對一方當事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換言之合同客觀上仍可繼續履行,但從經濟上而言繼續履行將對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或其他不便。

兩種糾紛,能否減免租金,對應前文提到兩條不同的減免租金路徑:

對於上述第一種糾紛,主要是針對租期較短或租賃期限即將屆滿的租賃合同而言,其租賃目的由於疫情控制已經落空,不再有繼續租賃的必要,可以以“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為由請求完全或部分免除疫情期間的租金等。當然,《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提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能否就此解除,還要進一步考察其他因素。

對於上述第二種糾紛,由於疫情期間承租商業物業的商戶運營將明顯遭受重大損失,入不敷出,根本無力依約交納租金。在這裡,“疫情”及其導致的顧客銳減,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構成,應屬不可抗力,但它並未造成係爭的房屋租賃合同不能履行,由於金錢之債不存在“履行不能”,即支付租金的義務客觀上不存在無法履行的問題,但如果仍按原合同約定繼續繳納租金確實顯失公平,應當獲得相應的救濟。可見,該種情況是不具備《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提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係爭合同尚能履行,其不具有不能履約的客觀性,但可能符合情勢變更,並援引《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相關內容,訴請法院變更履行內容,減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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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去看看非典期間的案例,非典期間的判決,只要是經營性的酒店,娛樂場所都判決免租一個月至3個月的,何況現在更嚴重,這個不是佔便宜,而是雙方的義務,你出租房子給人家就應該保證出租的房子有用有價值,一個不能住人的房子有價值嗎?

這裡房租我認為需要分成兩部分:

【1】民居,居住類

【2】商鋪,營業類

第一種情況適合您說的。

第二種情況有異議。首先從政策及房東能否保障正常營業,若可以保證,那麼有無應收是租客的事,房租法律上必須按時交納。但從政策及房東沒有能力保證其正常運營,且讓階段性停止運營,那麼房東有義務且從法律上必須減免相對時期房租,因為租客花費金錢購買的是產品一定時期內的功能,功能喪失,終止,指相對時間內買賣不成立,國難當頭不可抗力不可預見,所以需減免該時間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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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房租費減免,與個人出租房費價格毫無相干,個人出租並非慈善結構,承租人因為不能極時開工影響收入,要求出租人減免租房費毫無道理,無理要求根本達不成一致,還是按原協議定價格如數支付房租費,除非終止租房協議,別無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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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協商,可以委託專業律師處理,通過發律師函解決,如果對方還不予理睬,那麼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了,“《中國人大》全媒體北京2月10日快訊:近期不少企業反映,受此次疫情影響,很多合同規定的義務不能正常履行。對此情形,法律有沒有針對性的規定?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說,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從法院的裁判規則來看,大部分法官認為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因此支持原告請求減免租金的請求。

綜上,你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通過起訴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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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捫心自問一下,假如你生意紅火,會不會給你的房東分紅吧!如果收益和房東沒關係,那損失為什麼又想和房東發生點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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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回答問題,疫情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就租金減免無法達成一致,承租人可以用提起仲裁或民事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至於承租人應該採取仲裁還是訴訟的方式,與租賃合同關於爭議解決的方式有關。如果租賃合同約定了雙方如有爭議向某個仲裁機構解決,那就向該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申請。如果沒有約定仲裁,就應當向房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其次, 承租人提出減免租金的法律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例如2003年非典時期,最高人民法院就出臺了《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規定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雖然該文件現已失效,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與2003年非典型肺炎疫情引發的合同爭議具有高度相似性,因而該文件的精神仍然具有高度參考價值和借鑑意義。

第三,對仲裁和訴訟結果的預判,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租賃合同受疫情影響完全無法履行

主要是短期租賃合同比如演唱會、展銷會等場地租賃合同,因疫情防治的需要不得不取消活動。 承租人可以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出租方退還已付的定金,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是租賃合同受疫情影響短期內不能履行

主要是合同期限跨越疫情期間的租賃合同,比如根據政府要求關停的網吧、KTV、酒吧、電影院、大賣場、餐飲場所、農貿市場等,疫情期間受行政管控措施無法生產經營。 一方面,出租人因行政管控而無法提供可供承租人持續正常使用的租賃房屋,則承租人也當然無需支付相應的租金。另一方面,出租人也是因不可抗力無法提供適格房屋或場地,因而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承租人可以要求免除停業期間租金,幾乎肯定可以得到仲裁機構和法院支持。

三是租賃合同受疫情影響收益大幅減少甚至虧損

主要是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政府要求不能關停的藥店、便利店、生鮮店、超市等。 承租人仍繼續使用租賃物用於經營,但疫情給社會公眾造成了恐懼或政府限制人員外出導致人流明顯減少,疫情導致物流、交通不暢導致承租人收益明顯減少甚至虧損的。 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部分租金,仲裁機構或法院一般會予以支持。但此種情況證明標準較高,要求承租人舉示證據證明自己同期收入大幅減少或虧損,且因疫情或政府管控措施導致。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疫情未影響正常使用的住宅租賃合同,或疫情未影響甚至促進了銷售的經營性租賃合同,不能主張減免租金,即使提出,也不會得到仲裁機構和法院支持。


上校律師


疫情發生是所有人都沒想到也不願看到的,不論是承租人還是出租人都是事件當中的受害者。對於租金是否減免這個沒有法律規定,能減免說明你和出租房相處不錯,出租方是一個好人。

如果不減免也是應當的,每個房子都有相應的費用,銀行貸款會減免嗎?物業費會減免嗎?取暖費會減免嗎?這個損失誰來承擔?如果給承租人減免了就意味著這部分損失由出租人自行承擔。

不要做什麼道德綁架,沒有誰必須對誰負責,沒有誰欠誰的。都是成年人,都有為自己行為負責的能力,別打著道德的幌子來綁架無辜的第三人!

一句話:減免是人情,不減免是應當!


百品1979


必須依據合同履行,首先出租方實實在在履行了交房,你也佔用使用了房。你並未在瘟情期間搬走。所以出租方已經履行了他的合同,對於你開的店完全沒有合同約定包你經營盈利。所以對於你店是否盈利是你自己的問題與出租合同無關沒有關聯性。如果你覺得瘟情期間國家禁止你營業。那麼你可以向國家申請補償或者賠償。首先商家們得認清是誰造成你的損失,那麼你就應該起訴誰需要主體適合。並不是出租方令到你損失。還是那句必須履行合同約定,疫情期間出租放還繼續履行了出租,你應當繼續履行交付租金。除非你申請破產證明你已經無錢無能力支付。否則所有理由都不是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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