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公安機關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兵團公安機關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兵團公安機關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兵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嚴厲查處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有效維護社會秩序,強化法治觀念和“政”的思維,堅持依法防控、科學防控、群防群治,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各項防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在疫情防控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一、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為。拒不執行兵團、師市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發佈的禁止聚會、停工、停業、停課、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的;在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不聽勸阻的;拒不配合衛生防疫、醫療衛生機構、街道辦事處(片區管委會)、社區、連隊、村委會等基層組織採取的體溫檢測、傳染病調查、樣本採集檢測、環境衛生整治和病菌消毒等防控措施的。

二、拒不配合隔離措施的行為。從內地返回兵團或者從疫情重點地區返回居住地,以及與上述人員、確診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觸的人員,不按規定主動登記報告,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告知,或者拒絕執行相關檢測,居家隔離觀察、集中隔離觀察、隔離治療措施的。

三、暴力傷醫、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威脅、侮辱、恐嚇,毆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故意毀壞醫務人員防護服、護目鏡、口罩等防護裝備,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在醫療機構聚眾滋事、起鬨鬧事、無事生非,擾亂醫療秩序的。

四、故意傳播疾病的行為。明知已經感染,或者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仍故意出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患病情況,仍與他人接觸,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哄抬物價的行為。哄抬口罩、藥品等防疫用(藥)品以及糧、油、肉、蔬等民生商品價格;或者大量囤貨,高價銷售,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六、製假售假的行為。製造、銷售假冒偽劣口罩、防護服、護目鏡、消毒液等醫用器材、防護產品的;製造、銷售假劣防疫藥品,生產、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情防控產品的。

七、造謠傳謠的行為。編造虛假疫情信息,散佈疫情謠言,謊報疫情的,或者編造虛假疫情防控措施,擾亂疫情防控秩序的;以及明知是虛假信息,仍通過微信、短信、網絡等途徑故意傳播的。

八、利用疫情進行詐騙的行為。

通過電話、短信、微信、微博、網絡平臺等電信網絡途徑,以銷售口罩、防護服、護目鏡等防控產品、募集捐贈物資、在線診斷等方式進行詐騙的。

九、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的行為。非法捕獵、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十、其他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

請廣大群眾積極向當地公安機關或撥打110報警電話舉報涉及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社會秩序。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兵團公安局

2020年2月11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