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某知名教授挪用資金案,經辯護後公安撤案處理


【辦案機關】某市公安局某區分局

【委託代理人】江蘇天倪律師事務所律師 <strong> 張志華 陳建興

【案情簡介】國內某高校的Z教授,是全國某領域的知名專家,同時也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大股東。2018年A公司在美國出資成立分公司,Z教授自己先期墊資數萬美元。後來 Z教授經與A公司財務協商,決定以其兒子的學費發票折抵前期墊付費用,但該行為被A公司另一控股股東認為涉嫌挪用資金罪,故向某市公安局某區分局報案。

【承辦過程】當事人Z教授涉案後,找到辯護律師。辯護律師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判斷Z教授不構成挪用資金罪,及時向辦案機關出具法律意見書,最終本案撤案處理。

【本案總結】當事人涉案後,應儘早找律師委託辯護,律師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準確判斷出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本案中當事人明顯不構成犯罪。接著,律師向辦案機關出具法律意見書,最終公安機關對本案撤案處理。律師介入辯護越早越有利,不僅是對當事人,而且對辦案機關也是有利無害,因為正確處理案件,不但節約司法資源,而且也有利於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


國內某知名教授挪用資金案,經辯護後公安撤案處理


<strong>附:本案法律意見書內容摘要:

一、Z教授與公司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Z教授的上述墊付、打款行為,證實Z教授本人與江蘇某公司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Z教授與江蘇某公司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其有權利向公司索要,公司有義務向Z教授支付資金。

二、Z教授的行為應屬於單位行為,非個人行為

Z教授作為江蘇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控股大股東,有權對公司對外債務做出決定和處理。 其行為既不違反公司的財務制度,也不是違法的挪用行為,該行為是公司合理合法的單位行為,並非Z教授的個人行為。

三、Z教授的行為不符合挪用資金罪的特徵

1.Z教授在主觀上沒有挪用資金的故意

因為公司與Z教授本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Z教授使用發票折抵公司對他的債務,是為了實現本人的債權,並沒有為個人謀利益。

2.客觀上,Z教授沒有挪用資金罪的客觀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因此,Z教授的行為不屬於挪用資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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